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浸大前學生會長方仲賢涉藏雷射筆等3罪 押明年2月裁決

政事

浸大前學生會長方仲賢涉藏雷射筆等3罪 押明年2月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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浸大前學生會長方仲賢涉藏雷射筆等3罪 押明年2月裁決

2021年12月29日 12:35 最後更新:12:56

浸大前學生會會長方仲賢前年8月在深水埗鴨寮街購買10支雷射筆,被指期間掙扎逃跑,及同日在醫院驗傷時將手提電話重置。他否認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拒捕和妨礙司法公正3罪,案件今日於區域法院作結案陳詞。辯方重申,控方未能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包括被告人管有雷射筆的意圖、他是否清楚知道當日截查自己的警員的身分等。控方沒有進一步陳詞,本案押後至2022年2月9日裁決,被告期間續准保釋。

方仲賢。资料图片

方仲賢。资料图片

辯方資深大律師王正宇陳詞指,無可否認的是被告持有雷射筆的9分鐘期間,它沒有裝上電池,而被告在場時曾向警員表述此訊息,反映他知道雷射筆必然是在裝上電池的情況下才能發揮功能。辯方亦指,當日並無大型騷亂事件,控方不能單以以往有示威者以此武器傷害他人,便推論被告有同樣意圖,「唔係用嚟做攻擊性武器,用嚟做電筒都唔得?」

方仲賢。資料圖片

方仲賢。資料圖片

法官游德康問到,如果被告果真是打算以雷射筆作觀星用途,該如何解釋它未有裝上電池。辯方回應該9分鐘才是本案關鍵,「觀星係日後嘅事。」至於阻差辦公罪,辯方認為被告在遇上便裝警員林發建截查且未獲悉對方身分前,感到驚慌而躲閃屬合理反應,又指林當差多年富有經驗,卻未有即場拘捕被告,質疑警方是事後「加控」。辯方續指,救護員張家俊(譯音)的口供沒有顯示被告知悉手機會被檢取為證物,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流失的資料與管武罪有關。

方仲賢。资料图片

方仲賢。资料图片

被告方仲賢(23歲)被控於2019年8月6日,在深水埗鴨寮街和桂林街一帶的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0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他另涉於同日在桂林街135號便利店外抗拒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52338林發建;及同日在偵緝警員檢取其手提電話為證物前,將它重新設置。

方仲賢續准保釋。資料圖片

方仲賢續准保釋。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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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班警駕車撞傷人後慫恿傷者不報警 妨礙司法公正罪成還柙候判

2024年04月19日 19:44 最後更新:20:39

一名休班警員22年5月駕車撞傷途人後慫恿傷者不要報警,被控妨礙司法公正罪成,押後至4月25日判刑,被告需還柙。

案情指27歲被告何家榮,22年5月在長沙灣駕駛一輛電動車時懷疑失控,剷上行人路撞傷途人,其後涉嫌慫恿傷者不要報警。被告早前承認醉駕、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及使用殘缺車輛罪,否認妨礙司法公正罪受審,今日在暫代區院的西九龍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

法官嚴舜儀裁。 資料圖片

法官嚴舜儀裁。 資料圖片

27歲被告何家榮現已被停職。法官嚴舜儀裁決指,事主證供與行車記錄儀一致,包括被告下車後看見事主坐在地上,以及事主叫被告報警時,被告即使有手機在手也沒有報警,把玩手機,不停說「唔好意思」,又反問可否不報警,唯一不可抗拒的推論是被告根本無意報警。

法官又指,被告多次請求事主不要報警,又以金錢慫恿和誘使傷者。而當他看到事主希望報案,盡快接受治療的堅決態度後,在等候救護車期間仍遊說事主,不要向警方提及被自己駕車撞傷,裁定控方已在毫無任何合理疑點下成功舉證被告,被告妨礙司法公正罪罪成。

辯方代表大律師求情指,本案較同類型案件温和,期望法庭能酌情在總刑期上判處某些控罪同期執行,又呈上警隊嘉許信、親友求情信及過往做義工的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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