微信等賬號如不妥善保管,
或成別人詐騙的工具!
隨意買賣賬號,更是不可取。
19歲小伙詹某,
為了蠅頭小利觸犯刑律。
廣州市荔灣區人民法院近日審理了該案。
信息時報資料圖
詐騙案頻發,嫌疑人身份竟是買來的
2020年,被害人段某加了「老丁」“風水大師沈某”“方總”等人一系列微信號, 因為“耳根軟”,段某聽信了這些“大師”的投資賺大錢“路數”,被騙14萬餘元。
2021年初,被害人張某被一名自稱「劉某」的男子加了微信,「劉某」稱有很好的投資、理財項目, 在「劉某」的連番引誘下,張某被騙15萬餘元。
這接連發生的詐騙案件背後,嫌疑人的身份竟是買來的。這些用來詐騙的微信賬號,來自19歲小伙詹某。初中文化的詹某沒有工作,但總有要花錢的地方,這讓他萌生了掙快錢的想法。
信網路詐騙活動,在上述微信號被凍結時,詹某還提供申訴解封服務,同時收取相應的「服務費用」。
期間,詹某共收購再轉賣給微信昵稱為「乘風(牛轉乾坤)」的男子手機微信號共26個, 非法獲利兩千多元。
2021年3月12日,詹某被民警抓獲歸案。
構成幫助信息網路犯罪活動罪
荔灣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詹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路實施犯罪,提供專門用於違法犯罪的工具和技術支持、幫助, 其行為已構成幫助信息網路犯罪活動罪。
詹某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自願認罪認罰,依法予以從輕處罰、從寬處理。 法院遂以幫助信息網路犯罪活動罪對詹某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並處罰金。
法官說法:切勿因小利出售個人信息,成為犯罪分子的幫凶
本案被告人為了非法牟利,明知他人實施電信網路詐騙活動仍提供相關的微信賬號,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的規定,構成幫助信息網路犯罪活動罪。
隨著現代通訊技術和互聯網技術的快速發展,個人信息成為不法分子眼中的作案目標,他們通過網路傳播和非法交易大量竊取利用公民的個人信息,進而催生電信網路詐騙等關聯犯罪,嚴重威脅公民人身安全、財產安全和社會管理秩序。因此,相關賬號的申請註冊人不得租借、轉讓或者售賣給非申請註冊人使用。
如今,隨著新型網路犯罪的形式層出不窮,不少犯罪分子通過微信、QQ等通訊軟體實施電信網路詐騙活動,在此,法官提醒廣大市民,在社會生活中應該增強保護個人信息安全的意識,避免在社交軟體上透露包含個人信息的照片和動態,個人身份證、銀行卡、手機卡切記不要出借、出售、出租給他人使用。切忌為了貪圖小利輕易出售個人信息,成為犯罪分子的幫凶。如發現個人相關認證賬號存在異常,要及時向平台投訴,以免被盜用、「借用」於不法行為。
同時,切勿為賺「快錢」,轉買、轉賣相關個人信息。因小利成為詐騙分子的“幫助犯”,觸犯刑律的,將受到法律的懲處。
法條連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 「幫助信息網路犯罪活動罪」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路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伺服器託管、網路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