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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政府拒接納放寬BNO簽證建議 年輕示威者嘆申請政治庇護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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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政府拒接納放寬BNO簽證建議 年輕示威者嘆申請政治庇護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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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政府拒接納放寬BNO簽證建議 年輕示威者嘆申請政治庇護難

2021年12月08日 12:47 最後更新:12:51

英國下議院昨日(12月7日)辯論英國國民(海外)護照(BNO)簽證移民法案修正案,建議容許1997年後出生的港人,只要父母其中一方擁有BNO護照,即可申請BNO移民簽證,惟修正案最終不獲英國政府採納。

提出修正案的祈達文議員(Damian Green)表示,現時有許多25歲以下的香港年輕示威者,未能透過BNO簽證移民英國,盼望英政府能為這些年輕港人提供更好保障。

提出修正案的祈達文議員(Damian Green)。

提出修正案的祈達文議員(Damian Green)。

然而,移民政務次官福斯特(Kevin Foster)明言,修正案沒有設年齡限制,也可延伸至從未踏足過香港、持BNO護照人士的子女,故存在一些問題。他又指,不符合資格申請BNO簽證的人士仍有方法前往英國,如以學生和工作假期身份,而英國每年有1,000個工作假期名額,比申請人數多。

「香港監察」批評英國政府對BNO修正案的取態。

「香港監察」批評英國政府對BNO修正案的取態。

總部位於倫敦的「香港監察」(Hong Kong Watch)在社交平台發文,對英國政府未有把握機會接納修訂建議大為失望。組織又批評英國政府提到英國青年流動計劃(Youth Mobility Scheme)可作替代是「荒謬 (nonsense)」,因為該計劃並非讓人定居英國的途徑,重申現時英國現時對年輕人的幫助不足,希望上議院能通過修正案。

英國青年流動計劃(Youth Mobility Scheme),又稱英國工作假期計劃。

英國青年流動計劃(Youth Mobility Scheme),又稱英國工作假期計劃。

而事實上,有許多參與反修例運動的示威者都是 1997 年後出生的年輕人。他們大多25歲以下,而且無法透過BNO簽證移民英國。

據《美國之音》報道,19歲示威者顏希然認為,修訂建議對示威者申請留英有很大的幫助,因為並非人人都在2019年反修例運動中有被捕等紀錄,有些申請政治庇護的人士未必有足夠證據支持他們繼續申請庇護,就算有,程序也會被拖得很長時間。

《美國之音》訪問19歲示威者顏希然。

《美國之音》訪問19歲示威者顏希然。

顏希然以其個案為例,由於持BNO護照的雙親不會搬到英國,他在今年6月抵英後申請政治庇護。他又提到,申請政治庇護處理期間,申請人不能工作或讀書,每星期英國政府最多只會給予40英鎊生活費,折合約53美元。

顏希然形容,單是等待第一次審查,就已經等了五個月,還有主要審查環節,可能為期超過一年,甚至兩年的時間,很多申請政治庇護者的個案已經拖了年半或以上,都未有任何回音。

顏希然批評,BNO移英方案尷尬的地方是申請費用,因為例如(申請)BNO(簽證)最低要求是半年的生活費,有NHS(國民保健署)的費用,加起來都要三至四萬元港幣,而據他所知,很多申請政治庇護者付不起這個頭期的費用。他相信新修訂能幫助一些財政上比較充裕,或者有學位的申請政治庇護者盡快在英國立足和融入。

《美國之音》指出,現時大約有120名香港人在英國申請政治庇護,大部份申請人仍然等待審批結果。

另外,就BNO簽證移民法案修正案,中國外交部發言人趙立堅昨日回應稱,「中方已經多次重申在所謂英國海外護照問題上的立場,中方反對英方干涉中國內政和香港事務,英方這樣做是損人不利己,注定也會失敗」。




Ariel

** 博客文章文責自負,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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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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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樂士:減刑從來不是「自動」 限制提前釋放國安罪犯是合理、不可避免

2024年03月28日 20:11 最後更新:20:25

《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立法後,除非懲教署署長信納囚犯獲減刑不會不利於國家安全,否則違反國安法罪行不獲減刑。前刑事檢控專員江樂士日前在報章撰文強調,減刑從來都不是自動的,限制提前釋放國安罪犯加強香港保護網,是合理的預防措施。

江樂士同時指出,英國2023年頒布嚴厲的《國家安全法》時同樣承認,如果要確保國家安全,有時就必須採取強有力的措施,並批評英國外相卡梅倫高調抨擊《維護國家安全條例》是雙重標準。

 全文如下:

 在獄中表現良好的囚犯可以獲得減刑,減刑幅度可能相當大。一直以來,人們都認為減刑的前景可以激勵囚犯在監禁期間不做出不當行為,而且基本上可以改過自新。然而,減刑從來都不是自動的,前首席大法官貝理士爵士曾說:「他們能否獲得減刑,必然取決於他們今後服刑時的行為」(CACC 535/1970)。

