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名共同業主由於不遵從根據《建築物條例》(第123章)發出的清拆令,上周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判入獄4星期,緩刑24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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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命令涉及深水埗北河街一幢商住大廈的天台搭建物,面積約57平方米。該僭建物並無事先獲得屋宇署的批准及同意,屋宇署遂根據《建築物條例》第24(1)條向該兩名業主發出清拆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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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有關業主沒有履行清拆令,故遭屋宇署提出檢控,並於本月22日被法庭定罪及判監4星期,緩刑24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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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建築物條例》,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清拆令是嚴重罪行,一經定罪,最高可處罰款20萬元及監禁1年,及可就罪行持續的每1天,另處罰款2萬元。
案件上周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裁判
屋宇署表示,截至本月中旬,已向屯門蟠龍半島20間獨立屋業主發出清拆令,着令清拆有關僭建物及糾正違規地盤平整工程,相關清拆令亦已送交土地註冊處「釘契」。另外,署方已向其中4間獨立屋的業主進行檢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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屋宇署回覆查詢表示,過去曾因應舉報,就屋苑個別獨立屋的僭建工程及違規地盤平整工程發出清拆令,並向未有遵辦的業主提出檢控。但航拍照片顯示,屋苑內仍有其他獨立屋涉及僭建、違規地盤平整工程和非法佔用政府土地,因此屋宇署及地政總署決定鎖定此屋苑的沿海或近斜坡獨立屋並展開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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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言人說會繼續聯同地政總署進行聯合行動,並會分批向餘下有違規情況的獨立屋業主發出清拆令,以及跟進已發出清拆令的遵辦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