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0日,江秋蓮拿到判決書後離開法院。中新社發 劉延珉 攝

1月10月,江歌母親勝訴。被告劉暖曦(原名:劉鑫)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江秋蓮各項經濟損失496000元及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00元,並承擔全部案件受理費。

法律還原了事件的真相,為江母帶來一絲慰藉。

1月11日,江母及其代理律師黃樂平在北京召開座談會。圍繞江母的言論以及民眾關注的熱點問題,中新社國是直通車特邀業內人士進行解析。

受訪者:

北京紫華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錢列陽

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盈科中國區董事會董事、律師陶海洋

北京金誠同達(深圳)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律師黃雲

問題一:這起案件為什麼是民事訴訟,不涉刑事?

錢列陽表示,中國刑法典中一共有480多個罪名,有著非常嚴格的標準,並且貫徹「罪刑法定」原則。對於一些不道德、不道義的行為,如若沒有相應的罪名來對應的話,是不能走刑事程序,不能泛泛定罪的。

黃雲則認為,根據有限的資料,我們了解到劉鑫的行為主要體現在,案發時未給被害人江歌開門,導致江歌被陳世峰殘忍殺害。上述事實涉罪的可能主要在於不作為的間接故意殺人,即放任危害後果的發生。而「不作為」犯罪有三點:一是有作為義務;二是有作為可能;三是沒作為。“作為義務”的來源有三種:法定義務、約定義務、先行行為導致的義務。

劉鑫對江歌理論上不存在法定和約定的救助義務,那麼是否有先行行為的義務?

的住到江歌家,邀請江歌同行回家,並不能引發救助江歌的義務。且劉鑫出於驚恐或深感危險而未能出手救助,實際上也不符合刑法學意義上的期待可能性。且有證據證明,劉鑫在屋內共兩次撥打電話報警。可見,其對江歌受傷或者死亡的後果並非是放任。因此,即使劉鑫確實是沒有作為,但由此認定劉鑫屬於不作為犯罪大體行不通。

陶海洋說,劉鑫與陳世峰不構成故意殺人的共同犯罪,不屬於刑法上的故意殺人罪的共犯。共同犯罪要求兩個或者兩個以上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主觀上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在客觀上必須有共同的犯罪行為。在本案中,劉鑫主觀上沒有殺人的故意,客觀上沒有與陳世峰基於共同的故意實施故意殺人行為,因而不成立刑法上的共同犯罪。

最後,劉鑫的行為也不成立犯罪預備。犯罪預備是指行為人為了實施犯罪準備工具,製造條件的行為。劉鑫的行為屬於為了躲避陳世峰傷害的行為,並非為了陳世峰實施殺人行為而將房門關閉,是為了自保,因此不成立刑法上的犯罪預備。

問題二:案件宣判後劉鑫仍未聯繫江母。如果劉鑫拒不執行賠償義務怎麼辦?

陶海洋表示,可以向法院申請執行,提交申請執行書,由執行員對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採取強制執行措施,由法院對劉鑫的個人財產進行執行。在執行過程中,人民法院可以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可以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可以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

法律依據為《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三條: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

錢列陽指出,如果是被執行人,有能力執行法院判決,而拒不執行的,屬於妨礙司法行為,會涉嫌「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罪」。民事訴訟法院判決後,如果出現這種情況,司法機關是可以追究其刑事責任的。

問題三:如何看待69.9萬元的賠償金?

「一審判決支持的損害賠償金額沒有超出我們的判斷。」黃雲直言,司法實踐中,關於賠償責任的判斷要綜合考量事發經過、行為人過錯程度、因果關係、社會影響等因素,本案中劉鑫畢竟不是造成江歌死亡的直接責任人,法院根據劉鑫的過錯程度和原告江母的證據情況,做出上述判決是合理的。

陶海洋指出,本案的精神損害撫慰金數額達到200000元,結合以往的司法判例,精神損害賠償的金額多數在5000到5萬元左右,本案精神撫慰金屬於較高金額。

「這屬於民事法庭民事法官的自由裁量權。應該尊重法庭的判決,這既是對法庭的尊重,更是對法律的尊重。」錢列陽說。

問題四:江母表示,等2037年陳世峰服刑結束回國後,繼續追究其刑事責任。屆時,她還有權繼續追究嗎?

黃雲認為,根據我國《刑法》第7條關於屬人管轄權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本法規定之罪的,適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規定的最高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因此,我國的司法機關對該案是有管轄權的。

並且,黃雲表示,在我國,故意殺人罪的法定刑是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陳世峰的犯罪行為不屬於可以不予追究的情形。而《刑法》第10條規定「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罪,依照本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雖然經過外國審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國已經受過刑罰處罰的,可以免除或者減輕處罰。」

因此,黃雲認為,即使陳世峰已經在日本被追究刑事責任,根據我國法律規定,仍然會被我國司法機關依據我國《刑法》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而錢列陽指出,具體要根據江母具體要追究陳世峰什麼刑事責任,以及屆時刑法法條是否有合適的罪名來再次對他進行追責來判斷。我國刑法修正案一直在不斷完善中,已經出了十幾個刑法修正案了,所以預計到那個時候還會有一系列刑法修正案,對現有的480多個罪名進行調整。因此應當根據那時的具體情況來判斷。

問題五:陳世峰是否可以被引渡回國受審?

陶海洋表示,我國和日本還沒有簽訂犯罪引渡條約。犯罪行為發生在日本,由日本法院進行審判,因為司法權關係到國家主權。雖然中日之間沒有締結引渡條約,但也可以依據互惠原則開展引渡合作,中國還是有可能將犯罪嫌疑人引渡回國的。另外,如果陳世峰沒有取得日本的永久居留權,日本方面也可以在一定條件下將他驅逐出境,遣返回中國。

問題六:關於其他侵害江歌名譽的網民應如何處理?

陶海洋指出,江母如果想追究其他侵害江歌名譽的網民的民事責任也是可行的,因為死者享有名譽,侮辱罪、誹謗罪侵犯的客體包括死者的名譽,被害人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提起刑事自訴。名譽作為人格權的內容,是一項重要的民事權利。

儘管自然人的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但是人在死亡後其人格權仍以一定的範圍繼續存在,特別是死者的非財產上的人格利益,其姓名、肖像、名譽、榮譽、私隱、遺體等人格利益具有多重價值,應當予以保護。

「自媒體時代,每個人都有自己的發聲渠道,但我想提醒廣大網友的是,網路並非法外之地,我們應當尊重權利應有的法律界限,做到理性發聲。」黃雲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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