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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例風波 男文員暴動罪脫 官指無法穩妥倚賴關鍵警員證供

政事

修例風波 男文員暴動罪脫 官指無法穩妥倚賴關鍵警員證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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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例風波 男文員暴動罪脫 官指無法穩妥倚賴關鍵警員證供

2021年12月08日 17:43 最後更新:17:50

前年8月24日觀塘區遊行後,示威者四散後各區爆發衝突事件,警方清場時拘捕多人。事後27歲男文員被控一項暴動罪,經審訊後今被裁定罪名不成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許肇強指,關鍵警員證供多次前言不對後語,「實在罄竹難書」,如曾隱瞞被告被制服後遭警員揮棍毆打等,法庭無法穩妥地倚賴。再者,被告穿黑衣及戴口罩不等於破壞法治,可能只是不想認識的人知道其立場,不能單憑裝備推論其參與暴動。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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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健豪(27歲,文員)被控一項暴動罪,指他在前年8月24日,在九龍灣偉業街近牛頭角警署參與暴動。本案本為區域法院案件,今移師西九龍法院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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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裁決時指,涉案偉業街東行線乃合法遊行以外的路線,有人在該處築起路障、敲打雜物屬挑釁警方,但不能在沒有基礎下斷定所有人均在參與非法集結,無法排除有個別人士跟着人群誤闖禁區。而警方驅散及拘捕突如其來,蓄勢以待的速龍小隊衝出後,情況才開始變得混亂,及後更出現示威者掟雜物及汽油彈,裁定此時發生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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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被告全黑衣著及戴上口罩,法官認為自反修例事件開始,大部分參與示威者都是深色衣著及戴口罩,上述衣著不代表是要破壞法治,認為參與者可能是不想認識的人知道其立場,被告身上亦無膠索帶等武器。法官另接納被告辯稱防毒面具由他人提供,指從片段可見遊行沿途有人派發樽裝水等物資,又表示當日懸掛酷熱天氣警告,被告多帶一個口罩不能斷定他意圖掩飾犯案者身分,而被告跟隨人群逃跑屬本能反應。

被告周健豪(黑色白紋波鞋)。

被告周健豪(黑色白紋波鞋)。

法官不能排除警員跨過路障時,視線短暫離開目標人物導致認錯人,而且警員作供時隱瞞對警方不利的證供,包括一開始不承認警方制服被告並將其拖行時曾用警棍打他,其後狡辯稱是不記得警方有否打被告頭部,令其證供可信性大打折扣,批評警員多次前言不對後語,「實在罄竹難書」,最終裁定被告罪脫。

賽馬會官立中學前女教師被指在2019年反修例風波期間,在社交網頁私人帳戶多次發表不當言論,遭紀律研訊會裁定行為不當,公務員事務局去年7月將她革職。她去年入稟申請司法覆核,指出局長錯誤裁定其行為不當,革職決定過分干預其言論自由,要求推翻革職決定。申請人一方在高等法院陳詞指,涉案帖文遠遠未達仇恨言論或煽動暴力言論門檻,局方詮釋無法成立,革職懲罰更不相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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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譚玉芬的代表律師引用法國思想家伏爾泰名言「我不贊同你的觀點,但我會誓死捍衛你發言的權利」,指出申請人在無關教育工作的私人帳戶發表個人想法,帖文不公開,帳戶也沒有加入任何學生為朋友,與KOL意見領袖情況不同,申請人所表達之想法關乎公益,若此屬行為不當而革職,恐怕會造成寒蟬效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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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方認為,言論自由非常重要,可讓人民釋放民憤,以免轉化成暴力,言論自由亦屬基本人權需要保障,只可在有必要時設限,而且限制不應超出必要範圍,政府有責任證明設限之必要,然而紀律研訊會在申請人提出司法覆核後,向法庭存檔誓詞時才披露革職理據。

申請人的帖文旨在嘲諷及宣洩,仇恨言論或煽動暴力言論門檻高,涉案帖文遠遠未達門檻,紀律研訊會的詮釋無法成立,過分干預言論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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