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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卓廷涉披露721事件受查人身份 裁定表證成立

政事

林卓廷涉披露721事件受查人身份 裁定表證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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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卓廷涉披露721事件受查人身份 裁定表證成立

2021年12月06日 14:09 最後更新:14:45

民主黨立法會前議員林卓廷,涉嫌在3次記者會上向公眾披露721事件中,時任元朗警區助理指揮官游乃強被廉署調查的消息。他否認3項披露受調查人身分罪,裁判官葉啓亮今日於東區法院裁定本案表證成立後,林卓廷自辯稱,過往任職廉署調查主任的3年期間有接受相關訓練,清楚《防止賄賂條例》第30條II部的內容不得披露。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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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反對由民主黨時任社區主任冼卓嵐拍攝當晚元朗西鐵站情況的影片呈堂,稱本案重點是披露游乃強受查,而非事件本身。

辯方重申,此為史無前例的事件,當日有嚴重暴力,形容是「衰到極」,而警方失職,被涉嫌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調查。若控方認為辯方案情是不爭的事實,影片便無價值。葉官終接納辯方解釋,批准影片呈堂。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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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卓廷憶述,當日自己一直密切留意元朗的情況,在晚上港島遊行過後,認為該處可能有危險,擔心反對修例的示威者被襲擊,故決定前往元朗。他指,甫到埗便得知有人的背部被打,遂致電警方求助。未幾目睹白衣人指罵市民及施襲,自己超過20次警告及要求他們停手未遂,他們更拉開玻璃門衝入收費區「見人就打」,事後林嘴、頭及手均有傷。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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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歲的林卓廷被控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30(1b)條披露受調查人身分,分別於2019年12月30日、2020年1月21日及7月16日,明知或懷疑有正在進行干犯《條例》第II部所訂罪行而進行,而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向公眾或部分公眾披露該受調查人的身分,即游乃強。

林卓廷。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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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朗7.21事件白衣人認暴動等罪 判囚4年7個月

2024年04月18日 18:30 最後更新:19:26

元朗7.21事件中,一名白衣男子先後襲擊兩名男子,又曾挑釁黑衣人離開付費區,男子事隔近四年被起訴,他早前承認暴動和串謀傷人罪,在區域法院被判囚4年7個月。

暫委法官鄧少雄。 資料圖片

暫委法官鄧少雄。 資料圖片

暫委法官鄧少雄判刑時指出,42歲被告鄧兆雄完整參與7.21元朗站白衣人暴動,又曾揮手示意其他白衣人進入付費區,有一定帶頭指揮角色,更有使用藤條,兩項控罪均以7年為量刑起點。

就辯方提出的檢控延誤,包括控方2022年才初步辨認被告身分,翌年初索取法律意見,至同年7月才拘捕補告,法官考慮到7.21事件涉及逾千小時片段,調查時間屬正常合理,認為控方沒有延誤,不存在減刑因素,只就被告曾參與義工服務扣減1個月刑期,計及認罪扣減後,兩罪共判囚4年7個月。

區域法院。 資料圖片

區域法院。 資料圖片

案情指,當晚10時許,被告與一群白衣人經形點進入元朗站,被告在非付費區用手指指向付費區內的黑衣人,多次大聲叫「過嚟呀」,其後被告一度走近閘機旁招手示意其他白衣人進入付費區,但終被其他白衣人阻止,被告曾指罵黑衣人並叫喊「打你呀」,被告更約於一分鐘內連同其他白衣人襲擊兩名男子,其中包括使用藤條。約11時,一眾白衣人衝入付費區,被告揚手示意其他白衣人跟隨,一同進入閘內,被告追趕黑衣人,前往月台後手持藤條威嚇和責罵車廂內乘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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