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院口岸爆炸案|警員於涉案宏創方單位檢獲殘留化學品容器膠蓋 與羅湖港鐵站爆炸案中檢取證物相似

2025年02月13日
2020年明愛醫院及羅湖口岸等炸彈案,8名男女涉案被控反恐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等罪,全部被告否認控罪於高院受審。2月13日續由證物警員作供,庭上展示於大角咀宏創方涉案503室內檢取的證物,當中包括一個有紅色邊框圓膠蓋的白色容器,控方指該膠蓋被驗出硝酸鉀和鎂粉的殘餘,而警方亦在羅湖港鐵站爆炸案中檢取一個外觀相似的膠蓋,並於庭上展示相片。
案發時駐守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警員周國豪續作供。控方在庭上展示周於2020年3月8日凌晨在大角咀宏創方503室內檢取的證物,包括一個有紅色邊框圓膠蓋的白色容器、49個玻璃瓶、兩包聚氨酯樹脂、4個頭盔、11塊電路板、金屬管、通渠水、護目鏡、灰色防毒面具、未開封的電路板等。
控方又指,部分證物因為較大型及重、或屬於化學品,故沒在庭上展示,當中包括一袋重7.9公斤的鋁粉末、一堆電子火柴、一袋炮仗、一個平底鍋內有硝酸鉀和糖的混合物、以及一個內有硝酸鉀、硫磺和鋁粉的玻璃瓶、88毫升汽油、滅火筒等,並於庭上展示相片,其中有紅色邊框圓膠蓋白色容器有硝酸鉀和鎂粉殘留物,而庭上亦展示了羅湖港鐵站爆炸案的證物相片。周確認相關證物均在503室內檢取,他完成搜查後便在記事冊上記錄。
警從吳子樂身上檢取鎖匙成功開啟503室大門
周供稱,完成搜查後,他等待警員沈鴻源完成錄取警誡口供及第三被告吳子樂有空檔,至約凌晨3時10分,他向吳子樂指出在單位內檢取的證物詳情及所在位置,並向吳子樂重覆讀一次記事冊內容,吳子樂閱讀內容後,在記事冊上簽名作實。其後,沈鴻源帶吳子樂離開,直至早上6時,周國豪再在吳子樂見證下,測試早前從吳子樂身上檢取的鎖匙,並成功開啟宏創方503室的大門。
周指,之後他繼續留在503室現場處理證物,直至同日晚上10時後,才再次在旺角警署見到吳子樂,並協助沈鴻源為吳子樂打指模,但沒有參與警誡錄影會面的工作。
控方在庭上播放宏創方5樓的閉路電視片段,顯示警方約於晚上11時52分曾從單位內搬出一個膠箱和一個行李箱。周供稱,他知悉兩樣物件被推出單位外,當時沈鴻源亦曾在現場指「搬個吉篋出去」,而後來該行李箱曾再搬回單位內,搜查後確認當中沒有物品。周又確認,自己沒有檢取該膠箱、行李箱和單位內的魚竿等物,因為「與本案無關」。
CCTV片段顯示吳子樂曾拖行李箱與李嘉濱到1008室後再返回503室
庭上播放的閉路電視片段顯示,吳子樂當晚近7時曾拉着一個行李箱進入宏創方地下大堂,透過升降機前往5樓並進入503室;不久,吳子樂拖着行李箱,與次被告李嘉濱乘升降機到10樓,李嘉濱用鎖匙打開1008室,兩人先後進入;約5分鐘後,兩人帶同該行李箱返回503室;閉路電視亦顯示,當晚近10時,吳子樂和張琸淇一同進入503室。
周國豪供稱,閉路電視拍攝到的行李箱與他在503室檢取的行李箱顏色相同,兩者的四角同樣是銀色,以肉眼看,大小亦一樣,新舊程度相近。周國豪早前供稱,503室內檢取的行李箱內有多個包裝袋及膠袋,內有灰色粉末。
代表首被告何卓為的大律師姚本成盤問周國豪時指,為何在現場只有吳子樂見證警方搜證,而沒有第六被告張琸淇?周指,因當時吳子樂較長時間逗留在現場,而以其理解,張琸淇很快會被帶離現場。另辯方又指,周搜獲的其中一個Party Lane膠袋中有假鬍鬚、假髮及懷疑假車牌,周同意;但辯方指車牌並非在該膠袋中,而是周或其同事不知什麼時候放進去的,周不同意。
8名被告依次為37歲無業的何卓為、26歲裝修工李嘉濱、28歲金融從業員吳子樂、30歲程式工程師張家俊、29歲文員楊怡斯、25歲入境處登記主任張琸淇、23歲浸大學生何培欣及25歲測量員周皓文。其中被告楊怡斯、張琸淇、周皓文獲准保釋。
首7名被告被控「反恐條例」下「串謀犯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罪」,指他們於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3月8日期間,另7人亦被控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次被告李嘉濱另被控「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罪;第8被告周皓文則被控一項「企圖製造炸藥」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