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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龍案|黃振強:群組上傳測試引爆裝置影片 討論「踩線」及安排隊員「走佬」離港

屠龍案

屠龍案|黃振強:群組上傳測試引爆裝置影片  討論「踩線」及安排隊員「走佬」離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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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龍案|黃振強:群組上傳測試引爆裝置影片 討論「踩線」及安排隊員「走佬」離港

2024年05月02日 12:16 最後更新:05月03日 08:34

2019年12.8遊行「屠龍小隊」涉灣仔放炸彈及槍手伏擊警員案,7名被告被控串謀爆炸、謀殺及籌集財產等罪,案件首引反恐條例起訴,5月2日在高院續審,由控方證人、本案同謀的「屠龍小隊」領袖黃振強第三日作供。黃指,曾與成員開會提到涉及槍和炸彈的「大行動」,確認有本案被告曾把測試引爆裝置的影片傳到群組,亦計劃炸彈行動完成後帶小隊「走佬」離港。

2019年12.8大遊行。(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2019年12.8大遊行。(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控方展示2019年11月24日屠龍小隊在Telegram「滅龍」群組的對話,本案被告之一張俊富指「20kg交畀你」,惟黃稱不知道張俊富為何突然提到20公斤,其後又再有成員提到「20kg」,黃指當時在思考開會內容,對方應是建議他談及「20kg」,而11月底他與被告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李家田等成員在荃灣三陂坊開會,當時黃向各人提及將有大行動,會有其他勇武隊伍用槍和炸彈,「結論係屠龍唔會親手使用任何槍同炸彈,只係睇點樣從旁協助」。黃又指,在該次會議上,未知行動日期,到12月才獲吳智鴻通知,將於同月8日行動。

屠龍隊成員指若使用「20kg」要謹慎 事前「踩線」

控方問黃,對話中多次出現的「20kg」的具體意思,黃指群組中若提到「20kg」,「通常、應該」都是指同謀者吳智鴻的炸彈,但其他成員提到「20kg」則需要看對話上文下理才可完整解讀所指的「20kg」意思。

 控方指同年11月27日被告張銘裕把一條影片傳到群組,有成員問「一定要咁大舊?有冇得濃縮?」,張銘裕回覆「難啲,都係放入袋,無所謂啦」。黃解釋,片中是與吳智鴻炸彈相關的引爆裝置。黃指,屠龍小隊成員阿Kan建議12月1日示威中使用吳智鴻的炸彈,指若涉及「20kg」便要謹慎點,計劃事前「踩線」到尖沙咀視察路線。

控方再展示群組對話,黃稱「好,啪尖沙咀狗屋」,阿Kan回應「佢哋喺入面都炸唔死佢哋」。黃指,阿Kan認為警察不會在示威期間離開尖沙咀警署,但依黃觀察,警員在理大示威中有步出警署。

群組曾提及「走佬plan」及使用「小火龍」  

群組又提到未完成「走佬plan」,黃振強指,與吳智鴻商討使用槍和炸彈後,與Kan著手計劃如何「走佬」,行動完成後「帶成隊離開香港」,惟隊員未必知道要離港,一般未籌劃好的計劃不會告知隊員。

之後阿Kan問「可唔可以返到防彈盾?真係防實彈嘅,攞嚟用小火龍 」,黃解釋「小火龍」是可噴火的武器,由其他勇武隊所研發並欲提供予屠龍小隊使用,但在被捕前未使用過。另黃振強於11月30日指已索取90支汽油彈打算在12月1日使用,惟最後因被告嚴文謙身在韓國決定取消計劃。黃解釋,嚴文謙不到場「無安全感」,兩人較有默契,

黃振強曾提及於旺角朗豪坊放炸彈。

黃振強曾提及於旺角朗豪坊放炸彈。

黃曾提及在旺角朗豪坊使用炸彈 張俊富憂炸及無辜

控方展示黃振強於12月1日私訊張俊富對話,黃問「你覺得咁少人勇武定街坊好?」,張俊富當時回覆「你想而家打定plan 20kg」,黃指「plan」。黃解釋,對話是討論當日以勇武還是「和理非」裝扮到場,並不會使用炸彈,會與吳智鴻再商討何時使用。據相關對話顯示,黃稱「出咗旺角一轉...朗豪坊個位最靚仔」,指警員一定會前往清場,張俊富擔心「會炸到啲唔關事既人」,黃同意張的想法,並指「目標係炸到最多嘅狗」。

