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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披露721事件受查人身分 辯方指林卓廷從無提及任何《條例》內容

政事

涉披露721事件受查人身分 辯方指林卓廷從無提及任何《條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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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披露721事件受查人身分 辯方指林卓廷從無提及任何《條例》內容

2021年12月02日 14:12 最後更新:14:23

民主黨立法會前議員林卓廷涉嫌在3次記者會上向公眾披露721事件中,時任元朗警區助理指揮官游乃強被廉署調查的消息。他否認三項披露受調查人身分罪,今日在東區裁判法院繼續受審。辯方作中段陳詞,力陳林卓廷毋須就本案答辯之理由,指出盤問時證人已確認《防止賄賂條例》及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有別,而林從來沒有提過任何《條例》的內容,公眾事後知道游疑觸犯控罪,是因為廉署拘捕了林。案件明日再續,控方將回應辯方陳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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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大律師沈士文指,控方的檢控基礎在於林卓廷在記者會上透露游乃強正被廉署以涉嫌違反公職人員行為失當調查,而相關說話已記錄在案,並無爭議。唯一需考慮的是禁止披露的內容,但林卓廷並無提及有關《條例》的事宜,指「任何識中文嘅人」都不會得出的結論是游乃強因而被控第II部,「咁又何罪之有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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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歲的林卓廷被控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30(1b)條披露受調查人身分,分別於2019年12月30日、2020年1月21日及7月16日,明知或懷疑有正在進行干犯《條例》第II部所訂罪行而進行,而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向公眾或部分公眾披露該受調查人的身分,即游乃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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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卓廷今日在東區裁判法院繼續受審。

林卓廷今日在東區裁判法院繼續受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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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披露受調查人士身分判監4個月 林卓廷上訴得直獲高院撤定罪

2024年02月08日 14:45 最後更新:15:28

高等法院裁定立法會前議員林卓廷上訴得直,撤銷早前3項披露受調查人身分罪。林卓廷原本被判罪成及判監4個月,他上訴指,當時披露時任元朗警區助理指揮官游乃強因瀆職罪受查,而非條例訂明的防賄罪行,故不受條文所限,原審裁判官演繹條文嚴重錯誤。

44歲被告林卓廷被控於2019年12月30日、2020年1月21日及7月16日3次記者會上,向公眾披露721事件中,時任元朗警區助理指揮官游乃強被廉署調查,干犯《條例》第II部所訂罪行而進行,而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向公眾或部分公眾披露該受調查人的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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