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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必」涉發表煽動文字案押明年2.22裁決 官下令警啟錄影機拍攝公眾離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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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必」涉發表煽動文字案押明年2.22裁決   官下令警啟錄影機拍攝公眾離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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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必」涉發表煽動文字案押明年2.22裁決 官下令警啟錄影機拍攝公眾離去

2021年12月14日 17:21 最後更新:18:00

人民力量副主席譚得志(快必)早前在街站發表「光時」、涉嫌辱警、仇恨政府等口號,他被控發表煽動文字、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在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行為罪等 14 項控罪。案件今在區域法院結案陳詞,期間法官陳廣池怒斥公眾席喧嘩的旁聽人士,警告旁聽人士干犯藐視法庭罪,表示他們「自律精神十分薄弱」要求警務人員準備攝錄器材「對住公眾席」,警員隨即拿出已裝上腳架的錄影機,瞄向公眾席,惟仍未啟動錄影功能。案件押後至明年2月22日裁決,法官陳廣池完庭前下令警員開啟攝錄機,拍攝公眾人士離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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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資深大律師蔡維邦質疑有關煽動的控罪違反基本法及人權法,他以違反「依法規定原則」(prescribed by law)為論點,他指煽動語言的目的有異,希望他人內心產生反應與祈望他人真的犯刑事罪行是兩項不同概念,香港作為多元化社會,很難有一套客觀標準指明煽動文字讓接收者有特定反應。陳官一度質疑若果如辯方所說,目的是讓人有心裏反應,內心反應其實可由仇恨變成實際行動,他舉例指曾有「黃面孔」被拳打腳踢,但新聞則報道有人「周街打人」。辯方回應指含義的光譜很闊且虛無縹緲,內心反應亦可包括不滿或離叛(discontent or disaffe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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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力量副主席譚得志(快必)早前在街站發表「光時」、涉嫌辱警、仇恨政府等口號,他被控發表煽動文字、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在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行為罪等 14 項控罪。案件今在區域法院結案陳詞,期間法官陳廣池怒斥公眾席喧嘩的旁聽人士,警告旁聽人士干犯藐視法庭罪,表示他們「自律精神十分薄弱」要求警務人員準備攝錄器材「對住公眾席」,警員隨即拿出已裝上腳架的錄影機,瞄向公眾席,惟仍未啟動錄影功能。案件押後至明年2月22日裁決,法官陳廣池完庭前下令警員開啟攝錄機,拍攝公眾人士離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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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資深大律師蔡維邦質疑有關煽動的控罪違反基本法及人權法,他以違反「依法規定原則」(prescribed by law)為論點,他指煽動語言的目的有異,希望他人內心產生反應與祈望他人真的犯刑事罪行是兩項不同概念,香港作為多元化社會,很難有一套客觀標準指明煽動文字讓接收者有特定反應。陳官一度質疑若果如辯方所說,目的是讓人有心裏反應,內心反應其實可由仇恨變成實際行動,他舉例指曾有「黃面孔」被拳打腳踢,但新聞則報道有人「周街打人」。辯方回應指含義的光譜很闊且虛無縹緲,內心反應亦可包括不滿或離叛(discontent or disaffe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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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廣池怒斥喧嘩的旁聽人士並發出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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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必」涉發表煽動文字等14罪。資料圖片

蔡維邦亦以「不相稱限制」(Disproportionality)爭議案中煽動控罪違憲,辯方比喻說公眾在任何場合說話,若果控罪元素合憲的話,對市民限制會是相當大。他指出若普通市民只是以基本意圖(basic intent) 說出一句說話,他們不清楚該向那個部門或人求證。另外,對於譚得志曾發表仇恨共產黨的言論,蔡維邦指根據《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第9條關於煽動意圖條文,回歸後條文內的「女皇陛下」理解為「中央人民政府」,但沒有提及「中國共產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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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廣池怒斥喧嘩的旁聽人士並發出警告。

