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8歲無業父涉嫌8年內強姦親生女兒至少13次,被控13項強姦罪及1項非禮罪。案件今(3月13日) 在高等法院退庭商議超過7小時,3男4女陪審團一致裁定被告13項強姦及1項非禮罪全部罪脫。
高等法院。資料圖片
被告N.P.S.(58歲,報稱無業)被控2011年3月至2019年8月,分別在上水及元朗的不同住宅單位13次強姦事主X;另被控於2014年6月至2016年8月的某日,在元朗游泳池猥褻侵犯X。
控方早前開案陳詞指,女事主X現年26歲,首次遭男被告性侵時年僅12歲,當時就讀小六,最後一次遭被告性侵時則是20歲,當時正就讀副學士。13次強姦情節相似,被告會叫X上床或拖X出客廳,脫掉雙方衫褲,被告搓胸撩陰,在沒有使用安全套下把陽具插入X陰道,抽插至體內射精後拔出陽具,然後指示X自行洗澡。
X解釋她多年來不敢反抗或大叫的原因是,被告經常在心情差時毆打家人,故她一直啞忍遭父強姦一事。直至2021年6月,被告反對X養兩隻天竺鼠,吵架時被告把鼠籠掟在地上,X不滿並告知當時的男友、現時丈夫A,並揭發自小遭父親性侵一事,並報警處理。
警方上門以強姦罪拘捕被告,被告在警誡下稱:「我無做過」。警方在被告手機內發現有數張相片,顯示被告陰莖插入女性陰部。X作供時指認相中人是她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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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則指出,被告患痛風症多年,無法抬起X的腳進行性侵。被告稱,如有人在客廳的梳化上郁動,妻兒在房內會聽到梳化發出的聲音;如果他爬上X睡的上格床性侵X,次女亦會聽到聲音及醒來。
被告妻子12日作供稱,在家沒有任何不尋常事件發生,沒有人投訴過被告的不法行爲,也沒有發現被告人行爲舉止有異樣,沒有看到X長期不快。
32歲無業男涉於兩年前與已婚女網友初次見面時,在紅磡家維邨後樓梯強姦女網友,他否認一項強姦罪,案件星期三(12月10日)於高院續審,辯方結案陳詞指,被告沒向事主支付援交「肉金」,屬處理不當,但事主主動,被告不是強姦。法官張慧玲向陪審員作出指引,預計陪審團明(12月11日)將退庭商議。
被告盧彥銘(32歲,無業)被控一項強姦罪,指他涉於2023年10月30日於紅磡家維邨家義樓1樓樓梯間強姦X。案件由3女4男陪審團連同法官張慧玲審理。
高等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就有關毒品的罪行獲控方發出「免予起訴書」的X (案發時30歲),早前透過視像供稱,當天因與丈夫吵架心情不好,遂應透過交友軟件認識的被告邀請,到他家中吸大麻。她指,見面後被告拖她手、攬腰及輕吻她,她雖感錯愕但沒阻止。她稱,被告提出先在後樓梯「smoke嘢」,惟被告在該處強吻她,其後更強姦她,她反抗不果。被告其後稱「返去拎大麻」並離開,她則向大廈保安員求助並報案。
控方結案陳詞指,沒有爭議的是X和被告的確在案發地點發生性行爲,關鍵在於當時X是否同意,被告是否知道X不同意,或罔顧X是否同意的情況下進行性交。X承認,在案發前和被告有親暱行爲,但縱使有親暱行爲,也不代表X在事發當刻願意性交。
辯方結案陳詞指,被告在交友網站認識並約見一位女子「援交」,而發生性行爲後,聞到私處有異味,他有些不開心及害怕,認爲X「有性病都出來做」,離開時沒向X支付「肉金」500元,是他處理不當。辯方指,X在交友程序上的帳戶名稱是「做你一日的出租女友」,兩人講價後同意以500元金額交易。
辯方律師代表。巴士的報記者攝
辯方又指,閉路電視顯示,X和被告一見面就和被告「攬攬錫錫」,上身傾前,非常主動。而警方拘捕被告搜身時,並沒發現大麻,「smoke嘢」是X編造。
法官張慧玲聽罷雙方陳詞後,向陪審員作出指引,並將於明繼續,陪審團預計明早上退庭商議。
案件編號:HCCC 361/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