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Content Facebook Feature Image

黎智英案|香港眾志曾助聯絡日媒刊G20廣告 李宇軒:我估係周庭

黎智英案

黎智英案|香港眾志曾助聯絡日媒刊G20廣告  李宇軒:我估係周庭
黎智英案

黎智英案

黎智英案|香港眾志曾助聯絡日媒刊G20廣告 李宇軒:我估係周庭

2024年03月14日 17:21 最後更新:03月15日 07:22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與《蘋果日報》3間相關公司涉串謀勾結外國勢力案,第四十五日聆訊下午續開庭。 「十二港人」之一、「香港故事」成員李宇軒續作供。控方就早上李指以信用卡支付了《日本時報》的廣告費,但無相關紀錄,李又改口稱應該不是他付;至於另一份日本報章《朝日新聞》收據客戶名稱顯示為「眾志」,李確認為「香港眾志」,並估計是眾志前成員周庭做聯絡人,因只有她懂日文。

李宇軒早上供稱,曾為《日本時報》(The Japan Times)支付200萬日元廣告費,「應該係我張信用卡(付款),但我諗要cross check account(核對戶口)先可以確認」。控方展示,其兩張渣打銀行信用卡的銀行紀錄,不論是日元或港元,均沒有200 萬日元或相同港元價值的銀碼,李指「咁可能我記錯,唔係我張 credit card」。

更多相片

《紐約時報》G20廣告 (網上圖片)

《紐約時報》G20廣告 (網上圖片)

《朝日新聞》廣告 (網上圖片)

《朝日新聞》廣告 (網上圖片)

周庭 (資料圖片)

周庭 (資料圖片)

無交易紀錄顯示李用信用卡付《日本時報》廣告費  李:「咁唔係我付」

控方追問,換言之李沒支付《日本時報》廣告費?李稱「我唔肯定」。控方再展示一張由《日本時報》發出的收據,顯示抬頭為「Save Hong Kong at G20 Campaign」,詢問李如何取得此收據?李稱「因為 The Japan Times 冇實體郵寄呢啲receipt畀我,一係我email 收到,或者係T (陳梓華)畀我,我唔肯定係邊樣」。

法官李運騰追問,庭上展示的似乎是實體收據?李指「可能我喺email 收到,跟住印咗佢出嚟」。法官杜麗冰注意到,文件上除印有「Save Hong Kong at G20 Campaign」,還有一個人名「Debbie Chan」,李表示不清楚,重申其月結單沒相關交易記錄,「咁就應該唔係我(付款)」。

李指登報時會用真名填表開戶

控方展示,德國《南德意志報》刊出的廣告及相關收據,涉及8.5萬元歐羅,李確認是登報廣告之一,「G20 campaign 入面,淨係得一份德國報紙」,而李當時以港幣約76萬元買入8.53萬歐羅,透過渣打銀行支付《南德意志報》廣告費。;至於美國《紐約時報》,李確認廣告費涉款 8.37萬美元。

控方指,《紐約時報》收據顯示,除有李的名字,還印有「Anna Kwok」。李指,他與Telegram 群組成員Anna Kwok一起安排《紐約時報》廣告,「因為搵報紙仲有第二啲人去負責,所以我諗 The New York Times(廣告),Anna Kwok 佢有份幫手搵嘅,咁至於最尾張單點解有兩個名,我唔清楚」。

《紐約時報》G20廣告 (網上圖片)

《紐約時報》G20廣告 (網上圖片)

法官李運騰關注,李當時使用真名安排《紐約時報》廣告?李同意。李官追問,其他TG成員是否也知道李的真名?李稱不是,「淨係喺呢啲單、同報館落正式嘅form(表格)、開 account(戶口) ,我先 provide(提供)我個真名」。李指,亦有可能報館會知道其真名,「同埋如果呢啲文件通常喺email度send,中途forward(轉寄)過或者 CC(副本)過畀搵報紙嘅人嘅話,咁就佢都知」。控方展示《紐約時報》另一版本廣告,李確認涉及3.6萬美元。

李官又指,在一份由LAIS Hotel所支付的帳單中同樣出現李的真名,問李是否曾將名字告知他人,李指,他填寫部分文件時會用上真名,加上他需要將文件轉交給T(陳梓華),讓對方代為墊支,故推測對方從中得知他的姓名。

《朝日新聞》廣告 (網上圖片)

《朝日新聞》廣告 (網上圖片)

《朝日新聞》G20廣告收據客戶名稱為「眾志」 李:我估係周庭

控方另展示日本《朝日新聞》G20廣告,從收據可見,廣告費為700萬日元,客戶名稱為「Demosisto」,李確認是「眾志」。控方追問,是政黨的那個「眾志」?李稱「以我理解,淨係得一個眾志」,當中有人幫忙聯絡《朝日新聞》登報。

周庭 (資料圖片)

周庭 (資料圖片)

法官李運騰問,該人是TG成員之一?李稱不知道。控方問及,那名「眾志」成員涉及登報行動?李稱不直接知道,「但我估係周庭,我估得佢一個識講日文」,亦不知道她是否TG成員之一。

控方展示,李相關渣打銀行記錄,詢問是否李支付700萬日元登報費?李確認由他支付。控方問及,收據向香港眾志發出,李如何獲得此收據?李稱不記得對方透過哪個渠道給他收據, 「負責搵報紙嗰啲人,要畀錢嗰陣,張單畀我,就係呢張喇」。

