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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智英案|陳梓華承認協助安排李宇軒偷渡離港 包括安全屋船隻及財政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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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智英案|陳梓華承認協助安排李宇軒偷渡離港 包括安全屋船隻及財政支援

2024年04月29日 12:34 最後更新:04月30日 17:43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與《蘋果日報》3間相關公司涉串謀勾結外國勢力案,4月29日進行第六十八日聆訊。 第五名從犯證人、律師助理陳梓華第十日作供,今在接受辯方盤問時承認,自己有協助被捕後獲保釋的李宇軒離開香港,包括助安排及聯絡可提供安全屋、船隻及財政支援的人士,當中包括Youtube頻道「升旗易得道」成員陳世德。陳又否認曾對李宇軒提及要成為流亡政府領袖,及以色列軍隊可訓練勇武。

陳梓華續穿灰色西裝及白恤衫到庭。 辯方早前提及,據李宇軒早前的證供,他被捕獲警方保釋後,曾與陳電話聯絡,陳稱會安排他離開香港,辯方就此事問陳,陳供稱兩人沒電話聯絡。辯方今再問,當時陳在庭上的回答是否真確?陳一度反問:「係咪問緊我本人安排佢離開香港」?經辯方重複問題及澄清後,陳指當時回應屬真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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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與《蘋果日報》3間相關公司涉串謀勾結外國勢力案,4月29日進行第六十八日聆訊。 第五名從犯證人、律師助理陳梓華第十日作供,今在接受辯方盤問時承認,自己有協助被捕後獲保釋的李宇軒離開香港,包括助安排及聯絡可提供安全屋、船隻及財政支援的人士,當中包括Youtube頻道「升旗易得道」成員陳世德。陳又否認曾對李宇軒提及要成為流亡政府領袖,及以色列軍隊可訓練勇武。

陳梓華續穿灰色西裝及白恤衫到庭。 辯方早前提及,據李宇軒早前的證供,他被捕獲警方保釋後,曾與陳電話聯絡,陳稱會安排他離開香港,辯方就此事問陳,陳供稱兩人沒電話聯絡。辯方今再問,當時陳在庭上的回答是否真確?陳一度反問:「係咪問緊我本人安排佢離開香港」?經辯方重複問題及澄清後,陳指當時回應屬真實。

陳今承認為李宇軒離港提供協助

陳確認為李宇軒安排安全屋

陳轉告李宇軒財政及交通支援 有人安排船家偷渡

載着黎智英的囚車到庭。巴士的報記者攝

陳否認控制勇武隊

黎妻續到庭旁聽‧ 巴士的報記者攝

陳否認曾提及成為流亡政府領袖及以軍可訓練勇武

黎智英女兒續到庭聽審。巴士的報記者攝

黎智英女兒續到庭聽審。巴士的報記者攝

在第六十七日的聆訊中,陳梓華接受辯方盤問,圍繞與黎智英的六次會面情況。陳同意與黎首次會面時,曾保證自己是非暴力示威者,亦同意黎曾提及和平威才可獲國際支持,惟黎無提及「所有示威佢都想和平非暴力」,指黎在意傳媒報道的大規模示威不應有暴力畫面,因「美國唔希望見到咁樣」,黎曾說過暴力會有反效果;但陳不同意辯方所指,黎沒在會面提及要成為「勇武派領袖」及「推爆政府」等,但同意黎反對「港獨」,但沒表示反對「攬炒」;辯方展示兩人對話訊息,當時《國安法》將生效,陳著黎「務必謹慎」,惟對話中避談外國制裁,因知道屬違法;另指因無印象黎曾提及《蘋果》英文版可增讀者訂閱數量,黎亦沒提過《國安法》下,要求制裁政府會違法;惟陳承認自己在警方會面錄影中,被問及與李宇軒關係及是否SWHK成員時,承認「講大話」。

陳今承認為李宇軒離港提供協助 

辯方展示陳於2020年10月11日與警方的首次錄影會面謄本。當中陳回答警方「我冇協助李宇軒離開香港,佢曾經有詢問過,有冇船可以離開香港?當時我對佢嘅回答係,我本人從來冇參與,亦都唔相信有船能夠成功抵達台灣。」辯方問到,當時陳指「我冇協助李宇軒離開香港」的供詞屬真屬假?陳指「當時我係假話」,承認曾為李離開香港提供協助。

