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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註冊處稱傳媒在內人士查冊前聲明目的要求不變

政事

公司註冊處稱傳媒在內人士查冊前聲明目的要求不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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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註冊處稱傳媒在內人士查冊前聲明目的要求不變

2021年10月26日 15:55 最後更新:16:05

公司註冊處及土地註冊處公布,下月1日起,查冊人必須提供個人資料,包括姓名及身分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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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註冊處發言人表示,查冊人士包括傳媒及其他行業人士,現時查冊前須聲明查冊目的的要求和安排,不會因實施新的行政安排而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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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方指,為進一步加強保障個人資料私隱,由11月1日起,向公司註冊處查冊的人士,在查冊前需提供其個人資料,包括姓名、身分證號碼或護照號碼等,查冊人士必需確保提供的資料真確,任何人提供虛假或具誤導性資料,可被檢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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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方重申,現時所有使用公司註冊處管持的公共登記冊的查冊人士,不論是個人或團體進行查冊,均須在查冊前以個人身分作出查冊目的聲明,以及確認查冊所得資料只會用於聲明的用途。

公司註冊處表示,查冊人須作出其查冊目的的聲明,以及確認資料只能作聲明的用途。資料圖片

公司註冊處表示,查冊人須作出其查冊目的的聲明,以及確認資料只能作聲明的用途。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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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登記查冊須符7條件 傳媒查冊要符重大公眾利益另提申請

2024年01月05日 17:28 最後更新:15:26

運輸署下星期一起實施「車輛查冊」新安排,列出7種符合申請查冊的情况,以及引入「例外情況」申請機制等。

運輸署署長李頌恩。政府新聞網短片截圖

運輸署署長李頌恩。政府新聞網短片截圖

運輸署表示,終審法院早前就一宗相關案件的判決,指出車輛登記冊的個人資料涉及私隱,署長有責任確保妥善處理,將資料被濫用的風險減到最低,署方已經完成檢討程序。

運輸署指出,設立登記冊目的是規管車輛用途、供執法機關履行職責,以及向因受車輛的擁有權或車輛的使用直接影響,而要確定該車輛資料的人士提供資料。符合發放證明書的條件,須用於7個「指明用途」,包括買賣車輛、保險索償和賠償申索等,「例外情況」申請則需涉及車輛擁有權或車輛使用,並且涉及重大公眾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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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署署長李頌恩強調,「新聞報道」不是設立登記冊的主要考慮,明白總有一些情況不屬於「指明用途」,但涉及重大公眾利益,因此推出「例外情況」申請的渠道。而重大公眾利益沒有一個適用於所有情況的廣泛定義,要視乎不同個案提交的申請內容決定,如有需要會諮詢其他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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