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咬甩趙家賢耳案 精神科醫生指被告患酒精醺醉病 或無法意識自己行為

政事

咬甩趙家賢耳案 精神科醫生指被告患酒精醺醉病 或無法意識自己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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咬甩趙家賢耳案 精神科醫生指被告患酒精醺醉病 或無法意識自己行為

2021年11月29日 12:51 最後更新:13:08

前年11月初於太古城中心外一名中年漢陳真涉嫌突然拿刀襲擊多人,該區時任區議員趙家賢上前勸阻時遭咬甩左耳,陳真否認3項有意圖而傷人罪及1項普通襲擊罪,案件今日於高等法院續審。辯方交代資深大律師陸貽信加入法律團隊,傳召精神科醫生作供指診斷出陳真患有復發性抑鬱症及酒精依賴症候群,案發時雖然行徑與日常不一致,惟皆不能歸因於此,而認為案發時陳真患有酒精醺醉病,可能會令人有侵略性行為或肢體暴力,案發時或無法意識自己行為。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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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科醫生黃以謙作供指今年7月22日曾於荔枝角收押所會見被告陳真,當晚撰寫了精神科評估報告,判斷被告會面當日精神狀態沒有異常,會面期間合作有禮反應快速直接等。觀看案發片段後,黃以謙認為當時被告沒有步履不穩、身體不協調或言語不清。黃以謙提到自2004年起,被告至少3次抑鬱症發作,出現抑鬱症狀,生活失去動力,故可診斷被告患有復發性抑鬱症。黃以謙續指被告自責,睡眠有障礙,濫用酒精超過20年,基於被告有酒癮,耐受酒精,對生活失去興趣,明知有害仍然堅持喝酒,故亦診斷出被告患有酒精依賴症候群。黃以謙分析被告案發時雖然行徑與日常不一致,惟皆不能歸因於復發性抑鬱症或酒精依賴症候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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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以謙又指出被告案發當日回家時涉及衝突,出現爆發性侵略性行為,被告無法解釋何故,頭部受傷後不省人事,事後失憶,黃以謙判斷被告情況符合酒精醺醉病(Pathological Intoxication),屬其中一種精神病。黃以謙解釋患者未必需要大量飲酒,惟出現急性醺醉徵狀,行為失控具侵略性,集中力判斷力失調,生活受到影響。黃以謙再指被告平常沒有暴力傾向,飲酒後出現暴力行為,案發日曾服用精神科藥物亦可能增加酒精影響,文獻另顯示人體核心溫度上升會增加血液酒精濃度,故總結指被告案發時患有酒精醺醉病,可能導致有侵略性肢體暴力。黃以謙補充被告案發時可能無法意識自己行為,甚至出現因酒精引起的思覺失調亦不能排除,惟被告可能因腦部受傷或酒精導致失憶,故不能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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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歲被告陳真被控於2019年11月3日,在香港太古城太古城道18號太古城中心外,意圖使溫浩倫Louis、梁碧琪、趙家賢Andrew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三人;另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梁瑩瑩。

趙家賢遭人咬甩左耳。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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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2019年咬甩趙家賢左耳4罪成判囚14年半 5旬漢不服刑期上訴將半年內頒判詞

2024年02月22日 19:19 最後更新:20:10

2019年港島東區太古城中心外,52歲男子陳真咬甩時任區議員趙家賢左耳,早前被裁定蓄意傷人及普通襲擊等4項罪名成立,被判監14年半,陳真不服刑期提出上訴,上訴庭聽取陳詞後,將於6個月內頒下判詞。

(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代表陳真的資深大律師表示,原審法官把其中對趙家賢及溫浩倫施襲、兩項有意圖造成身體嚴重傷害罪量刑起點訂於7年,過往案件以7年為起點通常是屬有預謀或復仇式,整體刑期方面,判囚10年可能足夠。

法官彭寶琴回應案情時指出,不同量刑有不同考慮,不可以科學化,另一法官彭偉昌說,若現場有人被刺激情緒而加入進行暴力行為,各項風險「大到不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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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司表示,趙家賢進行兩次手術,傷勢嚴重,刑期需要反映到傷害多人。陳真向事主賠償及訟費共約500萬元可作減刑理由,律政司接受法律原則中向事主賠償為減刑因素,但除趙家賢外,另外三位事主都是陳真被判囚後4個月才得到賠償,原審法官亦已就陳真被起底所構成的傷害扣減6個月刑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