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大學生於前年9月參與包圍旺角警署,被搜出藏有玻璃樽及打火機燃料等,他早前被裁定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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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官劉綺雲今日在東區裁判法院判刑時指,盛載汽油的玻璃樽若配合打火機使用,可造成極大殺傷力,被告同時管有可嚴重傷害人體的錘仔,加上案發時有為數不少的示威者集結,有機會危害公眾安全,遂判他13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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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上次為被告索取背景及勞教中心報告,劉官閱畢後今指,被告案發時已屆22歲,判處勞教中心不能反映罪行嚴重性,故以14個月為量刑起點,念他初犯酌情扣刑一個月。辯方求情時指,被告自小父母離異,讀書成績不佳,但憑努力重考文憑試,升上副學士兩年後獲大學取錄,亦有做兼職幫補家計及風雨不改做義工,望法庭給予他機會孝順父母。辯方另提到,被告於還押期間有反思,現時為自己的生涯規劃受影響深感後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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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指,現年24歲的被告吳俊偉於前年9月21日在旺角彌敦道與太子道西交界的公眾地方管武,即攜有玻璃樽、一罐打火機燃料及一把錘仔。

前年9月大批示威者包圍旺角警署,並在警署外縱火。 資料圖片

前年9月大批示威者包圍旺角警署,並在警署外縱火。 資料圖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