錄影會面又顯示,陳當時向警方供稱「整件事上面,之後佢離開,我本人冇資助過佢一分一毫,更莫講話協助佢離開香港」,陳今確認當時的供詞屬虛假。

錄影會面顯示,陳向警方指「佢(李宇軒)第一天去保釋嘅時候,已經透過Telegram打電話畀我,問我有冇船可以畀到佢,令佢離開到香港去台灣,去台灣就冇講嘅,能夠離開香港,問得好清楚嘅,我答得佢好清晰,冇。」但陳今庭上在法官李運騰提問下確認,當時曾與李有用Telegram電話聯絡,但當天沒提及會為他安排船離港;隨後再與李再通話時,有談及離港一事,但當時並非指要偷渡。陳指,李宇軒當時曾就離港安排一事詢問陳,但當時「我冇同佢講過我做得到」。

陳確認為李宇軒安排安全屋 

辯方問及,隨後陳有否向李指會為李安排船隻離港?陳指沒有。辯方再問,陳有否稱會為李提供協助離港?陳指沒有,但「我有介紹人畀佢識」。辯方質疑,陳事實上曾為李離港一事作安排?陳確認有。

陳在提問下又指,首次與李宇軒電話聯絡時,當時陳指「需要地方住,佢話需要一間安全屋,然後佢話佢畀人拉咗」,李指其電話「所有嘢都曝晒光,佢覺得我應該要走」,而李亦需支援。陳稱當時會看看「有冇人可以幫到佢」。辯方問到,當時陳稱會看看是否能為李安排安全屋?陳回應「我冇咁講過」。

辯方展示2021年4月30日陳成為控方證人後的錄影會面謄本,顯示陳稱「我哋嗰日傾過電話之後⋯即係我哋都叫做有聯絡嘅,咁佢(李)有講,我提醒佢就係『無論點樣都好呢,咁佢(李)可能已經畀警方⋯即係跟蹤緊喇』,或者點樣都好,咁佢應該係要小心啲,咁佢亦都有同我講呢,『佢唔想返屋企,想睇吓有冇安全屋嗰啲喇咁樣』,咁跟住我話Ok。我幫佢問吓喇,安排吓啦咁樣樣。」陳確認,當時曾向李表示會嘗試為李安排安全屋,又談及反跟蹤技巧,隨後亦與名為 「Kyle」的人在Tg聯絡,對方稱可提供安全屋,之後再把「Kyle」的聯絡轉交予李宇軒。

辯方展示錄影會面內容,指「李宇軒當時好關心嘅就係安全屋咁樣樣,咁就話可以提供到安全屋畀佢,喺將軍澳,咁我就將呢個咁嘅聯絡方式啦,同呢個人呢就pass畀阿李宇軒嘅。」陳確認,指當時把「Kyle」及李宇軒會面的地方,提供給李,但已不記得他們的會面地點。

陳轉告李宇軒財政及交通支援 有人安排船家偷渡

辯方指李宇軒之後曾向陳報平安,陳確認。辯方提及,當時陳在Tg上與名為「陳世德」的人溝通,當時陳世德稱可提供財政及交通支援,亦可提供安全屋,陳今指當時陳世德直接表示可提供上述提及的所有支援,陳再把消息轉告李宇軒,再把陳世德聯絡方式交給李。陳世德為Youtube頻道「升旗易得道」成員。

陳又確認,當時曾與名為「Cap」的人商討李宇軒離港,當時Cap稱可提供協助。陳確認當時Cap 表示可安排釣魚工具及船家予李宇軒,釣魚工具可用作掩飾,及後李向陳指已與Cap聯絡及安排離港。 

辯方再問,當時陳有否提醒李當他抵台後要投案?陳指「唔記得係咪我講」。辯方再問到,陳有否告知李,當台灣釋放李後,李須跟隨捷克政府的飛機前往捷克?陳表示沒有。辯方又問,當李宇軒準備上船離港時,有否聯絡陳?陳確認有。

陳律師團隊去信律政司要求撤銷「協助罪犯罪」 成「控方證人」   

辯方展示2021年5月7日由陳的律師團隊寫予律政司的信件,顯示「We write to explore the possibility of whether the prosecution would consider to drop or discontinue Charge(2) on the condition that our client pleads guilty to Charge(1) and be Prosecution Witness or assist the Prosecution in future relevant case. (如果我們的當事人承認控罪(1)(串謀勾結外國勢力),並在未來相關案件中成為控方證人或協助控方,控方是否考慮撤銷或終止控罪(2)(協助罪犯罪)」;律政司同月21日回覆,同意陳梓華一方的建議,把「協助罪犯罪」存檔法庭。

