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令劉鑫對江母進行精神賠償

2022年1月10日,山東省青島市城陽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城陽法院)對原告江秋蓮與被告劉暖曦(原名:劉鑫)生命權糾紛案作出一審判決:被告劉暖曦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江秋蓮各項經濟損失496000元及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00元,並承擔全部案件受理費。

法院審理認為,劉暖曦作為江歌好友和被救助者,對於由其引入的侵害危險,沒有如實向江歌進行告知和提醒,在面臨陳世峰不法侵害的緊迫危險之時,為求自保而置他人的生命安全於不顧,將江歌阻擋在自己居所門外被殺害,具有明顯過錯,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

1月10日,江秋蓮代理律師黃樂平接受中國新聞周刊採訪時表示,江秋蓮方一審庭審的核心觀點是建立在紮實證據的基礎上,通過從日本檢方提交給法院的刑事案卷和劉暖曦本人在不同場合的指認內容來證實了她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此次宣判該核心觀點得到了法院的採納。

2016年11月3日,就讀於日本東京法政大學的中國留學生江歌被劉暖曦前男友陳世峰殺害。11月24日晚,日本警方指控陳世峰殺害了江歌,以殺人罪對其進行逮捕。

該案首先在案發地日本進行審理。

2017年12月11日,江歌案在東京開庭審理。12月20日,東京地方裁判所當庭宣判,被告人陳世峰犯故意殺人罪和恐嚇罪,判處有期徒刑20年。

對於劉暖曦在日本的庭審中被認定為證人,江秋蓮不能認同。

2018年10月15日晚,江秋蓮宣佈在國內對劉暖曦提起民事訴訟。

劉暖曦沒有如實向江歌進行危險告知

2016年11月3日,江秋蓮的獨生女江歌在日本東京被劉暖曦的前男友陳世峰殺害。劉暖曦是江歌在日本留學時的同鄉、好友。案發前兩個多月,劉暖曦因陳世峰不同意與其分手產生爭執而向江歌求助,江歌同意她與自己同住。

2016年11月2日15時許,陳世峰找到劉暖曦與江歌同住的公寓,上門糾纏滋擾,劉暖曦向已外出的江歌求助。江歌提議報警,劉暖曦以合住公寓違反當地法律、不想把事情鬧大為由加以勸阻,並請求江歌回來幫助解圍。江歌返回公寓將陳世峰勸離。

之後,江歌返回學校上課,陳世峰則繼續尾隨劉暖曦並向其發送恐嚇信息。劉暖曦為擺脫其糾纏求助同事充當男友,陳世峰憤而離開並給劉暖曦發信息,稱「我會不顧一切」。

期間,劉暖曦未將陳世峰糾纏恐嚇的相關情況告知江歌。

話。江歌因左頸總動脈損傷失血過多,經搶救無效死亡。

2021年4月15日,在江秋蓮訴劉暖曦的生命權糾紛案的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中,庭審焦點集中在雙方對於劉暖曦是否於案發前告知江歌潛在風險,以及是否在案發時將江歌反鎖在門外、有無及時給予救助等方面。

對此,本次城陽法院在判決書中指出,在社會交往中,引入侵害危險、維持危險狀態的人,負有採取必要合理措施以防止他人受到損害的安全保障義務;在形成救助關係的情況下,施救者對被救助者具有合理的信賴,被救助者對於施救者負有更高的誠實告知和善意提醒的注意義務。

本案中,根據現有證據,作為被救助者和侵害危險引入者的劉暖曦,對施救者江歌並未充分盡到注意和安全保障義務,具有明顯過錯,理應承擔法律責任。

2022年1月10日,江秋蓮代理律師黃樂平接受中國新聞周刊採訪時表示,此次宣判可以看出,此前一審開庭時原告方的核心觀點得到了法院的採納,即江歌承受的危險是劉暖曦帶來的,她沒有如實向江歌進行告知和提醒。為求自保,棄江歌的生命安全於不顧,導致江歌被鎖在門外被殺害。

「這個明顯過錯的事實得到了確認。」黃樂平介紹,一審庭審的核心觀點是建立在紮實證據的基礎上,通過從日本檢方提交給法院的刑事案卷和劉暖曦本人在不同場合的指認內容來證實了劉暖曦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

判令精神損害賠償20萬元

因江歌死因等產生的爭議,劉暖曦曾通過網路方式對江秋蓮發表過刺激性言論。

江秋蓮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劉暖曦賠償其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誤工費、交通費、住宿費、簽證費等各項經濟損失及精神損害撫慰金共計2070609.33元,並承擔訴訟費用。

對此,城陽法院介紹,綜合考量本案的事發經過、行為人的過錯程度、因果關係等因素,法院對江秋蓮主張的有證據支持的各項經濟損失1240279元,酌情支持496000元。但對於江秋蓮主張的其他經濟損失,不予支持。

對於劉暖曦曾對江秋蓮發表刺激性言論,城陽法院認為,本案中,江歌在救助劉暖曦的過程中遇害,江秋蓮失去愛女,因此承受了巨大傷痛,後續又赴國外處理後事而奔波勞碌,而劉暖曦在事發後發表刺激性言論,進一步傷害了江秋蓮的感情,應依法承擔精神損害賠償責任。

法院依據行為情節、損害程度、社會影響,酌情判令劉暖曦賠償江秋蓮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00元。

城陽法院指出,江歌作為一名在異國求學的女學生,對於身陷困境的同胞施以援手,並因此受到不法侵害而失去生命,其無私幫助他人的行為,應予褒揚,其受到不法侵害,理應得到法律救濟。

而劉暖曦作為江歌的好友和被救助者,在事發之後,非但沒有心懷感恩並對逝者親屬給予體恤和安慰,反而以不當言語相激,進一步加重了他人的傷痛,其行為有違常理人情,應予譴責,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並負擔全部案件受理費。

據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現在我要去看江歌,把這個(判決書)帶給她。告訴她,媽媽做到了。」宣判後,江秋蓮接受媒體採訪時表示,她認為懲罰不到位,目前還沒有心情考慮是否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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