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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卓廷被控披露受查人身分罪 控方指有人或「立壞心腸」通風報信

政事

林卓廷被控披露受查人身分罪 控方指有人或「立壞心腸」通風報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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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卓廷被控披露受查人身分罪 控方指有人或「立壞心腸」通風報信

2021年12月03日 14:36 最後更新:15:07

民主黨立法會前議員林卓廷,涉嫌在3次記者會上向公眾披露721事件中,時任元朗警區助理指揮官游乃強被廉署調查的消息。他否認3項披露受調查人身分罪,今日在東區裁判法院繼續受審。控方作中段陳詞,提到即使一人沒有「畫公仔畫出腸」,指明某人被廉署以《防止賄賂條例》調查,但只披露該人的身分已符合罪行元素;又指有人或「立壞心腸」明知而通風報信。惟辯方反駁說法涵蓋的層面太廣,稱若所有可能的情景最終都會導向犯罪的結果的話,「就不是法例想要的東西」。案件下周一再續,預料將裁定本案是否表證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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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陳淑文陳詞指,《條例》的條文相對嚴苛,第30條的立法原意是希望阻止受查人知道自己被調查而作出相應消滅證據的行為,其次是保障他的名譽,即便法例在1996年修訂都無改變。控方續指,一人明知對方因觸犯法例被調查,即使他無表明控罪詳情,但已極有可能令對方猜測到原委,從而作出毀滅證據、粉碎調查的舉動,若接納辯方的說法,將會與立法原意背道而馳。控方之後在裁判官葉啟亮提問下同意,即使純粹披露該人的身分已符合罪行元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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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歲的林卓廷被控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30(1b)條披露受調查人身分,分別於2019年12月30日、2020年1月21日及7月16日,明知或懷疑有正在進行干犯《條例》第II部所訂罪行而進行,而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向公眾或部分公眾披露該受調查人的身分,即游乃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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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卓廷案續審。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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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披露受調查人士身分判監4個月 林卓廷上訴得直獲高院撤定罪

2024年02月08日 14:45 最後更新:15:28

高等法院裁定立法會前議員林卓廷上訴得直,撤銷早前3項披露受調查人身分罪。林卓廷原本被判罪成及判監4個月,他上訴指,當時披露時任元朗警區助理指揮官游乃強因瀆職罪受查,而非條例訂明的防賄罪行,故不受條文所限,原審裁判官演繹條文嚴重錯誤。

44歲被告林卓廷被控於2019年12月30日、2020年1月21日及7月16日3次記者會上,向公眾披露721事件中,時任元朗警區助理指揮官游乃強被廉署調查,干犯《條例》第II部所訂罪行而進行,而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向公眾或部分公眾披露該受調查人的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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