陳否認控制勇武隊 

陳早前曾供稱自己不是勇武派,辯方今問及,陳實際上有否控制一隊或多於一隊勇武?陳稱沒有,亦不同意視勇武是一種方法,以示港府不能有效管治香港的觀感。辯方陳與李宇軒與2019年 7至8月期間,在火炭一工廈地下會面,陳確認,同場有名為「Captain」的男子及名為「Cath」的女子。

惟陳否認當日曾跟李宇軒稱「Captain」是勇武隊領袖、「Cath」負責製造爆炸品及汽油彈等,但陳表示相信兩人是勇武隊其中一員,又指他沒告知李,其勇武隊在哪裡收藏爆炸品,及其勇武隊涉及「721 白衣人」事件、中聯辦示威、2020年口岸爆炸品事件等。

法官李運騰問到,陳沒提過上述事情,同場人士又有否提過?陳稱「但係我介紹Cath同Captain 畀李宇軒識,啱啱講嗰啲都未發生喎」,又指兩人僅稱自己是前線抗爭者。李官追問,該會面在7 月還是8月?陳稱是完成第一次眾籌後會面,「我唔記得完咗第三次眾籌未,但係因為當時有個交流會,所以叫埋李宇軒去。但係我冇講過,我有一隊勇武小隊,做過啱啱講過嘅任何嘢」。

李官再問,陳沒提過上述事情,但同場人士有否提過?陳稱「確實有可能」,陳又同意在另一場合曾與李談及大埔開槍事件、721 白衣人事件,但並非指其勇武隊涉及此兩宗事件。

載着黎智英的囚車到庭。巴士的報記者攝

載着黎智英的囚車到庭。巴士的報記者攝

陳否認曾提及成為流亡政府領袖及以軍可訓練勇武 

李宇軒早前供稱陳曾指要組成流亡政府及成立軍隊,辯方詢問陳,是否說過要成為流亡政府的領袖?陳指「我冇咁嘅意思」。法官李運騰追問,辯方並非問他意思是甚麼,只是問他有否說過此句,陳稱「我會話冇」。辯方再問陳有否提過由他負責軍隊及以色列軍隊可訓練勇武?陳稱沒有。

辯方指陳未曾就「美國政府機密消息」致電黎 陳不同意

辯方又引述陳早前曾供稱,於2020年5月與Mark Simon會面。但辯方指據Mark Simon的出入境紀錄,Mark Simon於2020年4月18日離境後已再無入境香港的紀錄。辯方問及二人的會面其實可能於4月18日進行?陳同意。

對早前陳供稱,當黎智英向他發送聲稱是美國政府消息,向陳稱這是「非常機密」,不要跟別人分享,陳當時曾供稱收到黎訊息後,「我好想轉發畀李宇軒同劉祖廸,所以我打電話畀黎智英,問佢可唔可以透露畀佢哋知。」辯方指當時陳並無與黎有相關通話?陳不同意。

辯方早前提及陳與警方會面達81 次、長達103小時。辯方展示陳還押時的探訪紀錄,當中顯示陳於2020年10月10日被捕後曾進行錄影會面,於2021年2月15日再被捕,翌日及31日再有警員探訪。辯方指,約同年3月底,當時陳詢問成為控方證人的可能性,陳確認。

辯方再展示2021年4月28日的探訪紀錄,備註寫上「VRI (錄影會面)」,陳確認當時是成為控方證人後的首次錄影會面。辯方再引述陳的探訪紀錄,顯示由2021年3月31日至4月26日期間,警方派員與陳會面達18小時。李官問,當時警方是否有手寫或打字方式紀錄18 小時的會面內容?陳指於2021年3月31日似乎有,「就係我話可唔可以配合警方調查」,其他則沒印象。

與警方會面66次共約70小時  陳:談及身體狀況和在囚生活 

辯方指警方於2021年5月5日向陳錄取第3份書面供詞,紀錄顯示警方於兩天後即5月7日再次探訪陳,及至2024年1月15日期間,警方共與陳會面達66次、共約70小時。法官李運騰問及,在這些會面期間,陳有否與警方談及其證供?陳指沒有。 辯方再問上述會面期間,撇除於2022年11月10 日錄取書面供詞外,其餘65次會面中,警方有否做筆記?陳指沒記憶。辯方追問陳當時與警方65 次的會面期間,商討甚麼?陳指「身體囉,我自己,跟住主要都係講喺裡面嘅生活」,亦有「抱怨」。

