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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家爭產案 法官提出霍英東或改變主意 有意回購南沙發展項目股份

社會事

霍家爭產案 法官提出霍英東或改變主意 有意回購南沙發展項目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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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家爭產案 法官提出霍英東或改變主意 有意回購南沙發展項目股份

2022年01月12日 13:07

已故全國政協主席暨愛國商人霍英東的爭產案於高等法院重啟,長房兄弟姊妹間爭議家族公司在內地南沙發展項目權益的股份回購問題。代表長房次女霍麗娜的資深大律師余若海今繼續進行開案陳詞,主審法官陸啟康提出霍英東其實有可能一開始並沒有打算實行回購涉案的一股,但1997年至2007年的10年期間,反覆思量後改變主意。

霍英東。資料圖片

霍英東。資料圖片

霍英東。資料圖片

霍英東。資料圖片

霍英東生前下令家族私人公司「有榮有限公司」在1997年把在內地南沙項目近值70億人民幣的一股轉給「霍英東基金有限公司」,本案主要爭議點是有榮應否按合約條款所指,有榮有權在10年內回購該一股,而在2007年6月底前以1元從霍英東基金回購該一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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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英東。資料圖片

已故全國政協主席暨愛國商人霍英東的爭產案於高等法院重啟,長房兄弟姊妹間爭議家族公司在內地南沙發展項目權益的股份回購問題。代表長房次女霍麗娜的資深大律師余若海今繼續進行開案陳詞,主審法官陸啟康提出霍英東其實有可能一開始並沒有打算實行回購涉案的一股,但1997年至2007年的10年期間,反覆思量後改變主意。

霍英東。資料圖片

霍英東。資料圖片

霍麗娜律師代表(左1)翟紹唐,(右1)杜淦堃。

霍英東生前下令家族私人公司「有榮有限公司」在1997年把在內地南沙項目近值70億人民幣的一股轉給「霍英東基金有限公司」,本案主要爭議點是有榮應否按合約條款所指,有榮有權在10年內回購該一股,而在2007年6月底前以1元從霍英東基金回購該一股。

霍麗娜(左)及霍震寰(右)。

余若海重提霍英東希望把南沙的11,000畝土地打造成「香港尖沙咀」,而他持有「有榮有限公司」及「霍英東基金有限公司」,他把一股從有榮轉予霍英東基金,是把該一股留給霍家擁有。余若海認為霍英東基金無意持有該一股,霍英東亦想有榮保留該一股。而涉案的一股交易並不是商業買賣,而如果有榮從霍英東基金回購該一股,有榮只須向霍英東基金連本帶利還款23億港元,毋須支付該一股的市值,故認為「霍英東基金有限公司」的角色應是「資助者」,並非「投資者」。

長房次女霍麗娜。

長房次女霍麗娜。

霍麗娜律師代表(左1)翟紹唐,(右1)杜淦堃。

霍麗娜律師代表(左1)翟紹唐,(右1)杜淦堃。

余若海重提霍英東希望把南沙的11,000畝土地打造成「香港尖沙咀」,而他持有「有榮有限公司」及「霍英東基金有限公司」,他把一股從有榮轉予霍英東基金,是把該一股留給霍家擁有。余若海認為霍英東基金無意持有該一股,霍英東亦想有榮保留該一股。而涉案的一股交易並不是商業買賣,而如果有榮從霍英東基金回購該一股,有榮只須向霍英東基金連本帶利還款23億港元,毋須支付該一股的市值,故認為「霍英東基金有限公司」的角色應是「資助者」,並非「投資者」。

是次霍家爭產案的原告為長房三子霍震宇(Benjamin)、長女霍麗萍(Patricia)、次女霍麗娜(Nora),被告為長房次子霍震寰(Ian)、長房長子霍震霆(Timothy)、Beaulieu Enterprises Limited、霍興業堂置業有限公司、霍氏基金有限公司、霍英東基金有限公司、Hong Kong Mortgage and Loan Corporation Limited、獲多寶有限公司、有榮有限公司、二房及三房成員、Fully Development Limited、Hom Fu Lee Company Limited、Onway Success Company Limited、Pacific Islands Shipbuilding Company Limited。

霍麗娜(左)及霍震寰(右)。

霍麗娜(左)及霍震寰(右)。

長房次女霍麗娜。

長房次女霍麗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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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英東女兒反對減持股份爭議 上訴庭駁回霍麗娜上訴

2023年06月30日 18:36 最後更新:18:36

已故全國政協副主席霍英東生前為內地南沙發展計劃,而成立「霍英東銘源發展有限公司」,2017年公司股東決議減少公司股本後,霍英東長房女兒霍麗娜反對該決議,入稟高等法院申請撤銷該決議。她敗訴後2021年提出上訴,上訴庭6月30日頒布書面判詞提到,霍麗娜指自己不是為了個人利益著想,只是認為涉案決議有違亡父遺願,但上訴庭指商業決議應由董事會作出,原審法官正確裁定涉案決議沒有危害債權人的權益,亦由股東大比數通過,認為不應干預原審法官的裁決,故駁回霍麗娜的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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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英東銘源發展有限公司」 2017年3月24日在股東特別大會上通過特別決議案,把公司股本減少8.61億元,然後再把公司約11.7億元的已繳股本分發給股東,即是總共把公司股本由31億股減至10.7億股。公司亦指明它沒有任何新的投資項目,故剩下10.7億股已足夠應付公司的未來需要,特別決議案最終只有霍麗娜一人反對。原審法官夏利士2020年裁定特別決議沒有危害債權人的權益,而且亦由股東大比數通過,故確認特別決議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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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麗娜指公司及其附屬公司2016年的報告和財務報表顯示,其減值虧損約爲10.42億元(截至2016年8月止),而且公司未能證明減少股本的8.61億元是永久損失。上訴庭法官袁家寧、鮑晏明及區慶祥認為,股東特別大會後才發布的經審計報告和財務報表顯示,公司的減值虧損為10.41億元(截至2016年12月止),與大會前所知的減值虧損差別微小,相信股東在大會上堅定地認為報告所指的減值虧損全屬永久性,無法預視虧損能夠彌補,而大會後任何虧損增減也不代表股東在大會上的決定出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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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審期間因公司土地評估價值增加,10.42億元的減值虧損內有7.947億元已收回,公司在開審前則承諾會把10.42億元已收回的減值虧損撥入特別資本儲備金,不會分配予股東,以保障現有債權人。上訴庭指出沒有其他股東支持霍麗娜的申請,認為原審法官有權認爲公司的承諾有效保障債權人的合法利益,亦認為原審法官有權根據當時公司的財務狀況,確認減少公司股本8.61億元的決議。

另外,霍麗娜稱她反對減少公司股本的決議並非爲了個人利益,而是因為決議明顯違背亡父希望將公司資本用於南沙發展計劃的遺願,而且亡父希望把南沙發展為與深圳媲美的繁華城市。霍麗娜認為亡父把35.2億元交給公司,沒有預計那些錢大部分會在他去世後歸還予股東。上訴庭則指,雖然霍麗娜希望繼承亡父遺願一點值得讚揚,但商業決定均屬董事會的職權範圍,認為原審法官在原審時已充分考慮霍麗娜的動機。

霍英東長房女兒霍麗娜。資料圖

霍英東長房女兒霍麗娜。資料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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