黃振強購買煙花爆竹 著張俊富存荃灣倉庫 

控方續展示對話,黃振強稱「我買咗啲煙花炮仗,你擺喺倉先,我哋好快用」,黃指,當時親自到圍村買煙花爆竹並搬至位於荃灣柴灣角街的倉庫,著負責管理倉庫的張俊富在樓下等待,張俊富亦曾被他指派從吳智鴻那裡交收10塊防彈板。

黃稱,12月1日在群組中再提及軍訓,當時未有炸彈行動地圖,但與吳智鴻籌劃第2次到台灣軍訓,黃打算大行動後,全隊「走佬去台灣」並參與軍訓。 到12月3日,黃振強相約全隊於該周四接受記者訪問,完成後再開會,並告知該星期要「入港島」,他指張銘裕有出席會議,估計李家田、嚴文謙亦有到場。

有成員憂放炸彈及用槍被誤會是屠龍小隊所為 

惟黃指,記不清會議上確實內容,大概是談及12月8日配合吳智鴻的行動,「相信講返槍同炸彈鴻仔嗰邊會搞返...佢嗰邊做咩我都唔係知晒...各自做各自嘅野」。 控方稱,嚴文謙於12月6日在群組中提到「8號之後我哋洗唔洗避」,其後又有成員提到「淨係引班狗嚟就走得」、「都係我哋平時做既嘢,不過今次要到特定地點」、「一放煙或者開槍就嚟」、「引戰」。黃指,成員的意思是當警員施放催淚彈,吳智鴻的團隊便會行動。當日李家田又於群組中提到懷疑遭警方跟蹤。

黃振強於12月7日在群組中交代成員翌日不必帶武器和工具,全數裝備會由黃準備,嚴文謙問到「聽日會唔會打近身」,有成員回應「咁咪你都中埋?」。黃相信,是成員擔心「打近身」會被吳智鴻的槍和炸彈波及;另李家田又問及「係咪今晚去定港島」,黃確認當日相約晚上9時在灣仔浸信會集合前往「安全屋」,嚴文謙曾提到「啲人應該會當係我哋放」。黃解釋,嚴文謙擔心「大行動」會令人誤會是屠龍小隊使用槍和放置炸彈。

黃振強於行動前一日 群組呼籲成員「準備full gear」

控方指,12月7日在「皇馬龍利號」群組中,黃振強發出「星期日行動細節我星期六會講,大家準備full gear (全套裝備)」、「星期四4點軒尼詩道華星冰室等」、「4點05分會起行,遲到就88,永不錄用 」 的訊息。黃指,該群組有屠龍小隊以外的人,打算呼籲更多人出席遊行,計劃由4點05分開始到灣仔軒尼詩道「引警察」行動。

黃指,由於有成員沒空, 12月7日仍未把荃灣倉庫中裝備帶到位於灣仔展鴻大廈的「安全屋」,黃又表示行動不會使用煙花。 到12月8日凌晨,黃指,李家田仍未到達「安全屋」,對方著他把鑰匙放於門口,黃確認12月8日早上在「安全屋」內,警方分別在他和嚴文謙的房內搜出共4件防彈衣。

控方問及獲不反對通知書的遊行中,參加者會否較不合法遊行多,黃回應稱,一般而言是合法遊行的人數較多。 控方5月3日續主問黃振強,料就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部分作提問。

 7名被告為張俊富(22 歲,學生)、張銘裕(20 歲,無業)、嚴文謙(21 歲,學生)、李家田(24 歲,無業)、賴振邦(29 歲,技術員)、許湛榮(24 歲,物業管理助理)及劉佩凝(24 歲,無業)。

 其中6名男被告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李家田、賴振邦及許湛榮否認《反恐條例》下「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以及交替的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以及否認串謀謀殺罪;李家田另亦否認一項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女被告劉佩凝則否認一項《反恐條例》下「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

高等法院。 資料圖片

高等法院。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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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馬煙花

