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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家爭產案 黃仁龍指霍震寰不回購涉案一股 純為堅持父親慈善意圖

社會事

霍家爭產案 黃仁龍指霍震寰不回購涉案一股 純為堅持父親慈善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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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家爭產案 黃仁龍指霍震寰不回購涉案一股 純為堅持父親慈善意圖

2022年01月13日 17:37 最後更新:17:46

已故全國政協主席霍英東的爭產案今於高等法院進行第3日審訊,代表被告方、長房次子霍震寰(Ian)的資深大律師黃仁龍指出,霍英東的1978年遺囑中之分產安排,霍震寰所獲的比例較兄弟姊妹多,已表明霍震寰的角色及貢獻獲父親認可,當時霍震寰獲分3千萬、霍震霆及霍震宇各獲分2千萬、霍麗萍及霍麗娜各獲分500萬元;就從遺產分配的每月收入,霍震寰獲10萬、霍震霆及霍震宇各獲5萬、霍麗萍及霍麗娜各獲1萬元。

霍震寰。資料圖片

霍震寰。資料圖片

黃仁龍表示,原告方指控霍震寰沒有披露有榮的「一股回購權」是違反受信責任及誠信,但其實霍英東基金保留涉案一股對霍震寰毫無個人利益,反而如果霍震寰同意原告方三人的意願回購涉案一股,才可獲得有關股份的個人利益。霍震寰堅持不回購涉案一股,純粹是堅持父親的慈善意圖,而非為了個人利益。但霍麗萍及霍麗娜則錯誤地認為不回購涉案一股,會令霍震寰及霍震霆受惠。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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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仁龍另指,原告三人指控霍震寰濫用遺囑執行人的地位,甚至挪用遺產,實屬似是而非。但霍震寰一直協助父親生意,亦是父親的指定繼承人,在父親的1978年遺囑中之分產安排已表明霍震寰的角色及貢獻獲父親認可,當時霍震寰獲3千萬、霍震霆及霍震宇各獲2千萬、霍麗萍及霍麗娜各獲500萬元,霍震寰在遺產所分配的每月收入為10萬、霍震霆及霍震宇各為5萬、霍麗萍及霍麗娜各為1萬元。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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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親的1978年遺囑指明,遺產在他死後20年後才可分產。而本案3名原告霍震宇、霍麗萍、霍麗娜控告霍震寰前,霍震寰早在2007年為了維護家族和諧及父親聲譽,主動提出與霍家的長房、二房、三房三家人共享其個人資產,包括霍震寰及父親持有的JAOS Funds中之16億元,以及獲多寶有限公司在霍興業堂置業有限公司所持的46.7%股份。

黃仁龍代表被告方的霍震寰。

黃仁龍代表被告方的霍震寰。

黃仁龍強調霍震寰作出個人犧牲,均是為了堅守父親所重視的品格操守,並保護身為慈善機構的霍英東基金,而霍震寰被指控私吞涉案一股則是完全錯誤的一派胡言。主審法官陸啟康亦指,霍震寰的目的是完成父親未完成的「南沙夢」。而黃仁龍指霍英東在1998年公開表明南沙發展項目是一個負累,「誠懇地希望國家把霍英東基金會在番禺南沙投資的企業全部接過去」,希望為霍英東基金脫離困境。而霍震宇本身形容南沙為「豬頭骨」,但在2012年5月5日與前特首董建華的會議中則突然改為形容南沙是「金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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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英東女兒反對減持股份爭議 上訴庭駁回霍麗娜上訴

2023年06月30日 18:36 最後更新:18:36

已故全國政協副主席霍英東生前為內地南沙發展計劃,而成立「霍英東銘源發展有限公司」,2017年公司股東決議減少公司股本後,霍英東長房女兒霍麗娜反對該決議,入稟高等法院申請撤銷該決議。她敗訴後2021年提出上訴,上訴庭6月30日頒布書面判詞提到,霍麗娜指自己不是為了個人利益著想,只是認為涉案決議有違亡父遺願,但上訴庭指商業決議應由董事會作出,原審法官正確裁定涉案決議沒有危害債權人的權益,亦由股東大比數通過,認為不應干預原審法官的裁決,故駁回霍麗娜的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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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英東銘源發展有限公司」 2017年3月24日在股東特別大會上通過特別決議案,把公司股本減少8.61億元,然後再把公司約11.7億元的已繳股本分發給股東,即是總共把公司股本由31億股減至10.7億股。公司亦指明它沒有任何新的投資項目,故剩下10.7億股已足夠應付公司的未來需要,特別決議案最終只有霍麗娜一人反對。原審法官夏利士2020年裁定特別決議沒有危害債權人的權益,而且亦由股東大比數通過,故確認特別決議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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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麗娜指公司及其附屬公司2016年的報告和財務報表顯示,其減值虧損約爲10.42億元(截至2016年8月止),而且公司未能證明減少股本的8.61億元是永久損失。上訴庭法官袁家寧、鮑晏明及區慶祥認為,股東特別大會後才發布的經審計報告和財務報表顯示,公司的減值虧損為10.41億元(截至2016年12月止),與大會前所知的減值虧損差別微小,相信股東在大會上堅定地認為報告所指的減值虧損全屬永久性,無法預視虧損能夠彌補,而大會後任何虧損增減也不代表股東在大會上的決定出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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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審期間因公司土地評估價值增加,10.42億元的減值虧損內有7.947億元已收回,公司在開審前則承諾會把10.42億元已收回的減值虧損撥入特別資本儲備金,不會分配予股東,以保障現有債權人。上訴庭指出沒有其他股東支持霍麗娜的申請,認為原審法官有權認爲公司的承諾有效保障債權人的合法利益,亦認為原審法官有權根據當時公司的財務狀況,確認減少公司股本8.61億元的決議。

另外,霍麗娜稱她反對減少公司股本的決議並非爲了個人利益,而是因為決議明顯違背亡父希望將公司資本用於南沙發展計劃的遺願,而且亡父希望把南沙發展為與深圳媲美的繁華城市。霍麗娜認為亡父把35.2億元交給公司,沒有預計那些錢大部分會在他去世後歸還予股東。上訴庭則指,雖然霍麗娜希望繼承亡父遺願一點值得讚揚,但商業決定均屬董事會的職權範圍,認為原審法官在原審時已充分考慮霍麗娜的動機。

霍英東長房女兒霍麗娜。資料圖

霍英東長房女兒霍麗娜。資料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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