法官李運騰問到這些會面的目的是甚麼?陳指「我一開始我以為係程序上,要望一望我點」,又指他「一開始好經常性,都係我情緒好崩潰。去到後來,我會講吓啲生活嘢,講吓⋯因為我喺裡面係睇唔到太陽嘅,所以,真係講下生活啲嘢,想知多啲。」

辯方展示的紀錄顯示,警方於2021年5月14日或之前到荔枝角收押所探陳,但於5月21日或之後則改到小欖精神病治療中心探陳。李官追問,當陳被還押在小欖時,其家人朋友可否探訪他?陳指並非所有親友都可探訪,因要作出申請。

黎妻續到庭旁聽‧ 巴士的報記者攝

黎妻續到庭旁聽‧ 巴士的報記者攝

黎智英女兒續到庭聽審。巴士的報記者攝

黎智英女兒續到庭聽審。巴士的報記者攝

在第六十七日的聆訊中,陳梓華接受辯方盤問,圍繞與黎智英的六次會面情況。陳同意與黎首次會面時,曾保證自己是非暴力示威者,亦同意黎曾提及和平威才可獲國際支持,惟黎無提及「所有示威佢都想和平非暴力」,指黎在意傳媒報道的大規模示威不應有暴力畫面,因「美國唔希望見到咁樣」,黎曾說過暴力會有反效果;但陳不同意辯方所指,黎沒在會面提及要成為「勇武派領袖」及「推爆政府」等,但同意黎反對「港獨」,但沒表示反對「攬炒」;辯方展示兩人對話訊息,當時《國安法》將生效,陳著黎「務必謹慎」,惟對話中避談外國制裁,因知道屬違法;另指因無印象黎曾提及《蘋果》英文版可增讀者訂閱數量,黎亦沒提過《國安法》下,要求制裁政府會違法;惟陳承認自己在警方會面錄影中,被問及與李宇軒關係及是否SWHK成員時,承認「講大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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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與《蘋果日報》3間相關公司涉串謀勾結外國勢力案,第七十七日聆訊下午續審。證人國安處偵緝警署警長黎國勇續接受辯方盤問。黎國勇承認把判詞交給張劍虹後,與其聊天談及「獄中日常」,沒特別原因,亦非上級指示,但不同意在逾3小時的會面中是要游說對方做控方證人。另黎國勇同意曾於2022年8月11日至11月9日期間,探訪另一從犯證人陳梓華14次,進行了3次錄影會面,但期間陳沒提過其供詞不準確。

張劍虹接收判詞後,與警長黎國勇聊天3小時。(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張劍虹接收判詞後,與警長黎國勇聊天3小時。(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辯方問及,為何黎國勇沒有遵從上級指示,送達判詞後便離開?黎國勇答稱「冇特別嘢其實」。就其供稱張劍虹閱讀判詞20至30分鐘後,兩人再於會見室內靜默10分鐘,辯方問到有何目的?黎稱沒有。

黎國勇指離開收柙所時有簽署「流水簿」 惟不知張劍虹有否簽署

黎國勇指於當日下午2時45分完成探訪後,張劍虹先離開會見室,他再離開,辯方指正常做法應是探訪者會先離開,其後再由懲教人員帶扣押人士離開,黎國勇稱「我當日唔係,係佢走先我再走⋯我淨係知道(懲教人員)將佢帶離會客室之後,由同一位懲教同事帶我離開個閘」,強調不清楚懲教署安排。

辯方問到,黎國勇有否在張離開前,告知懲教人員有文件給他?黎國勇指,他本人沒說過,但懲教人員有問張「警察有冇嘢畀你」。法官李運騰問及,張劍虹最終有否帶走判詞?黎國勇指「佢畀懲教署職員睇,就係呢啲(文件)啦,懲教署人員就將張劍虹帶離我視線範圍」,同意自己離開時,判詞在張劍虹手上。

辯方續問,黎國勇及張劍虹有否簽署「流水簿」(occurrence book),記錄交收判詞一事?黎國勇指,離開時有簽署,並提交「閘紙」,但沒留意張有否簽署。辯方問到,黎國勇需否在「閘紙」上簽署?他稱「唔肯定,應該係唔需要」。辯方指,黎國勇是否知道將未經授權的文件引進監獄是刑事控罪?黎稱知道。

