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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朗站外攜波子及發射器判囚 女子上訴被駁回即時服刑

政事

元朗站外攜波子及發射器判囚 女子上訴被駁回即時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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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朗站外攜波子及發射器判囚 女子上訴被駁回即時服刑

2021年11月09日 17:41 最後更新:18:05

前年7月28日上環爆發激烈警民衝突,警方翌日凌晨在元朗西鐵站截查多人,年輕女子被搜出30粒波子及懷疑發射器。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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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早前被裁定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罪名成立,判囚6週,惟她不服定罪提出上訴,今日於高等法院原訟庭被駁回,須即時服刑。法官張慧玲頒下的書面判決書指,上訴人當日身穿黑衣黑褲到場,作供時亦承認因得悉白衣人的消息及傳聞,故帶同頭盔、護目鏡等大量裝備,唯一合理及不可抗拒的推論是她有意以此傷害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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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歲上訴人劉曉敏報稱無業,她被指於2019年7月29日,在港鐵元朗站H出口樓梯間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自製發射器及30粒波子。答辯人為律政司。上訴方陳詞時質疑控方證人、政府化驗師陶志行及女警員14039證供的可呈堂性,指二人從無耳聞目睹上訴人使用波子及發射器的方法,實驗測試亦無助於法庭裁斷她管有物品的意圖。上訴方另指,上訴人於招認時雖然提到物品用以「射波子」,但句子欠缺主語;加上當時地上有一堆相關物品,她從無提及發射器的用法,故裁判官葉啟亮錯誤地理解招認內容。上訴方亦指稱,女警盧卓凝作供時偷看記事冊,違反誠信;及葉官誤判辯方案情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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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張慧玲裁決時完全同意答辯方所指,上述2人並非專家證人,他們只是就物品的測試給予事實證供,而測試顯示它們可用作武器,故有關證供與本案有關連。張官續指,盧當日首次作供,在緊張的情況下犯錯而偷看記事本,不代表她的證供有不妥之處,她盤問上訴人時只是「有碗話碗、有碟話碟」。張官亦指出,以當時所有環境情況,除了發射器外,並無其他物品可用作射波子。

被告劉曉敏(綠白色衫)早前在傘陣下離開法院。 資料圖片

被告劉曉敏(綠白色衫)早前在傘陣下離開法院。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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淘大衝突案侍應背囊藏鐳射筆 罪成判囚4個月准保釋候上訴

2023年05月10日 16:01 最後更新:16:02

2019年9月14日九龍灣淘大商場逾百人因政見不合而發生衝突,27歲男侍應於彩頤居外被截停,並被搜出背囊裏有鐳射筆及行山杖,早前被裁定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成。屈麗雯裁判官5月10日於東區裁判法院判刑時指,被告攜帶兩件武器到場,令警方及在場人士有潛在危險,考慮到律政司拖延兩年才提供法律意見需酌情減刑,終判入獄4個月,另考慮到被告有可能在等候上訴期間完成服刑,批准被告保釋外出等候上訴。

當日在淘大花園外大批人士聚集。資料圖片

當日在淘大花園外大批人士聚集。資料圖片

現年30歲的男被告劉佑煒被控於2019年9月14日,在牛頭角彩霞道彩頤居外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夠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及一支行山杖。

東區裁判法院。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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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進一步求情指被告自小喪父,現與家人關係未完成修補,而他年少時在教導所及戒毒所服刑時曾認為自己被遺棄在世界角落,但他過去12日還押期間有不少親友及同事探望,與他過往兩度服刑的體驗截然不同,希望好好珍惜與親友的關係,另認為本案在案發後3年半仍未判刑,冀法庭酌情減刑。

東區裁判法院。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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屈官判刑時表示被告因本案被影響穩定生活及工作,並影響其晉升機會,但被告案發當日管有涉案鐳射筆及行山杖,可對人體造成傷害,放在背囊容易取出使用,當時現場多達3000至5000人,十分嘈吵及混亂,不同政見人士情緒高漲,被告攜帶涉案兩件武器在現場附近不停徘徊,雖然實質沒有使用,但絕對有可以在混亂之中利用武器傷害他人的潛在危險性。

屈官續指被告明知警方曾使用催淚彈及胡椒噴霧,現場發生事故並非意料之外,被告仍然有備而來,兩件武器對警方及在場人士所帶來的危險顯而易見,可見本案並非輕微,需判處具相當阻嚇性的刑罰。屈官認為控方沒有延誤檢控,警方完成調查後把鐳射筆交予專家檢驗,在短短七個月內已向律政司索取法律意見,但認為律政司用兩年時間才為本案提供法律意見並不合理,有關拖延對被告不公,影響其更生機會,決定就檢控拖延酌情減刑1個月,最終判處監禁4個月。

案件在東區法院判刑。

案件在東區法院判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