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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埔警署投彈案 兩男生有意圖縱火罪成16歲男生罪脫

政事

大埔警署投彈案 兩男生有意圖縱火罪成16歲男生罪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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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埔警署投彈案 兩男生有意圖縱火罪成16歲男生罪脫

2021年12月01日 12:50 最後更新:13:06

3名中學生被指去年4月1日凌晨向新界北警區總部停車場投擲汽油彈,案件在區域法院裁決,兩名男生被裁定有意圖而縱火罪罪成,二人較早前承認一項襲警罪。同案16歲男生有意圖而縱火罪罪名則不成立,當庭獲釋。法官林偉權下令索取二人教導所報告,押後至本月22號判刑。林官表示時值社會動亂時間,被告於執法機構投擲易燃物,雖然威力有限,但其組織性是否加重刑責,有待商榷。

其中一名男生其後被捕情形。資料圖片

其中一名男生其後被捕情形。資料圖片

被告分別為曾華錕(19歲)、羅聶峰(20歲)歲和郭凱迪(16歲),曾和羅早前承用火損壞警署外牆及大閘,只承認刑責較輕的有意圖而縱火罪,但他們否認刑責較重,罔顧警員生命的蓄意縱火罪,二人亦承認一項襲警罪。郭否認有意圖而縱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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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一名男生其後被捕情形。資料圖片

3名中學生被指去年4月1日凌晨向新界北警區總部停車場投擲汽油彈,案件在區域法院裁決,兩名男生被裁定有意圖而縱火罪罪成,二人較早前承認一項襲警罪。同案16歲男生有意圖而縱火罪罪名則不成立,當庭獲釋。法官林偉權下令索取二人教導所報告,押後至本月22號判刑。林官表示時值社會動亂時間,被告於執法機構投擲易燃物,雖然威力有限,但其組織性是否加重刑責,有待商榷。

當晚警署地上遺下汽油彈碎片。資料圖片

被告分別為曾華錕(19歲)、羅聶峰(20歲)歲和郭凱迪(16歲),曾和羅早前承用火損壞警署外牆及大閘,只承認刑責較輕的有意圖而縱火罪,但他們否認刑責較重,罔顧警員生命的蓄意縱火罪,二人亦承認一項襲警罪。郭否認有意圖而縱火罪。

曾華錕。

林官裁決時指出,曾和羅與第3名縱火者向警署露天停車場投擲五項燃燒物,當時有一名警員當值,燃燒物落點與警員身處位置有距離,他們不是投向該名警員,火勢差不多在1分鐘內燒盡,威力有限,只輕微損壞警署外牆和大閘,沒有蔓延或燒著停車場其他車輛,林官認為不會對停車場內的警員造成危害風險,3名縱火者難以想到如此風險,因此林官裁定兩名被告和第3名縱火者只是用火損毀警署外牆及大閘,意圖損壞該等財產或罔顧該等財產是否會被損壞,但不能裁定他們罔顧停車場內的警員生命是否因而受到危害。

郭凱廸。

縱火案發生後,警員在附近公園發現郭,並看到他急步離開,但他的衣著與第3名縱火者有異,如沒有孭背囊,郭穿淺色的鞋,而第3名縱火者則穿深色或黑色鞋。而郭被捕後,手機內發現寫有「你走唔走到」的訊息,惟林官指訊息欠缺上文下理,發送人身分不明,林官不能推論訊息必定和縱火案有關,故裁定郭有意圖而縱火罪罪脫。

被告曾華錕(左)及郭凱廸(右)。資料圖片

案情指出去年4月1日,在大埔警署外非法用火損壞一面牆和一道牆,罔顧警員26719生命是否會因而受到危害;曾華錕及羅聶峰分別被控在同日同地襲擊警長1551及高級警員33922。三人被控1項有意圖而縱火和2項襲警罪。

當晚警署地上遺下汽油彈碎片。資料圖片

當晚警署地上遺下汽油彈碎片。資料圖片

林官裁決時指出,曾和羅與第3名縱火者向警署露天停車場投擲五項燃燒物,當時有一名警員當值,燃燒物落點與警員身處位置有距離,他們不是投向該名警員,火勢差不多在1分鐘內燒盡,威力有限,只輕微損壞警署外牆和大閘,沒有蔓延或燒著停車場其他車輛,林官認為不會對停車場內的警員造成危害風險,3名縱火者難以想到如此風險,因此林官裁定兩名被告和第3名縱火者只是用火損毀警署外牆及大閘,意圖損壞該等財產或罔顧該等財產是否會被損壞,但不能裁定他們罔顧停車場內的警員生命是否因而受到危害。

曾華錕。

曾華錕。

縱火案發生後,警員在附近公園發現郭,並看到他急步離開,但他的衣著與第3名縱火者有異,如沒有孭背囊,郭穿淺色的鞋,而第3名縱火者則穿深色或黑色鞋。而郭被捕後,手機內發現寫有「你走唔走到」的訊息,惟林官指訊息欠缺上文下理,發送人身分不明,林官不能推論訊息必定和縱火案有關,故裁定郭有意圖而縱火罪罪脫。

郭凱廸。

郭凱廸。

案情指出去年4月1日,在大埔警署外非法用火損壞一面牆和一道牆,罔顧警員26719生命是否會因而受到危害;曾華錕及羅聶峰分別被控在同日同地襲擊警長1551及高級警員33922。三人被控1項有意圖而縱火和2項襲警罪。

被告曾華錕(左)及郭凱廸(右)。資料圖片

被告曾華錕(左)及郭凱廸(右)。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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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朗7.21事件白衣人認暴動等罪 判囚4年7個月

2024年04月18日 18:30 最後更新:19:26

元朗7.21事件中,一名白衣男子先後襲擊兩名男子,又曾挑釁黑衣人離開付費區,男子事隔近四年被起訴,他早前承認暴動和串謀傷人罪,在區域法院被判囚4年7個月。

暫委法官鄧少雄。 資料圖片

暫委法官鄧少雄。 資料圖片

暫委法官鄧少雄判刑時指出,42歲被告鄧兆雄完整參與7.21元朗站白衣人暴動,又曾揮手示意其他白衣人進入付費區,有一定帶頭指揮角色,更有使用藤條,兩項控罪均以7年為量刑起點。

就辯方提出的檢控延誤,包括控方2022年才初步辨認被告身分,翌年初索取法律意見,至同年7月才拘捕補告,法官考慮到7.21事件涉及逾千小時片段,調查時間屬正常合理,認為控方沒有延誤,不存在減刑因素,只就被告曾參與義工服務扣減1個月刑期,計及認罪扣減後,兩罪共判囚4年7個月。

區域法院。 資料圖片

區域法院。 資料圖片

案情指,當晚10時許,被告與一群白衣人經形點進入元朗站,被告在非付費區用手指指向付費區內的黑衣人,多次大聲叫「過嚟呀」,其後被告一度走近閘機旁招手示意其他白衣人進入付費區,但終被其他白衣人阻止,被告曾指罵黑衣人並叫喊「打你呀」,被告更約於一分鐘內連同其他白衣人襲擊兩名男子,其中包括使用藤條。約11時,一眾白衣人衝入付費區,被告揚手示意其他白衣人跟隨,一同進入閘內,被告追趕黑衣人,前往月台後手持藤條威嚇和責罵車廂內乘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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