陳廣池怒斥喧嘩的旁聽人士並發出警告。

蔡維邦亦以「不相稱限制」(Disproportionality)爭議案中煽動控罪違憲,辯方比喻說公眾在任何場合說話,若果控罪元素合憲的話,對市民限制會是相當大。他指出若普通市民只是以基本意圖(basic intent) 說出一句說話,他們不清楚該向那個部門或人求證。另外,對於譚得志曾發表仇恨共產黨的言論,蔡維邦指根據《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第9條關於煽動意圖條文,回歸後條文內的「女皇陛下」理解為「中央人民政府」,但沒有提及「中國共產黨」。

律政司署理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回應辯方說法,指《刑事罪行條例》第9及第10條提及「女皇陛下」、「其世襲繼承人或其他繼承人」、「皇室」等字眼,根據「基本法 160條決定」應理解為「中央」,而「中央」一詞,周天行指是中央政權機關,包含人大、人大常委會、國務院等機關,當中有維護國家安全、及中央與香港關係。他續指,「中央政權機關」 由中國共產黨所領導,中國憲法確立共產黨領導地位,2018年北京通過修訂憲法,指明「中國共產黨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徵」,禁止任何組織破壞社會主義制度。國家最高政治領導力量必然包括維護特區憲制秩序,若不尊重中國共產黨領導,便否定一國兩制憲政根基。若有人辱罵共產黨,可能違反《刑事罪行條例》第9(1)(a)條。

周天行指訂立國安法時,全國人大曾再度審視香港現行法例,提及香港法例「有短板要兼容互補」,應與國家法例相銜接及互補。周指出若法庭再次詮釋煽動罪,不應輕易決定有關條文不符合基本法及人權法。

「快必」涉發表煽動文字等14罪。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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譚得志煽動案上訴遭駁回維持原判 上訴庭:煽動暴力意圖非必要元素

2024年03月07日 11:54 最後更新:11:54

人民力量副主席譚得志(快必)於2020年在街站叫喊「光時」等口號,被裁定發表煽動文字等11項控罪成,判囚40個月及罰款5000元,譚不服定罪和判刑上訴,提交英國樞密院案例爭議煽動罪應以煽動暴力為定罪門檻,上訴庭3月7日頒下判詞,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譚得志發表煽動文字等11項控罪案上訴遭駁回,維持原判。 (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譚得志發表煽動文字等11項控罪案上訴遭駁回,維持原判。 (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上訴庭認為,英國樞密院案例指,應包含煽動暴力意圖僅為附帶意見,各地煽動意圖必須依據其特定法律框架及社會狀況而定,立法歷史清楚顯示,煽動暴力意圖並非法定煽動罪必要元素,故不能依賴樞密院案例來詮釋,否則會違反立法原意。

高等法院。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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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庭又裁定,煽動意圖條文明確相稱,解釋指煽動罪核心一般與文字傳播相關,控罪個別方面性質無法準確定義,故必須要足夠靈活去有效應對國家安全威脅,首先文字須因應當時社會文化政治背景來理解,顧及其時機、議題及情境等。煽動性文字往往能令人將思想付諸行動,再者要配合科技急速發展及多樣便利通訊,故煽動意圖用詞必須足夠寬廣,足以涵蓋多變情況,而其定義仍能充分清楚表述,使人能自行規範本身行為,從而避免承擔刑責。

上訴庭認為,原審法官有權接納控方專家意見,拒絕辯方專家意見,裁定譚得志叫口號時具煽動意圖,而原審法官判刑時沒有原則犯錯,也非明顯過重,案發時「快必」正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超越集會權利。

譚得志被控於2020年間,在公眾地方多次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發表煽動文字、作出擾亂秩序行為以及在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行為等,經審訊後最終被裁定11項罪名成立。

前「立場新聞」總編輯鍾沛權

前「立場新聞」總編輯鍾沛權

前「立場新聞」總編輯鍾沛權、時任署任總編輯林紹桐被控串謀發布煽動刊物案,原定去年11月裁決,後來改就英國樞密院案例陳辭。法官認為樞密院案例具說服力,加上「快必案」牽涉相同爭議,將裁決押後至「快必案」裁決的30天內。

(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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