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交易所19日就優化海外發行人上市制度刊發諮詢總結,決定放寬上市制度,容許沒有採用同股不同權存構的內地公司,以第二上市來港掛牌,且毋須證明是“創新產業公司”,市值規定亦降低至30億港元。港交所子公司聯交所,此前透過諮詢共收到48份回應意見,其中大部分支持有關建議。港交所稱,會為第二上市發行人提供指引,涉及發行人證券的交易大部分由海外交易所轉移到香港、自願轉換至於聯交所作雙重主要上市、從主要上市的海外交易所除牌等事宜。港交所於2018年放寬規定,容許創新產業公司的大中華發行人在港第二上市,至今已吸引阿里巴巴、網易、京東、百度等13家中概股龍頭回流。修訂將於明年1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