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宿州62歲男子從事民間借貸中介服務多年,惟2年前被舉報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被縣檢察院提起公訴,此後一直被羈押。近期檢方以沒有犯罪事實、不構成犯罪,決定不起訴。事主其後獲政府39萬元人民幣(下同,約46.8萬港元)。

事主李男本為房地產中介商,2019年2月25日被舉報指,涉嫌非法吸存放貸及套取國家金融機構信貸資金高利轉貸。他同年5月因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被逮捕。

李男在聆審其間否認指控,表示自己只是作為中間人,幫着有閒錢的親戚朋友介紹放貸,並收取貸款者的服務費,而服務費是經由借貸雙方的同意,雙方簽訂約定好利息和還款時間後,簽訂借款合同,而李男稱自己只是收取一部分服務費,從不賺取利息差價。

縣檢察院今年8月17日出具的一份不起訴決定書載明,稱入李男2006年至2018年以來,提供資金通道,為30多名出借人與借款人簽訂借款合約,提供服務並收取1%至3%不等的服務費,借款數額共計2,700多萬元(約3,240萬港元)。檢察院認為,李男的行為沒有不構成犯罪。

李的代表律師認為,不排除舉報者本身是李男借貸項目的其中一個擔保方,後因被法院判決承擔擔保責任而選擇與李男玉石俱焚。

縣檢察院向李男支付他人身自由權賠償金27.94萬元(約33.52萬港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1.2萬元(約13.4萬港元)。李的兒子則表示,只希望檢方能發布官方聲明,公開賠禮道歉,消除此事對父親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