2019年12.8遊行「屠龍小隊」涉灣仔放炸彈及槍手伏擊警員案,7名被告被控串謀爆炸、謀殺及籌集財產等罪,案件首引反恐條例起訴,5月16日在高院踏入第17天審訊。由控方證人、本案同謀的「屠龍小隊」領袖黃振強第十二日作供。辯方質疑,黃承認案情中提到串謀計劃內容包括設「育龍」宣揚「屠龍小隊」恐怖主義行為,惟開設「育龍」前仍未有2019年12月8日「大行動」計劃,黃同意,但否認自己承認案情錯誤的部分,因在「育龍」頻道以「大行動」作招徠眾籌。他又認為,使用汽油彈都算是「恐怖主義活動」,包括10月1日國慶示威中向警方投擲過百支汽油彈、10月2日因示威者中槍而「復仇」向新界南警察總部擲汽油彈,還有旺角警署、尖沙咀警署、 中大、葵芳等都有扔汽油彈。

2019年10月1日國慶示威。(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2019年10月1日國慶示威。(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黃振強早前作供確認其代表律師曾與律政司作認罪商討,律政司接納黃只承認「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和「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其餘控罪存檔,但條件是要完全同意控方所撰寫的案情撮要。惟辯方指,當中有內容與事實不符,包括9月軍訓是為12月8日「大行動」預備,黃同意有誤,但都在法庭上承認案情,因以為自己要承認案情。

黃同意開設「育龍」頻道時未有「大行動」計劃 惟曾以此宣傳眾籌 

被告劉佩凝代表大律師馬維騉今指,承認案情提到串謀計劃內容包括設「育龍」宣揚「屠龍小隊」恐怖主義行為,辯方理解開設「育龍」頻道時,仍未有12月8日「大行動」計劃,黃同意,但否認自己承認案情錯誤的部分,因曾使用12月8日「大行動」在「育龍」作招徠眾籌。

黃承認「育龍」為他帶來可觀收入

辯方就黃與案中被告嚴文謙的Tg對話盤問,對話顯示嚴向黃稱「諗到個 r 資助方法」,而隊員阿Ka 及梁政希都認為可行;嚴又向黃稱「So Fairy」,即同案另一被告劉佩凝會 協助開設新頻道。黃指,此頻道正是「育龍」,並確認當時曾透過其他Tg群組「春田花花」及「老豆搵仔」宣傳「育龍」。 黃又承認「育龍」11至12月短短一個月為其帶來非常可觀收入。惟黃對嚴卻不滿,並在「育龍」成立翌日向其斥計劃「推得急又係我幫你執手尾」。被問及「執手尾」指什麼,黃解釋,嚴於 「育龍」推出前沒有與其商討,推出後又隨即把頻道交由其管理,並要對「育龍」抱有意見的金主作解釋。

辯方又質疑,12月7日才在「育龍」提及集齊「30粒龍心(即殺警)」。法官張慧玲關注,案情沒表示「育龍」一開始便有宣揚恐怖主義活動;控方稱,案情指「懷有該財產用於作出有關恐怖主義行為,「包括」12.8計劃的意圖,不一定需要與12.8計劃絕對掛鈎。

黃振強畫像。

黃振強畫像。

黃認為「用汽油彈都算」恐佈主義活動 

辯方問及,除12月8日,黃有否組織其他恐怖主義活動如「殺人」、用炸彈,黃回答認為「用汽油彈都算」,包括10月1日國慶示威中使用約百支汽油彈,並向警方投擲;10月2日,示威者中槍事件後,為「復仇」而向大窩口新界南警察總部擲汽油彈,另有深刻印象在旺角警署、尖沙咀警署、 中大、葵芳等擲汽油彈,當中在中大並非使用「老虎仔」的貨源,因距前線幾百米後便有後勤免費製造汽油彈。黃同意,沒使用「一分一毫」買槍和炸彈。

辯方又提到,在承認案情中,黃11月8日向家長「黑警」稱「啲錢畀手足下半世用,嚟緊🔫🔫🔫」,黃指意思是想拿到槍械,其後欲「著草」,黃另承認劉佩凝不認識家長「黑警」,不知道兩人的對話。

「育龍」開設前 女被告劉佩凝不知涉案戶口與恐佈活動有關

另在承認案情中,提到案發時間2019年8月1日至12月9日共籌集了四百多萬元 ,辯方質疑最早協議是於11月「育龍」頻道開設之時,為何黃同意11月前是案發期間,黃答指「因為呢份嘢唔係我寫」,他承認內容與事實不符,而「育龍」開設前,劉佩凝並不知悉涉案戶口與恐怖活動有關。

