射擊場職員涉藏槍案 控方指被告購買可於用真槍的零件 實質意圖是改裝氣槍成真槍

2025年02月25日
射擊競技場職員涉於2020年在家中收藏手槍、彈匣及彈殼等,被國安處落案控告一項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被告不認罪受審,案件25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續審。被告供稱,涉案氣槍只做炫耀、拍照、收藏用途,否認意圖改裝作真搶。控方多次指被告撒謊,實質意圖是改裝氣槍作真搶,並購買可用於真槍的零件,又要求朋友提供真槍的「安全掣」。
被告施朗,被控於2020年6月29日,在筲箕灣某單位,沒有槍械及彈藥的管有權牌照,以及槍械及彈藥的經營人牌照,而管有槍械及彈藥,即1枝手槍、4個彈匣、1枝長槍連膛口裝置、及53枚槍彈殻。據控方開案陳詞指,警方軍械法證課檢驗後,發現4個彈匣分別適用於GLOCK 17手槍、AK-47自動步槍、及AR-15步槍。
被告施朗今續接受辯方主問。辯方問及施在其居所找到的所有涉案的氣槍證物,是否曾想過把其改裝成可發發射,施否認,指除BB彈槍管外,沒有其他有改裝成可發射意圖,又指在其認知和理解中,沒有零件和槍,曾經是一支真槍。辯方問被告你有否曾經用任何零件或槍,組裝成為真槍一部分?施指沒有,稱除氣槍比賽、拍照等,無其他用途。
控方指被告對真假槍有明顯認知 稱錄影會面時撒謊
控方盤問被告時指,被告在錄影會面時撒謊,稱對真火器和彈藥沒有認知。施指,自己有基本常識,但沒有這方面的專門知識。控方問是否熟悉火器原材料?施稱,自己沒特別研究,但氣槍官網都會寫原真槍材質是什麼,但這些一般人也可查看而得知,但他不認識槍管的核心零件。
控方又問被告,在其認知中,真槍和氣槍有什麼分別?施回答時,以「飛上月球的火箭」和「水火箭」作比喻,又或遙控車與真車的分別。
控方再問,被告可否區別真長槍和假長槍?施指,網上的資訊讓他知道看兩者的分別,他有時會基於真槍圖片做記認,因為玩具槍有太多不同的零件,即使同一款槍,不同廠商、年代都不同,故他維修時,都會上網搜尋那款槍的型號的圖片,通常網上會有真槍廠的圖片,可讓他作對照,故他純粹以真槍圖片,來記錄氣槍的不同部分零件。
控方質疑被告購買可用於真槍的零件 被告指若實情如此感到不幸
控方引述專家證人指,涉案兩項證物的原部件可用於真槍,並把相類型號的GLOCK手槍零件替換至本案手槍作測試,證實可發射子彈。
控方指,被告在警誡會面時曾指會在廣華街尋找零件,質疑店鋪是否以玩具槍零件的價錢,出售可於用真槍的零件給被告?控方以「離譜」來形容此情況;但施指,這說法有點過度演繹。
控方又指,槍店沒問被告有何原因購買可用於真槍的零件,也沒警告零件不只用於玩具槍,還可作於真槍?施稱,其實沒人會拿氣槍零件去改裝成真槍,認為氣槍本身是一支玩具藝術品,店鋪都知道他是一個玩玩具槍的人,而店鋪出售的都是玩具槍貨源;對店鋪是否沒警告下向其出售可於用真槍的零件?施指,若此發生,他覺得很不幸。
控方再指被告撒謊,到廣華街是有意圖購買可用於真槍的零件,被告不同意;控方續指,被告購買零件後,組裝成手槍和長槍,並作真槍用途;施指,氣槍都可以用相關零件。
控方指,被告明顯知道零件都可用於真槍,施不同意;控方指,被告大費周章約朋友食飯,特別向朋友要求提供真槍「安全掣」,是因被告知悉物件不是尋常的玩具零件,被告不同意,解釋那「安全掣」只是「十幾二十蚊」的舊零件,是其朋友特別要給他,才請朋友吃飯。案件將於周五(28日)續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