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院指派的壹傳媒公司臨時清盤人致函台灣《蘋果日報》要求清點及移交所有資產。台灣的文化部發表聲明表示,為保護台灣利益及台灣蘋果日報所保有個人資料的所有當事人權益,文化部依台灣的《個人資料法》第21條規定,限制台灣蘋果日報「不得跨境傳輸所保有的所有個人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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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的文化部表示,香港《蘋果日報》今年6月因創辦人黎智英被控違反《港區國安法》,公司資產遭凍結以致被迫停刊,此舉明顯是政治事件,而非公司經營不善,更顯現《港區國安法》嚴重侵犯人民言論自由、迫害普世人權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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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指出,依據台灣的《港澳條例》42條及《民事訴訟法》402條規定,香港法院的裁判在台灣法院裁定同意前並無效力,「指定清算(盤)人必須向台灣法院聲請,在台灣法院裁定同意前,台灣蘋果日報依法應拒絕香港法院及指定清算(盤)人的任何指令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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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為積極維護台灣蘋果日報所保有個人資料的當事人權益,文化部將請蘋果日報依據《個人資料法》第11條規定,應主動或依當事人請求後銷毀所保有的個人資料,相關申請程序若需建立平台或其他衍生費用,文化部將予以協助支應。

台灣的文化部批評港府利用國安法打壓自由。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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