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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隱暪「買殼」協議串謀詐騙 詹培忠父子各准200萬保釋明年再訊

社會事

涉隱暪「買殼」協議串謀詐騙 詹培忠父子各准200萬保釋明年再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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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隱暪「買殼」協議串謀詐騙 詹培忠父子各准200萬保釋明年再訊

2021年11月19日 16:00 最後更新:18:26

前立法會議員詹培忠及其兒子詹劍崙涉嫌聯同兩男女在配售可換股票據以增加上市公司股本時隱暪秘密「買殼」協議,串謀詐騙聯交所、該上市公司以及其董事會和股東,涉及的犯罪得益逾4000萬元。4人被廉署控告串謀欺詐、洗黑錢共3罪,兩宗案件今日於沙田裁判法院首次提堂。全部人均暫時毋須答辯,控方表示需時分析銀行記錄及調查會否有更多涉案人士,申請將本案押後至明年2月28日,獲署理主任裁判官溫紹明批准。期間詹氏父子各獲准以200萬元保釋,女商人須交出共20萬元保釋金及人事擔保,涉及另一宗偷渡案的男商人須還押。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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詹培忠。

詹培忠。

詹劍崙。

詹劍崙。

詹培忠(75歲,董事)及詹劍崙(52歲,商人)及馬鐘鴻(48歲,商人)同被控兩項串謀欺詐罪,指他們於2013年7月1日至2015年11月15日期間與對方,在香港一同串謀並與其他人串謀詐騙亞洲資源控股有限公司、其董事及股東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違反普通法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C(6)。女被告王蓓麗(65歲,報稱無業)被控一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指她與馬鐘鴻於2013年10月24日至2014年1月24日期間,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某財產,即由亞洲資源控股有限公司發行、本金金額為4200萬港元的可換股票據,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間接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而仍處理該財產,違反《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5(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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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立法會議員詹培忠及其兒子詹劍崙涉嫌聯同兩男女在配售可換股票據以增加上市公司股本時隱暪秘密「買殼」協議,串謀詐騙聯交所、該上市公司以及其董事會和股東,涉及的犯罪得益逾4000萬元。4人被廉署控告串謀欺詐、洗黑錢共3罪,兩宗案件今日於沙田裁判法院首次提堂。全部人均暫時毋須答辯,控方表示需時分析銀行記錄及調查會否有更多涉案人士,申請將本案押後至明年2月28日,獲署理主任裁判官溫紹明批准。期間詹氏父子各獲准以200萬元保釋,女商人須交出共20萬元保釋金及人事擔保,涉及另一宗偷渡案的男商人須還押。

詹培忠。

詹培忠。

詹劍崙。

詹劍崙。

左:詹培忠、詹劍崙。

詹培忠(75歲,董事)及詹劍崙(52歲,商人)及馬鐘鴻(48歲,商人)同被控兩項串謀欺詐罪,指他們於2013年7月1日至2015年11月15日期間與對方,在香港一同串謀並與其他人串謀詐騙亞洲資源控股有限公司、其董事及股東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違反普通法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C(6)。女被告王蓓麗(65歲,報稱無業)被控一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指她與馬鐘鴻於2013年10月24日至2014年1月24日期間,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某財產,即由亞洲資源控股有限公司發行、本金金額為4200萬港元的可換股票據,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間接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而仍處理該財產,違反《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5(1)條。

左:詹培忠、詹劍崙。

左:詹培忠、詹劍崙。

根據法例,任何干犯串謀欺詐或洗黑錢罪的人一旦被裁定罪成,最高同可被判入獄14年,後者最高罰款額為500萬。

控方於庭上指,由於本案與另一宗案件相連,故申請休庭1小時商討,詹培忠舉手高聲反對要求,指「根本成件事唔係一齊。」溫官著代表詹氏父子的前香港廉政公署執行處總調查主任、大律師查錫向其解釋,並允許休庭。之後法庭書記讀出控罪,詹培忠又表示不明白,稱:「佔百分之幾多?法官大人你聽唔聽得清楚?」眾人再離庭處理。詹終表示明白控罪,但認為「不是事實」,其後在溫官未語畢時便欲轉身離開,「我律師會代表我講。」惟遭阻止。溫官終下令詹氏父子須各交出200萬元保釋金、交出旅遊證件、不得接觸控方證人、不得離港及每星期向警署報到一次。女被告另須遵從向警署報到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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串謀詐騙公司呃佣花紅95萬 三名前保險代理罪成判囚25至34個月

2024年04月15日 19:23 最後更新:22:29

三名前保險代理虛報10份保單的經辦代理人,串謀詐騙保險公司佣金及花紅共約95萬元,三人早前被裁定一項串謀詐騙罪,15日在區域法院被判囚25至34個月。

廉政公署。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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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名被告分別為安盛前分行經理和安盛前保險代理。法官李俊文表示,三名被告違反誠信,精心策劃案件,判處他們即時監禁。

案情透露,3名被告於2014年11月至2017年9月一同串謀詐騙安盛,在10份保單上報稱兩名安盛前保險代理為經辦代理人,詐騙安盛向他們支付佣金及花紅共約95萬元。廉署早前接獲貪污投訴,於是展開調查,發現兩人不曾經辦該等保單,所有涉案保單最後亦「斷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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