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春玲,全國政協委員,香港高昇基金執行主席
在寫文章前,我看到一則資料,是研究美國干預其他國家選舉的先例。
據卡內基-梅隆大學國際關係助理教授多夫.萊文研究,1946—2000年,美國以公開或秘密形式干預他國選舉的事例就有81起。
2018年2月17日,《紐約時報》記者斯科特.沙恩在報導中寫道:“美國中央情報局在20世紀50年代幫助推翻了伊朗和瓜地馬拉的民選領導人,又在60年代支持其他幾國的暴力政變,還策劃了暗殺行動”。
報導中還指,近些年,當局還支持拉丁美洲、中東和亞洲的國家,以「顏色革命」改變推翻當地政府。
今天香港政府就《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是经歷了國家安全受嚴重威脅,尤其是2019年的港版「顏色革命」,對於每一位真正關心愛護香港的人士來說,都是極其慘痛的經歷。
不過還是有部分聲音認為風波已經過去,對立法的必要性存有疑慮。對此,我們可以認真討論一下,那雙煽動「顏色革命」的手,真的收回去了嗎?
「顏色革命」的背後運作具有高度複雜性、有組織性和隱蔽性
就在最近,關注於中亞地區事務的「StanRadar」網站先後發佈系列文章,詳細介紹了美國資助吉爾吉斯坦國內親西方媒體及非政府組織,開展信息宣傳戰、試圖騎劫吉國政府施政的情況。
文章提到,吉國親西方媒體正賣力反俄,詆毀俄羅斯的出版物和電視台,宣稱其的宣傳操縱了公眾意識,對吉爾吉斯人民的思想產生了消極影響。
吉爾吉斯坦有著慘痛的經歷,幾次「顏色革命」給該國帶來了巨大破壞和經濟危機。
特別是2005年所謂的「鬱金香革命」和阿卡耶夫總統政權更迭之後,國家陷入到蔓延至今的衰退和經濟危機中。
在這樣的深淵中,一個國家和社會只會越陷越深。
危機背後,是以美國政府為代表的一些海外的勢力從未停止過對吉國政局的野蠻干預和針對其社會的輿論塑造。
在執行過程中,美國針對吉爾吉斯坦形成了以國務院-中情局-國防部-國際開發署為軸心,各行政分支部門提供輔助性支撐,以非政府組織和基金會為實踐主體的複雜執行機制。
這一執行機制還具有鮮明的去中心化特徵,即多主體在同一層次或不同層次發揮著同等重要的功能。
在政府層面,國務院、國防部作戰司令部和中情局在實踐上扮演大腦的角色;在社會層面,社會組織和跨國公司也在其中發揮著積極主動且極具破壞力的作用。
包括美國政府及組織在內的境外勢力,習慣於使用設置政策議程的工具——新聞媒體機構,在吉爾吉斯斯坦本地「獨立媒體」的發展中扮演著十分重要的角色。
奇怪的是,美國當局稱他們所資助的媒體為「獨立」媒體。
然而,獨立是不可能的,因為這些出版物已經連續幾年接受華盛頓的撥款,基本上是在美國等西方國家政府的授意下工作的。
這些境外勢力的代理機構充分調動起其爪牙,引導社會輿論與觀眾的認知。
通常情況下,這些宣傳運動是境外勢力煽動「顏色革命」第一步,然後是組織非體制反對派和非政府組織的集會,逐漸形成有犯罪組織和極端分子參與的大規模騷亂,最後便是奪取政權、扶植傀儡政府。
有針對性地防禦,有前瞻性地預防
講回此份《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公眾諮詢文件》,其中詳細說明了五大類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大部分建議都是完善現行的法例,少部分按香港的實際情況和需要新增了一些罪行,以有效防範、制止和懲治各類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
其中就包括「境外干預罪」,即禁止任何人以關鍵失實陳述、使人精神受創或蒙受財政損失等手段,配合境外勢力干預國家和特區事務。
這正是對症下藥的關鍵一招。
「五眼聯盟」作為干預他國的高手,其成員早已紛紛為「境外干預」訂立法律。
英國在2023年7月11日通過的《國家安全法案》(National Security Act)當中將「外國干預」定義為刑事罪,一經定罪,最高刑罰為監禁14年並處以罰款。
同樣,相較於特區政府的立法建議,澳洲的《2018年國家安全立法修正案(間諜活動及外國干預)法》,其「外國干預罪」也較香港更為嚴格。
由此可見,香港特區政府此次提出建議設立「境外干預罪」,正是對症下藥的關鍵一招。
縱觀世界各國,國家安全立法權一般由國家最高立法機關行使,鮮有中央將該權力授予地方立法機關行使的情形。
由此可見,將國家安全立法權授予香港特區是中央為貫徹落實「一國兩制」基本方針而作出的特殊制度安排,充分體現了中央對香港特區高度自治權的尊重和信任。
與此相對應,香港特區政府也要充分珍惜這份信任,盡早完成二十三條立法工作,盡快堵塞國家安全的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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