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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家爭產案 代表霍震寰一方指有榮雖持「一股回購權」 但無責任須行使

社會事

霍家爭產案 代表霍震寰一方指有榮雖持「一股回購權」 但無責任須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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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家爭產案 代表霍震寰一方指有榮雖持「一股回購權」 但無責任須行使

2022年01月14日 12:29 最後更新:17:02

已故全國政協主席暨愛國商人霍英東的爭產案昨於高等法院重啟,長房兄弟姊妹間爭議家族公司在內地南沙發展項目權益的股份回購問題。代表被告方、長房次子霍震寰(Ian)的資深大律師黃仁龍繼續開案陳詞,提到有榮在1997年把涉案一股轉予霍英東基金前,有澳門賭場收入的霍英東基金早已投資六億四千五百萬元於南沙發展項目。而有榮雖然持有「一股回購權」,但有榮並沒有責任必須行使該「一股回購權」,亦沒有責任必須連本帶利歸還霍英東基金的貸款。

霍震寰。

霍震寰。

黃仁龍引述霍英東曾在1993年3月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發表演說,指出「從目前建設的規模來說,如果經營得當,估計5年後每年的收入是非常巨大的」,但霍英東在1997年3月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中卻指:「基金會在南沙承擔的都是硬工程,是開荒牛,到現在我們在南沙沒有賣過一分地,沒有出售過一層樓。經過十多年的建設, 南沙的第一階段工程可望今年完成。第一階段工程包括三方面, 即交通運輸網絡的完成、自然和人文環境的美化和生活設施的配套」,「至於學校、醫院、體育設施、商住樓宇等將在第二階段的工程中考慮」。

代表霍震寰的資深大律師黃仁龍。

代表霍震寰的資深大律師黃仁龍。

由此可見,南沙的第一階段工程在1997年其實仍未完成,更「沒有賣過一分地,沒有出售過一層樓」。而霍英東在1998年3月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發表演說時,已指:「我無法解決的是在霍英東基金會和番禺政府合辦的企業中所及的權貴和經濟利益分配問題」,「我無法解決的是經濟技術開發區的優惠政策問題」。霍英東作為番禺南沙港的投資者和建設者,直至1998年「在南沙累計投資已近十九億港元」,霍英東亦表示「對南沙新城的建設能否繼續下去感到憂慮」,又指南沙「以後的發展不能夠靠霍英東基金會輸血」。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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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英東在1998年提到:「霍英東基金會在南沙的基礎建設比較扎實,發展的空間很大。南沙也一定是個可以觀察中國走向現代化道路的小窗口,是個可以創造奇跡的地方,但這也不是霍英東基金會可以做得到的」,最終更說:「我誠懇地希望國家把霍英東基金會在番禺南沙投資的企業全部接過去」,可見霍英東當年面對發展南沙的重重困難後,已視南沙發展項目為「沈重負擔」,亦希望兒子霍震寰協助南沙項目擺脫困境。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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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霍麗娜一方在開案陳詞指出,霍英東曾在《霍英東傳》中說:「我們是以霍英東發展基金名義開發南沙的,這個基金是非牟利機構,所有的收益將全部反饋社會,這個基金不是我們家族的」,霍麗娜一方認為句中的「霍英東發展基金」,應是指「霍英東番禺建設基金有限公司」,而非「霍英東基金有限公司」。

黃仁龍則引述霍英東在1997年3月2日於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上提及「『霍英東基金會』建設南沙已有十多年了」,而霍英東基金有限公司早在1977年成立,霍英東番禺建設基金有限公司在1986年成立,故認為霍英東所指的「霍英東基金會」,必定是「霍英東基金有限公司」,而非霍麗娜一方所指的「霍英東番禺建設基金有限公司」。

