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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以言入罪」還是以「以言免罪」

博客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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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以言入罪」還是以「以言免罪」

2021年06月17日 19:28 最後更新:19:43

警方今日(6月17日)拘捕了5個《蘋果日報》的負責人,指他們涉嫌勾結境外勢力,觸犯了《港區國安法》,警方亦派出大批人員到蘋果日報大樓搜證。警方是次行動有幾個特點:

一、直接拘捕新聞機構的編採高層。警方這次行動有別於去年8月拘捕壹傳媒老闆黎智英的行動,上次是拘捕公司的負責人,並沒有拘捕相關的編採人員。而今次的行動拘捕了《蘋果日報》的副社長陳沛敏、總編輯羅偉光和《蘋果日報》動新聞平台總監張志偉,3人都是編採部高層;

二、直接搜查新聞材料。在上次的行動中,警方國安處雖然搜查了蘋果日報大樓,但沒有搜查新聞材料。而警方國安處今次按《港區國安法》第43條實施細則向法庭申請手令,直接搜查新聞材料;

三、凍結了報館的相關資產。較早前,保安局已凍結了黎智英的個人資產。今次則直接凍結了蘋果日報有限公司、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和蘋果互聯網有限公3家公司共1800萬元的資產;

四、指控其勾結外地勢力的時間段,橫跨了《港區國安法》實施之前和以後。警務處國安處高級警司李桂華表示:「《蘋果日報》高層涉及的罪名是由2019年到現在,《蘋果日報》刊登的數十篇呼籲制裁中國和香港的文章。這些文章是整個串謀計劃的一部分,提供了口實給外國機構對中國制裁。」要注意的是《港區國安法》是在2020年6月30日晚上11時生效,《港區國安法》並無追溯力,按理在法例生效之前的行為不會被追究。然而,法律界人士早已指出,若一些違法行為貫穿了法律實施前和實施後的話,這個違法行為會看成是一個整體,法律實施之前的違法行為,也會視為整個行為的罪證。

今次警方直接拘捕新聞機構的主要編採負責人和搜查新聞材料,自然會有人質疑這是否「以言入罪」。我認為先要搞清楚「以言入罪」和「以言免罪」這兩個相反的概念。《港區國安法》第29條已詳細列明了「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危害國家安全罪」的具體內容。當中有3種情況:1) 請求外國或者境外機構對香港或者中國進行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2) 與外國或者境外機構串謀實施對香港和中國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3) 直接或間接受到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的指使、控制、資助對香港和中國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以上3者皆屬違法。

看《蘋果日報》的情況,是涉嫌請求或串謀外國勢力實施對香港和中國制裁(上述1或2的情況)。請求實施制裁是單方面的行動,串謀實施就是與外國機構的共同行動。究竟《蘋果日報》的負責人如何涉及這些的違法行動,最後要看國安處所搜集到證據為何,我們很難在這裡評論。而簡單的總結是,當事人並非單純地講幾句說話,報道一下新聞,就算犯罪。

另一方面,這也涉及是否「以言免罪」的問題。過去部份香港人有一個想法,覺得香港行「一個兩制」,有新聞自由,香港的新聞媒體,「神聖不可侵犯」。但現實上有些新聞媒體負責人直接參與政治活動,公然當上反對派的大佬,甚至出資支持反對派大搞政治,亦和外國有緊密的聯繫。這些新聞機構的老闆或編採負責人的行為,已完全是大家所理解的政治行為,已不是專業新聞機構的行為。這樣問題就來了。究竟一個反對派的大佬,是否因為有一個新聞機構的包裝,就可以完全免罪呢?從另一角度看,如果這些「大佬」是在操控一些新聞機構,做一些純粹是專業新聞採訪或評論以外的政治行為,究竟是否也可以免受刑責呢?

在過去的十年,香港社會嚴重政治化,也包括部分新聞機構,這些機構的老闆和主要的編採負責人,混淆了專業新聞工作者和政客的角色,所作所為,不但踩界,甚至嚴重過界。如果純粹是因為他們是新聞組織的負責人而免罪,恐怕也於理不合吧。

至於《蘋果日報》一案,等到提上法庭,見到細節,一切就會看清楚了。

盧永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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殺人狂魔 我睇你唔到

2024年05月31日 20:26 最後更新:06月01日 00:02

香港法院判處14名「35+顛覆案」被告罪名成立之後,西方作出批評,歐盟質疑這是政治起訴,影響香港的開放多元。前美國駐港澳總領事的郭明瀚指案件改變了香港的本質。

我很奇怪西方人士這樣關注香港的人權自由,甚至為31個自己認罪的香港被告發聲,但為何他們不關心一下在加沙地帶死了的36000人,當中包括近半是兒童?即使按西方的邏輯,難道死亡不比坐牢嚴重嗎?西方的雙重標準,表露無遺,可再舉兩件事以說明之。

