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發時年僅7歲至11歲的3姊妹,40年前疑在父親漁船上遭表叔性侵,當中包括脫褲、指插陰道、握下體、陽具抽插等。表叔被控非禮及強姦共六罪,4男3女陪審團退庭商議至今6小時後,今午於高等法院裁定被告4項非禮及1項強姦罪成,餘下1項非禮罪則罪脫。法官陳仲衡押後案件到明年1月4日聽取求情,以待索取3名事主的創傷報告,期間被告須還柙看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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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被告T.F.M.被控5項非禮罪及1項強姦罪。3名女事主X、Y、Z分別出生於1976年、1969年及1979年,她們一家8兄弟姐妹,Y是二女、X是五女、Z是七女。控罪指,被告於1982年在香港某船隻上非禮女童Y,1987年某日在香港某船隻上兩度非禮女童X,另於1986年1月1日至1987年12月31日期間,在香港某船隻上強姦及兩度非禮女童Z。陪審團一致裁定被告3項非禮罪罪成,再以6比1大比數裁定被告1項非禮及1項強姦罪罪成,另一致裁定餘下1項涉及事主Z的非禮罪罪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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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裁定被告4項非禮及1項強姦罪成。
運動治療員涉在復康治療中心先後非禮兩名女客人,事後傳訊息要求女事主撤控,被告早前被裁定2項非禮及1項妨礙司法公正罪罪成,現於在東區裁判法院被判囚9個月。
東區裁判法院。資料圖片
暫委裁判官高麗盈判刑時表示,31歲被告用手觸碰女事主私處約五下,女事主離去前再打其臀部一下,當時並無其他人在處所,案情有一定嚴重性,又曾拍打另一名事主臀部一下,被告以運動治療員犯案,違反誠信。
至於妨礙司法公正罪,裁判官斥責被告挑戰法治社會,考慮到只涉及一則訊息,無涉及暴力,最後目的亦不成功,但由於針對非禮控罪,有一定嚴重性,決定判囚9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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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發於2022年11月10日至11日間,被告在皇后大道中香港珠寶大廈7樓「盛健痛症復康治療中心」,分別猥褻侵犯X和Y及作出妨害司法公正的行為,包括將事主內褲拉至臀部下方並進行按摩,期間手背掃到女方陰部約5次,聲稱是「全面放鬆」,又傳訊息要求女事主撤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