黃仁龍提到霍英東面對南沙發展項目的困難,自二〇〇〇年起「中方無錢按比例注資」,霍英東別無他法地代支中方應出的資金,採用另一個的開發模式作為解決方案,而在一九九九年成立「銘源發展有限公司」。霍英東在二〇〇六年四月五日簽訂聲明及確認書,內容包括:「本人經由何兆銘(又名何銘思)把資金及貸款投入銘源,作為建設南沙海濱新城,以及推廣文化、教育、慈善事業之用。此等資金及貸款,源自本人的自有資金,並由本人自始決定由何兆銘全權處理,本人謹此確認本人對該等資金及貸款之一切權益已轉贈給何兆銘,並全屬何兆銘所有」。

聲明及確認書亦指:「為了確保何兆銘實益擁有人的身份得到進一步確認,本人謹此將本人對三十五億二千萬貸款之所有權益贈予何兆銘。何兆銘有全權處理該筆貸款,包括把貸款資本化, 並把股權分分配給公司股東或第三者。我的家人對於何兆銘如何處理有關貸款及銘源公司其他事務不得有任何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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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英東女兒反對減持股份爭議 上訴庭駁回霍麗娜上訴

2023年06月30日 18:36 最後更新:18:36

已故全國政協副主席霍英東生前為內地南沙發展計劃,而成立「霍英東銘源發展有限公司」,2017年公司股東決議減少公司股本後,霍英東長房女兒霍麗娜反對該決議,入稟高等法院申請撤銷該決議。她敗訴後2021年提出上訴,上訴庭6月30日頒布書面判詞提到,霍麗娜指自己不是為了個人利益著想,只是認為涉案決議有違亡父遺願,但上訴庭指商業決議應由董事會作出,原審法官正確裁定涉案決議沒有危害債權人的權益,亦由股東大比數通過,認為不應干預原審法官的裁決,故駁回霍麗娜的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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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英東銘源發展有限公司」 2017年3月24日在股東特別大會上通過特別決議案,把公司股本減少8.61億元,然後再把公司約11.7億元的已繳股本分發給股東,即是總共把公司股本由31億股減至10.7億股。公司亦指明它沒有任何新的投資項目,故剩下10.7億股已足夠應付公司的未來需要,特別決議案最終只有霍麗娜一人反對。原審法官夏利士2020年裁定特別決議沒有危害債權人的權益,而且亦由股東大比數通過,故確認特別決議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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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麗娜指公司及其附屬公司2016年的報告和財務報表顯示,其減值虧損約爲10.42億元(截至2016年8月止),而且公司未能證明減少股本的8.61億元是永久損失。上訴庭法官袁家寧、鮑晏明及區慶祥認為,股東特別大會後才發布的經審計報告和財務報表顯示,公司的減值虧損為10.41億元(截至2016年12月止),與大會前所知的減值虧損差別微小,相信股東在大會上堅定地認為報告所指的減值虧損全屬永久性,無法預視虧損能夠彌補,而大會後任何虧損增減也不代表股東在大會上的決定出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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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審期間因公司土地評估價值增加,10.42億元的減值虧損內有7.947億元已收回,公司在開審前則承諾會把10.42億元已收回的減值虧損撥入特別資本儲備金,不會分配予股東,以保障現有債權人。上訴庭指出沒有其他股東支持霍麗娜的申請,認為原審法官有權認爲公司的承諾有效保障債權人的合法利益,亦認為原審法官有權根據當時公司的財務狀況,確認減少公司股本8.61億元的決議。

另外,霍麗娜稱她反對減少公司股本的決議並非爲了個人利益,而是因為決議明顯違背亡父希望將公司資本用於南沙發展計劃的遺願,而且亡父希望把南沙發展為與深圳媲美的繁華城市。霍麗娜認為亡父把35.2億元交給公司,沒有預計那些錢大部分會在他去世後歸還予股東。上訴庭則指,雖然霍麗娜希望繼承亡父遺願一點值得讚揚,但商業決定均屬董事會的職權範圍,認為原審法官在原審時已充分考慮霍麗娜的動機。

霍英東長房女兒霍麗娜。資料圖

霍英東長房女兒霍麗娜。資料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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