 根據《監獄規則》(第 234A 章)(《規則》)第 69(1)條,實際刑期超過一個月的服刑囚犯可「基於勤奮和行為良好」獲得減刑。但減刑不得超過實際刑期和任何羈押期總和的三分之一。

根據《規則》第 69 條給予減刑由懲教署署長(署長)決定。即使囚犯因勤奮和行為良好而獲得減刑,司徒敬法官也解釋說,「《規則》第 69 條並不賦予囚犯減刑的權利,無論減刑是三分之一還是更少」(CALL 154/1999)。

1996 年頒布的《監管釋囚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對《規則》第 69 條產生了影響。在特殊情況下,該條例允許監管釋囚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在監管下釋放特定類別的囚犯。該條例適用於所有在服刑時年滿21歲或年滿25歲的囚犯,以及正在服6年或以上指定刑期的囚犯,或因表列罪行(如勒索罪、搶劫罪或嚴重入屋犯法罪)而被判處2至6年監禁的囚犯。

如果委員會認為符合其標準的囚犯應「以其勤奮和良好行為為由」獲准提前釋放,委員會可下令在監督下將其釋放。不過,在做出決定之前,委員會必須考慮署長的建議,而且署長的建議在決策過程中會得到充分重視。

如果署長得知委員會沒有對囚犯下達監管令,他可以根據第 69 條行使減刑的權力。換言之,《監獄規則》仍然允許在沒有監管令的情況下減刑。

《長期監禁刑罰覆核條例》(第 524章 )於1997年制定。該條例規定,在香港被判無限期或長期監禁刑罰(刑期為10年或以上)的囚犯,其刑期經監獄長轉介後,由長期監禁覆核委員會覆核。委員會在決定釋放囚犯是否適當時,會考慮多項因素,包括囚犯是否改過自新、已服刑期是否符合司法公正及保障公眾的利益等。

3月 19 日,《維護國家安全條例》(SNSO)在立法會以全體 89 票贊成三讀通過。在該條例中,對於被裁定犯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的囚犯,署長和兩個覆核委員會提前釋放囚犯的權力受到了限制。署長只有在「信納提早釋放不會不利於國家安全」的情況下,才能對此類囚犯給予減刑,而只有在同樣信納的情況下,署長才能將此類案件轉介覆核委員會。如果他決定不批准減刑或不將囚犯的案件轉介這兩個委員會中的任何一個,他必須每年對其決定進行覆核。

這些限制的理由是,過去曾發生因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而被定罪的囚犯在提早獲釋後潛逃或繼續進行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因此必須加以防範。無論囚犯是在《維護國家安全條例》頒布之前還是之後被定罪,限制措施都將適用,這是一項合理的預防措施。

有了這一先例,我們也可以考慮對其他同樣被判定犯有嚴重罪行的罪犯引入法定的提前釋放限制。例如,如果一名強姦犯、兒童性騷擾者或搶劫犯被認為仍然對公眾構成威脅,那麼無論他在監禁期間表現多麼良好,他也不應該有資格獲得提前釋放。這樣的囚犯可能只是在等待時機,很容易就會原形畢露。 

儘管一些觀察家批評《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對提前釋放的限制,但其他地方也有先例。例如,根據英國的《2020年恐怖主義罪犯(限制提前釋放)法》(Terrorist Offenders (Restriction of Early Release) Act 2020)),就收緊了被判定犯恐怖主義罪行的囚犯的釋放門檻。現在,當局只有在信納不再需要為了保護公眾而監禁某囚犯,才能批准提前釋放該囚犯,這對香港來說是一個重要的先例。

英國外相卡梅倫是《維護國家安全條例》最高調的批評者之一,他甚至呼籲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重新考慮」整個23 條方案,聲稱這會「對香港人產生負面影響」。如果他真的相信這一點,那麼他對其他地區的事態發展卻無動於衷,這就非同尋常了。

2月5日,尚未和香港一樣適用《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新加坡,頒布了一項法律,允許當局無限期拘留「危險罪犯」,即使他們已經服滿刑期。該法適用於21歲以上、被認為獲釋後有犯罪風險的罪犯。現在,囚犯不再像香港那樣在刑滿後自動獲釋,而是面臨無限期拘留,直到內政部長決定他們不再對公眾構成威脅。

雖然預防性拘留在英國是不受歡迎的,因為在英國,以這種方式被拘留的囚犯可以透過人身保護令向法院尋求釋放,但令人費解的是,卡梅倫對此卻沒有任何評價。

雖然英國曾經殖民統治新加坡,但卡梅倫顯然不想說任何可能冒犯新加坡的話。與此相反,他總是樂此不疲地教訓香港應該做什麼、不應該做什麼,希望以此來抨擊中國。沒有人會被他的雙重標準所迷惑。

《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包含了早該進行的改革,香港的保護網也得到了加強。雖然沒有人希望囚犯被關押的時間超過絕對必要的限度,但必須對可能濫用提前釋放的人加以限制。正如英國2023年頒布嚴厲的《國家安全法》時所承認,如果要確保國家安全,有時就必須採取強有力的措施。因此,應該從這個語境下,來看待對國家安全囚犯施加提前釋放的新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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