辯方指「龍心」代表「寶石」非「拎命」 黃指沒玩「屠龍傳記」線上遊戲 

黃振強早前又承認,在「育龍」發佈「若有手足願意玩真屠龍online game,公會任務目標係集齊最少30粒龍心」的帖文,稱「龍心」意指「殺警」。辯方問黃,有否玩線上遊戲「屠龍傳記」,當中「龍心」是指寶石,可用現實金錢購買,黃稱沒玩過。辯方問到,黃口中講「龍心」為「拎命」,他人是否可理解為「寶石」,法官聞言後,稱黃不知道有此遊戲,無法回答,除非辯方提供「龍心」資料。

黃又供稱,提供大額資助的金主,通常是專業人士,懂得「規避法律」,訊息會使用「閱後即焚」功能,故黃的手機找不到大額金主對話,而黃不會特意刪除對話。

辯方另向黃問及有關Tg「楓葉」帳號於12月6日的對話,黃指「楓葉」帳號是由他與成員阿Kan及劉佩凝共同管理,並確認他曾以該帳號發出「課金計劃的詳情」、 「3個人著草目標500 萬」、「打爆機攞龍心就會著草」等留言。辯方問黃有否向隊友講解「著草Plan」,黃指阿Kan曾在群組向成員提及。辯方質疑黃沒將「著草 Plan」通知劉,黃指雖然「著草Plan」沒預留劉的位置,但他記得有向劉提及有關計劃。

黃沒有把「育龍」籌款轉帳至泰國戶口 惟所有資金歸他管

就管理「育龍」籌款的Telegram帳戶向捐款者稱,可入帳至黃的本地戶口,管理員會再轉帳至屠龍小隊隊長泰國戶口,黃確認,他從沒把款項轉帳至泰國戶口,但無論有否轉帳,所有資金都歸他所管。另習慣捐款至馬會戶口的「家長」,黃指示劉可繼續使用該戶口收取資金,黃同意未計及發佈文宣,上述是劉在「育龍」的唯一工作。

黃與劉佩凝在11月7日晚上6時多相約在觀塘海濱公園見面,當晚黃準備離港赴泰旅遊。黃接受盤問時指,見面目的為確認彼此身份、及面交數萬元給他,惟辯方質疑兩人的Tg對話沒顯示交收現金,劉在會面當日前已轉賬逾萬元予黃;辯方問及「育龍」僅成立一天何來籌得數萬元,以及黃即將前往泰國,為何要手持數萬現金?黃答稱,可能與劉使用Tg通話後,移除了紀錄,辯方指其實從沒交收現金,但黃否認。

黃由泰回港後致電劉佩凝告知將有「大行動」涉槍和炸彈 著加緊眾籌力度 

黃於11月23日由泰返港後,致電劉佩凝,提到「嚟緊有大行動」涉槍和炸彈,著對方「加緊眾籌力度」。辯方指,紀錄顯示2通電話分別1分鐘和34秒,內容主要圍繞翌日交收時間,黃不同意。 辯方又質疑,黃於2023年9月27日簽署無損權益口供前,從沒提過電話內容,而單單兩個來電顯示,應無從推測內容,惟黃強調,確有與劉佩凝提到配合其他團伙使用槍同炸彈。

而11月27日的對話顯示,黃又向劉佩凝稱「嚟緊我哋好快有大嘢發生架喇」,辯方指若數天前已分享計劃,何必如此「隱晦」,直接說「我哋就快做架喇」便可,事實上因「佢係你好細嘅棋子」,根本不會與劉談槍和炸彈,黃一概不同意。

辯方又問及,劉佩凝於11月23日在電話中如何回應黃,黃答「唔記得」,所有內容只是大概憶述,無法記起一字一句。辯方最後指,黃故意把與劉提及槍和炸彈一事,放於「無從對證既電話裡邊」,黃否認。

7名被告為張俊富(22 歲,學生)、張銘裕(20 歲,無業)、嚴文謙(21 歲,學生) 、李家田(24 歲,無業)、賴振邦(29 歲,技術員)、許湛榮(24 歲,物業管理助理)及劉佩凝(24 歲,無業)。

 其中6名男被告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李家田、賴振邦及許湛榮否認《反恐條例》下「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以及交替的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以及否認串謀謀殺罪;李家田另亦否認一項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女被告劉佩凝則否認一項《反恐條例》下「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

高等法院。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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