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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龍城4歲女童疑受虐昏倒浴缸命危 身有11處瘀傷警拘38歲母親

社會事

九龍城4歲女童疑受虐昏倒浴缸命危 身有11處瘀傷警拘38歲母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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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龍城4歲女童疑受虐昏倒浴缸命危 身有11處瘀傷警拘38歲母親

2024年03月24日 15:00 最後更新:17:17

警方23日接獲一名男童報案,指妹妹在九龍城沙浦道一個單位內暈倒,該名4歲女童昏迷被送往伊利沙伯醫院治理,情況危殆。

伊利沙伯醫院。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伊利沙伯醫院。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警方初步調查,女童懷疑曾經被人襲擊,同日在油麻地拘捕一名38歲女子,涉嫌對所看管兒童或少年人虐待或忽略,她正被扣留調查。案件交由黃大仙警區重案組跟進。據悉,女子為昏迷女童的母親,女童身上發現瘀傷,警方正調查她被襲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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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利沙伯醫院。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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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線新聞截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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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警方資料顯示,姓朱38歲母親與營商的丈夫在內地結婚,隨後兩人生下大兒子(8歲)、二兒子(4歲)和細女兒(4歲)。於去年3月移居香港,並居住於九龍黃大仙沙浦道83號御豪門某單位。由於丈夫經常出差,故聘請了一名印尼藉家傭在家工作。

有線新聞截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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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發於23日早上約9時30分,大兒子在家中浴室刷牙,而母親亦同時在浴室幫手為細女洗澡,期間母親離開浴室前往廚房,而大兒子也離開了浴室,留下細女在無人看管下浸浴在半滿的浴缸中。 幾分鐘後,大兒子返回浴室並發現妹妹不省人事,仰臥在浴缸底部,於是立即通知母親叫救護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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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童當時已昏迷不醒,隨即被送往伊利沙伯醫院,醫院發現她身上有多處瘀傷痕跡,覺得可疑於是報案。 警員接報到場了解後,在伊利沙伯醫院逮捕母親,並將案件移交黃大仙警區重案組進一步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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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警方調查得知, 女童的上半身、背部、手和腿有大約11處瘀傷,而兩位兒子初步沒有觀察任何可疑傷勢。 家傭姐姐表示她之前亦曾親眼目睹過母親徒手打事主,但她不太記得事件詳情。 此外, 家傭姐姐更表示在22日晚上聽到事主大哭,但由於門關著,她未能見到事件經過。

女童目前處於昏迷和危急情況,在ICU留醫中,案件已轉介至社署跟進, 兩位兒子將暫時由阿姨照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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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會法案委員會續審強制舉報虐兒條例草案

2024年05月18日 10:19 最後更新:13:31

立法會《強制舉報虐待兒童條例草案》委員會,早上進入逐條審議階段。

立法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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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條例草案提到「人員須在關鍵時間之後,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作出舉報」,本身是註冊社工的議員林素蔚關注,當中的「關鍵時刻」和「盡快」的定義,又認為「切實可行」意思可以很主觀,問到當局是否設有時限,避免人員拖延。

勞工及福利局副局長何啟明說,每宗個案性質與複雜程度不同,不會劃一指定時間及期限,希望為專業人員提供彈性作出判斷。

社署副署長黃國進補充說,每宗個案報告時間或有不同,如人員決定召喚救傷車為兒童處理傷勢,舉報時間會較短,可能大約一小時內;但如面對性虐待個案,受害人情緒波動或有自殺傾向,專業人員需要先處理環境問題和兒童情緒,因此需要留有彈性,只要該專業人員讓法庭知悉已經在合理時間內盡快舉報,亦已滿足法例要求。他又指,會在《強制舉報者指南》列出需要盡快舉報的情境。

示意圖。設計圖片

示意圖。設計圖片

對於條例草案列明「負責人代表管養、看管或照顧該兒童人士」,新民黨黎棟國關注「負責人」涵蓋的年齡範圍,舉例如負責照顧人士未滿18歲,是否亦受到條例規管,委員會主席鄧家彪問到,如果有家長將子女交予鄰居看管,該鄰居是否也屬於「負責人」。

黃國進說,根據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超過16歲具看管和照顧責任,均可界定為「負責人」,又指以往曾經以相關條例起訴一名負責照顧兒童的鄰居,因此需要根據事實情況判斷某人擔當負責人的職責。律政司代表說,現時草案未有寫明引用該條例,不能夠直接引用《侵害人身罪》,可能需要再有修正案,將再與局方商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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