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8月11日有示威者包圍沙田警署,7人被控非法集結及管有攻擊性武器等罪,26歲助理工程師於開審前承認非法集結罪被判4個月2星期。裁判官崔美霞今於九龍城裁判法院裁定2人非法集結罪脫,4人罪成。而其中3名被告涉管有雷射筆或對講機的控罪則因法庭不能穩妥接納警員處理證物手法,獲裁定罪脫。案件押後至1月28日求情及判刑,4名罪成被告均有保釋申請,遭崔官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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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名被告為報稱無業的25歲區嘉偉、26歲公務員李子豪、22歲經理葉盛富、23歲文員蔡承志、25歲機場助理何皓賢及19歲女學生林嘉慧,同被控於2019年8月12日在沙田警署外,與其他不知名的人參與非法集結。區嘉偉及葉盛富另涉無牌管有一部無線電收發器。區嘉偉亦涉管有一個可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以及襲擊警員楊竣然;林嘉慧亦涉管有一個可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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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官裁定被告區嘉偉、葉盛富、蔡承志及何皓賢非法集結罪罪成。被告區嘉偉雖然不是身處沙田警署正門外,但他身旁有多名示威者,其行為及所攜物品反映他參與非法集結。被告葉盛富曾叫口號及叫囂,警署附近為住宅區,示威者叫囂滋擾民居,警方多次警告會構成擾亂秩序,被告仍然逗留。而拘捕被告蔡承志的警員雖承認追捕葉時視線受阻,但警員竭而不捨地追截被告,認為警員追至轉角位去失被告身影的時間不足一秒,不可能有相同衣著的人出現在該處。雖然逃跑不一定有罪,但蔡附近有十多人叫囂,蔡身上的物品在他身處的地方沒有一般用途。被告何皓賢在警方掃蕩時拒絕離開,他曾叫口號及被搜出保護裝備。

崔官認為拘捕被告李子豪的警員口供及庭上作供時,描述李的逃跑方向時多次更改,存在關鍵性矛盾,不能證明李被截查前有份參與。而被告林嘉慧被截查時並非身處非法集結地點,附近沒有示威者,兩名搜查林背囊的警員證供與片段亦有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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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官亦質疑證物警員處理手法沒有反映證物鏈完整性,而警員亦承認處理粗疏,故裁定區嘉偉,葉盛富及林嘉慧管有雷射筆及對講機的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及無牌管有一部無線電收發器罪罪名不成立。

另外,制服被告區嘉偉的警員指被區用手刮傷下巴,造成1cm的傷口。崔官指區被警員制服時倒地,不排除他失平衡意外抓到警員,而警員亦承認可能是配戴頭盔帶方式造成,故裁定區的襲警罪不成立。

九龍城裁判法院。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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