第一,英國嚴苛的國安法。現在歐盟批評的是香港的23條立法相關案件,但英國去年7月訂立的國安法,比香港更嚴苛。就以最近涉及特區駐英經貿辦事處職員的案件為例,已經充分體現英國法律的嚴苛性。行政會議成員、本身亦是資深大律師的湯家驊日前在社交媒體撰文,指「英國莫須有罪行防不勝防」。

他分析這次指控涉及兩種行為,包括所謂「監控」在英國被特區被通緝的人士,以及以「欺詐手段」進入民居(涉及的是一個被追債叫Monica的女人)。湯家驊認為,即使事件屬實,兩者表面看亦只是普通罪行,為何能提升至國家安全的層面呢?他以香港為例,警務人員監控任何人均受《截取通訊及監察條例》所監管,但條例並不適用於民間行為,換言之,聘請私家偵探監控他人行蹤並不犯法,但英國就提升至觸犯國安法的層次。至於欺詐入屋,湯家驊認為,充其量也只是民事責任問題,連刑事罪行也不是,更遑論危害國家安全。

湯家驊結論是,在英國國安法之下,任何事無大小的違法行為,若加上「外國勢力條件」(foreign power condition)即屬危害國家行為。在英國國安法下,所有外國政府及任何在政府體制內有一官半職之人士及政黨,均屬外國勢力,如此模糊和廣泛性令人咋舌,遠比香港的法例嚴峻。

看完資深大狀湯家驊的分析,比較了香港23條立法和英國的國安法,為何見不到美國或歐盟對英國動用國安法拘捕香港人士作出任何批評呢?順帶一提,英國的法例如此模糊和廣泛,香港人還是少去為妙,特別是香港的公務員、資助機構人員或任何公職人員,如果去英國買樓,要小心被英國當你是外國勢力,將資產充公。英國有充公俄羅斯富豪資產的前科,所以英國還是少去為妙。

第二,美國在阿富汗培養的怪物。美國之前入侵阿富汗,推翻了塔利班政府,為了維持當地的治安,控制塔利班的反抗,原來培養出極其殘忍的怪物,其中一個就是阿富汗南部坎大哈省的前警察局局長阿卜杜勒・拉齊克。那些曾經在阿富汗發生的殘忍事件,連美國《紐約時報》都看不過眼,作了專門調查,在5月22日發表文章,講述坎大哈前警察局長拉齊克的驚人事件。

美國培養出極其殘忍的怪物拉齊克。

美國培養出極其殘忍的怪物拉齊克。

《紐約時報》指,在美國的敘事中,拉齊克年輕、勇敢、富有魅力,曾經協助美軍擊退塔利班。但是《紐時》經過一年的調查後發現,坎大哈省有多近2200宗疑似失蹤事件,懷疑是拉齊克大量拘捕被指支持塔利班的人士,用綁架、酷刑、法外殺戮結束了這些人的生命。《紐時》在2200宗疑似失蹤案件中,追蹤了其中近1000宗,直接證實了當中400宗失蹤案件的真實性,這些人至今全部下落不明。《紐時》認為這個數字可能只是冰山一角,拉齊克的殘忍暴行,目前並未完全揭發。

《紐時》指拉齊克受美國培訓,領美國的薪水。曾有與拉齊克共事的美國特種部隊軍官羅伯特・沃爾特邁耶表示,「我們創造了拉齊克,美國在過去每場戰爭中都做了相同的事,創造他們,其後並為之追悔。」另一個曾與拉齊克共事的美國國務院前官員亨利・恩謝爾回憶說,他曾向拉齊克詢問一些涉嫌侵犯人權的事件,得到拉齊克肯定的答案,恩謝爾評論說,「我們會說,『哇,我希望我們沒有因為聽到這件事而被捲入戰爭罪行』。」恩謝爾坦承:「我們知道我們在做什麼,但認為我們別無選擇。」

結果拉齊克在2018年10月被暗殺死亡,阿富汗民眾高興不已,但是美國會為誰培養出拉齊克這個殺人魔頭進行內部調查,將策劃培植拉齊克的美國官員繩之於法嗎?其他西方國家的政府,會譴責美國的暴行嗎?美西方會對香港的事情指指點點,但他們自己的國安法律比香港更嚴苛,他們自己在其他國家策動的暴行令人髮指,這一切又好像無發生一樣。

在西方的雙重標準背後,有一個共同邏輯:他們對親美國的政權,做什麼也視而不見;他們對自己眼中不友好的政權,即使發生雞毛蒜皮的小事,也會大造文章,針對香港亦然。雙標背後,美西方的焦點,就是想顛覆中國政權。因此拉齊克因為反對塔利班,即使綁架屠殺數以千計的阿富汗人民,在美西方眼中仍然無罪,但香港法庭審訊美西方支持的反對派人士就是有罪了,因為這些反對派想顛覆中國政權。

盧永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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