浸大前學生會會長方仲賢前年8月6日在深水埗鴨寮街購買10枝雷射筆被捕,涉在警方檢取證物前重設手提電話,他否認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拒捕、妨礙司法公正3項罪行,案件在區域法院續審。控方讀出救護員及急症室護士的書面口供。救護員張家俊(音)在救護車上看到方仲賢一度輸入密碼解鎖iPhone,當畫面停到解鎖位置,警員捉著方仲賢手部及阻止他繼續用手機,並命令他立即將手提電話關掉。
後來方仲賢到達明愛醫院急症室,分流間的護士長朱業初(音)表示看到應診格內有兩名人士陪同方仲賢,應診格外有6至8名方仲賢的親友到場,他們與便衣警員起爭執,她看到有人拍攝及指罵警員。在應診格的護士指,她與一名醫生及一名護士治療方仲賢,在拉下應診格的布簾後,便將方仲賢與親友分隔。治療期間,她沒有看到方仲賢使用手提電話。
案件進入法律爭議階段,辯方反對控方將某部分影片或Facebook作呈堂證物,如控方提出前年6月21日至案發當日的無綫電視新聞片段,顯示6月後示威者使用雷射筆的情況,辯方表明爭拗與案件的關連性,辯方資深大律師王正宇表示,「人哋點樣用雷射筆,關我哋咩事?係咪一買雷射筆就犯罪呢?」律政司高級檢控官張卓勤指片段廣泛傳播,公眾可接髑相關資訊,從而可推論方仲賢購買雷射筆的意圖。
法官游德康經考慮後,認為片段不能證明被告人管有雷射筆自用或交給相關人士的意圖,故拒絕接納相關新聞片段成呈堂證供。案件下午續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