黎智英長子黎見恩(綠衣者)離開法庭。 巴士的報記者攝

黎智英長子黎見恩(綠衣者)離開法庭。 巴士的報記者攝

黎國勇供詞以「獄中日常」涵蓋與張劍虹對話內容

辯方提到,黎國勇今早在庭上稱,張劍虹閱讀判詞約20至30分鐘、及後思考約10分鐘;其後黎國勇問張劍虹「你無特別嘢嘛」、及「無特別?咁不如我哋傾下計」。辯方指,上述證供在黎國勇的供詞、警員記事冊和調查報告均沒提及,黎國勇同意,並稱「呢啲唔需要」。辯方問到,黎國勇和張劍虹當時的對話內容,黎國勇稱,其供詞中用「獄中日常」涵蓋了全部。

辯方問到,與張劍虹傾談獄中日常,是否上級的指示?黎指「張劍虹講嘢我冇阻止佢,我由得佢講嘅,其實係一個正常嘅交談」。辯方指,黎國勇指是「交談」,即是他有份說話?黎國勇指自己是「回應」。辯方續問,他回應了甚麼?黎國勇稱「佢一問一答,其實好詳細點對話,我真係唔記得,隔咗咁耐,係圍繞住佢嘅獄中日常」。辯方指,黎與張的對話,不是與調查刑事控罪、認人手續有關?黎同意。辯方形容,兩人聊天更像朋友關係?黎指「唔講得上係朋友交談」。

黎智英妻子及前來旁聽的神父離開法庭。 巴士的報記者攝

黎智英妻子及前來旁聽的神父離開法庭。 巴士的報記者攝

黎國勇同意沒原因與張劍虹談及生活日常 

辯方問及,黎國勇是否同意,他獲得的指示僅是傳遞判詞,他沒有原因與張劍虹談及其生活日常?黎同意。辯方又問,黎與張的交談是警方職務之一?黎同意。

辯方提到黎國勇的警員記事冊,只記錄了早上10時往荔枝角懲教所,下一個記項已是下午4時返回辦公室,問及為何黎國勇不記錄完結聊天的時間?黎答稱「我自己認為唔需要」。辦方指,黎抵達辦公室後,向警長4081劉永玉(譯音)講述探訪張一事,當時僅表示「『喂,我返嚟啦』,就係咁多」,否認曾向對方報告。

辯方問到,劉永玉是否負責保存紀錄?黎國勇稱「我相信係,因為佢唔係我直接下屬,唔確實知道」。辯方問他知否劉當時負責張劍虹的案件?黎國勇稱「淨係知道佢嗰隊,邊個處理我唔知」,又指自己與劉均隸屬C1隊,惟屬不同小隊。法官李運騰問到,黎國勇不是記錄會面完結,而是紀錄整個工作完成?黎確認。

辯方問及,黎國勇事隔很久仍可記得當時情況?黎稱「因為當時我都覺得時間都長嘅,張劍虹未食飯,而我都未食午飯,好肯定當時睇睇個錶,記得個時間係3點前」。辯方問為何黎不記錄面談完結的時間?黎稱「我覺得未必需要,因為我離開懲教署,懲教署會有我離開嘅時間」。

陳梓華

陳梓華

否認想游說張劍虹成控方證人 

辯方又指,黎與張劍虹聊天逾3小時,因黎想游說張成為控方證人?黎不同意。黎國勇又確認,首次探張劍虹後翌日、即2021年11月12日再與偵緝警員4315往荔枝角懲教所探望張,但當時有人正探張,故黎在外面等候一會。辯方指,當張與黎見面,表示想做控方證人,是否使他感驚訝?黎稱「會呀」,但不同意辯方指,黎游說他成為控方證人,並著他想一晚。黎國勇重申「我唔係喺新聞聽到(張的供詞),冇刻意去聽呢件事喎,亦都唔會影響我嘅紀錄、記憶」。

黎國勇探訪陳梓華14次 進行三次錄影會面無提及供詞不準確

辯方另問及黎國勇探訪從犯證人陳梓華的情況,指2022年8月11日首次往小欖精神病治療中心探訪陳,黎國勇稱「應該係」。辯方指由2022年8月11日至11月9日期間,黎探訪陳14次,會面約670分鐘,曾進行三次錄影會面,陳梓華從沒提過他曾在三次錄影會面中說謊。辯方問及,在14次探訪期間,陳有否告知黎,其早前證人供詞是不準確?黎稱沒有﹐又指兩人會面時,陳沒取出供詞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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