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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卓廷涉披露721事件受查人 控方指披露游乃強受查不涉公眾利益

政事

林卓廷涉披露721事件受查人 控方指披露游乃強受查不涉公眾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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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卓廷涉披露721事件受查人 控方指披露游乃強受查不涉公眾利益

2021年12月07日 13:08 最後更新:13:12

民主黨立法會前議員林卓廷,涉嫌在3次記者會上向公眾披露721事件中,時任元朗警區助理指揮官游乃強被廉署調查的消息。他否認3項披露受調查人身分罪,今日繼續於東區裁判法院受審。 控方指,披露游乃強受查「全無」公眾利益,又指林在記招上刻意不提《防止賄賂條例》是「掩耳盜鈴」,林一再否認,重申事件有高度關注,自己尊重法律故才沒有提及。案件押後至12月24日,控辯雙方將作結案陳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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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指,林卓廷根本毋需提及游被廉署調查,因為做法不涉公眾利益,旁聽人士一度譁然。林否認,指警方事後入南邊圍村調查,游乃強進入祠堂,作為在場最高級的警官,在見記者時稱看不到白衣人公然持武器,與傳媒先前拍得的片段有異。之後游在涉嫌公職人員行為失當下被調任至新界北總區,無視社會批評及公眾質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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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提到,除記招外,林卓廷另循多種渠道跟進事件,包括入稟控告時任警務處處長鄧炳強、在立法會會議上提出質詢等。而入稟比公開游受查的成效更大。林無奈道,在建制派主導議會下,他的議案未能討論,入稟亦因各種理由「無疾而終」,但作為民意代表,理應嘗試不同可行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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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歲的林卓廷被控違反《條例》第30(1b)條披露受調查人身分,分別於2019年12月30日、2020年1月21日及7月16日,明知或懷疑有正在進行干犯《條例》第II部所訂罪行而進行,而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向公眾或部分公眾披露該受調查人的身分,即游乃強。

林卓廷。

林卓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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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披露受調查人士身分判監4個月 林卓廷上訴得直獲高院撤定罪

2024年02月08日 14:45 最後更新:15:28

高等法院裁定立法會前議員林卓廷上訴得直,撤銷早前3項披露受調查人身分罪。林卓廷原本被判罪成及判監4個月,他上訴指,當時披露時任元朗警區助理指揮官游乃強因瀆職罪受查,而非條例訂明的防賄罪行,故不受條文所限,原審裁判官演繹條文嚴重錯誤。

44歲被告林卓廷被控於2019年12月30日、2020年1月21日及7月16日3次記者會上,向公眾披露721事件中,時任元朗警區助理指揮官游乃強被廉署調查,干犯《條例》第II部所訂罪行而進行,而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向公眾或部分公眾披露該受調查人的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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