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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家爭產案續審 霍麗萍霍震宇曾指不應再投資內地

社會事

霍家爭產案續審 霍麗萍霍震宇曾指不應再投資內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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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家爭產案續審 霍麗萍霍震宇曾指不應再投資內地

2022年01月14日 18:41 最後更新:20:52

已故全國政協副主席暨愛國商人霍英東的爭產案今進行第四天審訊,代表被告方、長房次子霍震寰(Ian)的資深大律師黃仁龍繼續其開案陳詞,主要引述霍震寰及霍震宇兩兄弟在數個家族會議中的對話,可見霍震宇其實一定程度上了解涉案的「一股回購權」,而霍麗萍及霍震宇均認為霍興業堂不應再投資內地,霍震寰回應:「如果話投資中國大陸高風險,會令到爸爸形象好差」。霍震宇則指父親在內地及香港「都無咩投資」,指明「我哋收租過世⋯⋯收租派息,打跛腳都唔使憂」。

代表霍英東基金有限公司的資深大律師翟紹唐(中)。

代表霍英東基金有限公司的資深大律師翟紹唐(中)。

黃仁龍提到霍英東在2005年欽點兒子霍震寰成為「銘源發展有限公司」的董事,另為了有效地建設南沙海濱新城,在2006年1月成立「南沙基金會行政小組」,另在2006年10月25日把「銘源發展有限公司」改名為「霍英東銘源發展有限公司」,並公開表明南沙發展項目交由何銘思全部控制,截至2006年已注入35.2億元的資金儲備,以助南沙項目的日後發展,並以確保自己死後「南沙夢」仍得以持續。而霍英東作為如此有規劃的人,一旦他有意在2007年行使「一股回購權」,要求有榮從霍英東基金回購涉案一股,理應會在死前特意交代清楚,由此可見,霍英東無意回購涉案一股。

代表被告方的資深大律師黃仁龍。

代表被告方的資深大律師黃仁龍。

黃仁龍引述霍家在五個家族會議中的對話,霍震寰在2011年12月19日的霍英東基金董事會議上提及,有榮把一股轉予霍英東基金,霍震宇隨時詢問有榮是否「簽咗份野」便可回購一股,霍震宇聲稱他在2011年透過霍震寰才知有「一股回購權」,但認為霍震宇明顯知道更多。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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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2月19日的霍英東基金周年會議中,霍震寰提到霍英東基金借錢予番禺發展去投資南沙,是生父的早期決定,「我諗大家跟住佢(嘅決定)」。霍震宇問霍震寰有關有榮「一股回購權」的回購條款時,霍震寰指有榮在香港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南沙項目,所以把一股「轉左去(霍英東基金)先」,「希望頂左幾年之後,可以或者到時再轉返我哋(有榮)公司」,「不過收尾(一股回購權)就過左(期)。霍震宇再問霍震寰:「有榮係咪有權買返呢個股份?」,霍震寰則指一股回購權已失效,「期限就過咗嘅⋯但係如果我哋大家董事⋯都同意,咁呢個都可以嘅,我哋尊重(父親)當時嘅意願係咁嘅嘢,呢個可能再搵律師再研究吓啦,我就唔敢講係咪法律上咩嘢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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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代表霍英東基金有限公司的資深大律師翟紹唐告知主審法官陸啟康,身為霍家調解委員之一的霍英東堂弟霍錦濤昨日逝世,但他並非本案證人,事件亦不會影響是次審訊。案件下周一再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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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英東女兒反對減持股份爭議 上訴庭駁回霍麗娜上訴

2023年06月30日 18:36 最後更新:18:36

已故全國政協副主席霍英東生前為內地南沙發展計劃,而成立「霍英東銘源發展有限公司」,2017年公司股東決議減少公司股本後,霍英東長房女兒霍麗娜反對該決議,入稟高等法院申請撤銷該決議。她敗訴後2021年提出上訴,上訴庭6月30日頒布書面判詞提到,霍麗娜指自己不是為了個人利益著想,只是認為涉案決議有違亡父遺願,但上訴庭指商業決議應由董事會作出,原審法官正確裁定涉案決議沒有危害債權人的權益,亦由股東大比數通過,認為不應干預原審法官的裁決,故駁回霍麗娜的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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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英東銘源發展有限公司」 2017年3月24日在股東特別大會上通過特別決議案,把公司股本減少8.61億元,然後再把公司約11.7億元的已繳股本分發給股東,即是總共把公司股本由31億股減至10.7億股。公司亦指明它沒有任何新的投資項目,故剩下10.7億股已足夠應付公司的未來需要,特別決議案最終只有霍麗娜一人反對。原審法官夏利士2020年裁定特別決議沒有危害債權人的權益,而且亦由股東大比數通過,故確認特別決議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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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麗娜指公司及其附屬公司2016年的報告和財務報表顯示,其減值虧損約爲10.42億元(截至2016年8月止),而且公司未能證明減少股本的8.61億元是永久損失。上訴庭法官袁家寧、鮑晏明及區慶祥認為,股東特別大會後才發布的經審計報告和財務報表顯示,公司的減值虧損為10.41億元(截至2016年12月止),與大會前所知的減值虧損差別微小,相信股東在大會上堅定地認為報告所指的減值虧損全屬永久性,無法預視虧損能夠彌補,而大會後任何虧損增減也不代表股東在大會上的決定出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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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審期間因公司土地評估價值增加,10.42億元的減值虧損內有7.947億元已收回,公司在開審前則承諾會把10.42億元已收回的減值虧損撥入特別資本儲備金,不會分配予股東,以保障現有債權人。上訴庭指出沒有其他股東支持霍麗娜的申請,認為原審法官有權認爲公司的承諾有效保障債權人的合法利益,亦認為原審法官有權根據當時公司的財務狀況,確認減少公司股本8.61億元的決議。

另外,霍麗娜稱她反對減少公司股本的決議並非爲了個人利益,而是因為決議明顯違背亡父希望將公司資本用於南沙發展計劃的遺願,而且亡父希望把南沙發展為與深圳媲美的繁華城市。霍麗娜認為亡父把35.2億元交給公司,沒有預計那些錢大部分會在他去世後歸還予股東。上訴庭則指,雖然霍麗娜希望繼承亡父遺願一點值得讚揚,但商業決定均屬董事會的職權範圍,認為原審法官在原審時已充分考慮霍麗娜的動機。

霍英東長房女兒霍麗娜。資料圖

霍英東長房女兒霍麗娜。資料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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