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就《強制舉報虐待兒童條例草案》提出修正案,加入新免責辯護條文,容許指明專業人員向法庭以合理辯解為理由,不作出舉報;就指明專業人員強制舉報虐兒的條文,政府提出多項修正案,包括建議引入「兩級制」刑罰制度,一經簡易程序定罪,可罰款5萬元;或循公訴程序定罪,可罰款5萬元及監禁3個月。
立法會相關法案委員會早上繼續審議相關條文,工聯會梁子穎問到,律政司如何劃分使用簡易或公訴程序,認為界線模糊,令專業人員擔心誤墮法網,面對監禁刑罰或吊銷牌照。
民建聯郭玲麗問到,如果有教職員以為另一專業人員已舉報,法定責任誰屬;政府會否向相關機構提出,制定清晰的舉報程序指引避免漏報。新民黨黎棟國說,如果刑罰太重,可能引致大量濫報,令條例草案目標越走越遠和背道而馳,因此支持當局現時計劃分為兩級檢控程序。
勞工及福利局副局長何啟明說,專業人員純粹誤以為對方已舉報並非合理豁免理由,又指如果只涉及粗心或不小心情節,可考慮引用簡易程序。
律政司代表補充說,如果專業人員察覺有嚴重虐兒情況,但因疏忽未有舉報,可考慮引用簡易程序;檢控科人員在引用簡易或公訴程序時,需要審視證據和個別案件情況再作決定,難以一概以論,根據《檢控守則》,需要考慮可判處最高罰款、對公眾重要性和整體案情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