韓國3份報章刊登廣告

控方另展示,韓國3份報章《韓國日報》、《朝鮮日報》及《東亞日報》的廣告及相關單據和銀行月結單,三份韓國報章的廣告費總共為韓圜8,325萬元。控方又展示一份「廣告信託契約書」,內容提及韓國《中央日報》及《東亞日報》在2019年6月28日的廣告費,共為韓圜8325萬元,由他支付。李指該信託契約書並非最終版本,內容並不正確,且他們也沒在《中央日報》落廣告。

加國《環球郵報》廣告費含合併銷售稅 李:國際客無須付

控方展示,英國《泰晤士報》的廣告,收據指明全版彩色廣告費用約2.72萬英鎊,渣打銀行月結單則顯示,李宇軒向NEWS UK & IRELAND LIMITED(英國新聞集團,英國泰晤士報、星期日泰晤士報、太陽報等報紙的出版公司)支付2.7195萬英鎊,銀行在李宇軒個人戶口扣除了約27.58萬港元。

另在西班牙《世界報》的廣告,李確認由他支付2萬歐元,而《歐洲政治報》的登報費則為5000歐羅,同樣由他支付;至於加拿大《環球郵報》 廣告,控方指相關帳單顯示,價錢分兩個項目,即約7.5萬加元廣告費,以及9000加元合併銷售稅,合共約8.47萬加元,李的銀行紀錄顯示他支付7.5萬加元。

李解釋,由於9000加元是合併銷售稅,他曾就此電郵予《環球郵報》查詢國際客戶是否需支付此稅項,對方表示不用,但沒給他另一張帳單。法官李運騰指出,帳單上有人手寫「Free HST」,李確認,故最終付7.5萬加元登報費。

往下看更多文章

黎智英案|國安處偵緝警署警長到羈留所探訪陳梓華 以電腦錄取口供

2024年05月17日 18:10 最後更新:18:10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與《蘋果日報》3間相關公司涉串謀勾結外國勢力案,5月17日進行第七十八日聆訊。證人國安處偵緝警署警長黎國勇續出庭作供,指他於2022年11月9日及10日前往羈留所探訪陳梓華,並由其下屬替陳錄取了共6頁的口供。辯方提出,警方探訪從犯證人張劍虹及陳梓華時,不斷說服他們成為控方證人,惟法庭質疑辯方在盤問張劍虹及陳梓華時,只「提問」,並無「指出」等字眼。辯方申請暫停盤問黎國勇,案件押後至5月20日(周一)續審。

載着黎智英的囚車。 巴士的報記者攝

載着黎智英的囚車。 巴士的報記者攝

辯方續盤問國安處偵緝警署警長黎國勇,黎早前提到在2022年8月11日至11月9日前往羈留所探訪陳梓華14次,與陳梓華會面約670分鐘。

辯方展示黎國勇的記事冊,當中顯示黎在2022年11月9日早上10時前往羈留所,下午4時至5時15分探訪陳梓華。黎國勇在2022年11月10日早上10時,與下屬再度前往羈留所探訪陳梓華。記事冊寫他們在下午3時50分到達,辯方質疑黎為何需用5小時才到達羈留所,黎解釋他在下午3時50分已身處羈留所。

黎國勇指下屬替陳梓華錄取了共6頁紙口供 

辯方再展示調查報告,提到黎在2022年11月9日下午4時05分至5時15分,與下屬到羈留所1號會見室與陳會面,期間提及陳梓華生活近況,並作風險評估。黎在2022年11月10日早上11時至下午3時45分,與下屬到羈留所會見室與陳會面,並由其下屬向陳錄取共6頁的口供。

黎國勇稱,當日他與其下屬受指派向陳梓華錄取口供,兩人到會議室後,其下屬向陳梓華錄取口供時以電腦記錄,陳梓華有在口供紙簽署。

辯方表示,控辯雙方經討論及協商後,決定暫停盤問偵緝警署警長黎國勇,要求案件押後至5月20日(下周一),以讓辯方重新考慮盤問方向。

辯方律師團隊。 巴士的報記者攝

辯方律師團隊。 巴士的報記者攝

法庭質疑辯方盤問證人時只「提問」非「指出」

辯方另指,早前黎國勇的供詞提到他在2021年11月11日到荔枝角收押所探望張劍虹,現時控方正向懲教署職員索取有關紀錄。法官質疑,辯方為何需要有關紀錄,辯方於陳梓華出庭作供時已指出警方探訪期間曾經談論證供,當時陳已否認。

辯方稱,他們欲指出警方探訪張劍虹及陳梓華時,不斷說服他們成為控方證人。惟法官質疑,辯方早前在盤問兩人時,並無提出指導(coaching )、捏造 (fabrication) 及排練(rehearsing)證供等字眼。辯方指,曾提出「游說(persuade)」等字眼。惟法庭指,辯方當時只是「提問」,沒有「指出」。

黎智英的妻女續到庭旁聽。 巴士的報記者攝

黎智英的妻女續到庭旁聽。 巴士的報記者攝

在第七十七日聆訊中,就辯方申請重召從犯證人、《壹傳媒》前行政總裁張劍虹出庭,就《蘋果》工作平台Slack上的「飯盒會」會議紀錄接受盤問, 三名法官經考慮後,否決辯方申請,認為黎一方在本案開審前已有機會取得Slack平台紀錄,且黎本身亦是Slack用戶及相關群組成員,不可能對Slack不知情,且開審前辯方已有長達2年多作準備,理應可更早取得Slack相關紀錄,法官認為若容許辯方重召張劍虹出庭作供,將不符合司法公正原則;另證人國安處偵緝警署警長黎國勇承認把判詞交給張劍虹後,與其聊天談及「獄中日常」,但否認逾3小時會面是要游說對方做控方證人。

你 或 有 興 趣 的 文 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