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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合謀定價 3入信機公司與競委會合作 成首宗全面和解案件

社會事

涉合謀定價 3入信機公司與競委會合作 成首宗全面和解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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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合謀定價 3入信機公司與競委會合作 成首宗全面和解案件

2021年11月25日 22:52 最後更新:23:02

競委會今天(25日)入稟競爭事務審裁處,就3間業務實體在香港銷售入信機時參與合謀行為,展開法律程序。它們分別是 Quadient Technologies Hong Kong Limited(前稱 Neopost Hong Kong Limited)與 Quadient International Supply Limited(前稱 Neopost International Supply Limited)(統稱 「Neopost」)、凸版資訊(香港)有限公司(「凸版香港」)及 Smartech Business Systems (Hong Kong) Limited(「Smartech」)。Neopost、凸版香港及 Smartech 統稱為「有關業務實體」。

競委會公布的案情指出,於2018年4月至2019年1月期間,Neopost、凸版香港及Smartech 作出或執行協議,協定在香港銷售 Neopost 入信機時互不競爭,而凸版香港及Smartech 亦透過交換影響競爭的敏感資料,從事經協調做法。競委會有合理因由相信,相關行為構成合謀定價、瓜分市場及圍標,屬嚴重反競爭行為,違反了《競爭條例》下的「第一行為守則」。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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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競委會展開調查後,有關業務實體按照競委會的《為從事合謀行為之業務實體而設的合作及和解政策》,開始與競委會合作,即時終止有關的反競爭行爲,並遵從《合作政策》的各項要求,包括配合競委會調查,以及加強各自的競爭合規計劃。競委會遂同意與有關業務實體達成合作協議,並會與它們共同向審裁處申請下列命令,以在雙方同意下處理這宗訴訟:

• 宣布有關業務實體違反了「第一行為守則」;

• 對有關業務實體施加罰款,款額如下:

• Neopost:1,399,000 港元(已計算合作扣減率);

• Smartech:808,000 港元(已計算合作扣減率);

• 凸版香港:3,372,000 港元(已計算合作扣減率);及

• 向有關業務實體收取競委會的調查費用及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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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委會行政總裁畢仲明先生表示,本案是首次所有涉案的公司於調查階段便向競委會提供合作,亦是首宗根據競委會《合作政策》全面和解的案件,又指本案突顯合作框架的成效, 讓競委會能有效及快速地解決執法個案,而提供合作的合謀成員亦有機會承認並主動為其違法行為作出糾正,以取得競委會同意不追究其公司的現任和前任高級人員及僱員,並向審裁處作出寬減罰款的建議。他們同時亦可把握機會加強遵守競爭法規,避免漫長的訴訟。

3入信機公司涉合謀定價,遇查後即與競委會合作,成首宗全面和解案件。資料圖片

3入信機公司涉合謀定價,遇查後即與競委會合作,成首宗全面和解案件。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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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委會廉署聯手搗樓宇維修貪污集團拘20人 合約總值1.8億

2024年04月18日 18:16 最後更新:04月19日 00:41

競委會與廉署過去兩日首次採聯合行動,搗破一個新冒起的樓宇維修工程貪污及圍標集團,共拘20人,合約總值約1.8億元。

競委會與廉署首次採聯合行動,搗破一個樓宇維修工程貪污及圍標集團。(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競委會與廉署首次採聯合行動,搗破一個樓宇維修工程貪污及圍標集團。(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涉案公司及人士涉嫌行賄受賄,及從事反競爭行為,藉此操控樓宇維修工程的招標程序,將工程標價誇大,協助與集團有關的承辦商取得工程及顧問合約,並操控監督維修工程及發放工程費用,違反《防止賄賂條例》及《競爭條例》。

行動涉2個位於港島的住宅屋苑及商住樓宇,及4個位於新界的住宅屋苑及工廈的多項維修工程項目,(資料圖片) (圖片來源:電視截圖)

行動涉2個位於港島的住宅屋苑及商住樓宇,及4個位於新界的住宅屋苑及工廈的多項維修工程項目,(資料圖片) (圖片來源:電視截圖)

被捕人分別為17男3女,年介36至70歲,包括集團主腦及骨幹成員,涉及工程承辦商、工程顧問、中間人、業主立案法團成員以及物業管理公司職員。行動共涉2個位於港島的住宅屋苑及商住樓宇,以及4個位於新界的住宅屋苑及工廈的多項維修工程項目,個別合約金額由數百萬元至數千萬元不等。個別工程項目懷疑涉及賄款逾100萬元,其中一半涉案的維修工程合約仍未批出,而其餘的維修工程則早於廉署及競委會展開調查前已開始進行。

廉署及競委會相信集團已被瓦解,不排除再採取執法行動。在今次聯合行動中,廉署與競委會根據法庭手令搜查了共約40個處所,包括多間工程承辦商、顧問公司及物業管理公司的辦公室,以及涉案人士的住所等,檢走多項證物,包括多部電腦及手提電話、及與樓宇維修工程相關的招標文件等。有個別人士拒絕提供有關資料,妨礙競委會的調查工作,屬於《競爭條例》所訂明的刑事罪行,競委會會作出跟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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