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院口岸爆炸案|周皓文手機TG提及「氯氣彈」比例及用咖啡罐測試 專家證人:涉案單位檢獲大量土製炸彈原料及用具

2025年02月27日

2020年明愛醫院及羅湖口岸等炸彈案,8名男女涉案被控反恐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等罪,全部被告否認控罪於高院受審。2月27日控方提到第八被告周皓文手機內的Telegram訊息,顯示周於案發時曾與人討論疑似「氯氣彈」的化學比例。警長供稱,曾在涉案Tg群組看到相同訊息內容,而周手機內一個Telegram群組中亦有人疑似談及使用咖啡罐作測試炸藥的容器、炸到「渣都揾唔到」。另案發時為炸彈處理主任的專家證人作供指,在宏創方涉案兩單位都分別檢取到足夠可組裝成爆炸裝置的動力源、引發器、開關和炸藥。

被告周皓文。

控方續傳召案發時駐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的警長葉嘉駿作供。葉昨供稱2020年3月7日晚隨隊進入被告周皓文住所,其後在單位內檢取一系列證物,包括一部3D打印機。

控方庭上展示涉案3D打印機,指該3D打印機內有一個盒狀模型物體,並問葉檢取證物時,該物體是否已在3D打印機內。葉稱不記得。代表周皓文的大律師麥健明盤問時指,葉並不知道涉案3D打印機是誰購買,及曾否被使用過,葉同意。

辯方又問警方進入單位後,曾否使用鐵筆撬開周皓文父母的房門,葉稱,當時警方是撞鎚破門,而非使用鐵筆,而當時亦未有撞開門,而是周的母親自己打開房門。

周皓文手機TG曾討論測試「BBQ粉」或「E粉」

控方又重召偵緝警長警長温文鏡作供。庭上展示警方從周皓文手機拍攝所得的Telegram記錄,顯示周皓文曾經在某個Telegram與人討論測試「BBQ粉」或「E粉」,曾稱「……我想試大量,又驚人哋以為山火……」、「之前試100ml都咁大煙,想試500ml,試吓可以幾勁同會唔會著火,唔驚人發現都驚毒死」,之後又提到份量比例及「E粉」有毒;又有人問「大家有冇興趣嚟緊星期二bbq,愈多人睇水愈安全」、「我哋唔玩爆破應該吸引唔到人」,「 呢個gp遲下del咗佢重開,太多record」等。

TG對話提及疑似氯氣彈比例  用咖啡罐作測試容器「炸到渣都搵唔到」

温供稱,對話中又提到疑似「氯氣彈」的比例,相關訊息亦曾在涉案群組「烘焙同好會0.3」中被出現,「估計呢個係一個氯氣彈嘅test……嘅比例」。控方另展示Tg用戶「五飛」、即控方指為首被告何卓為及涉案群組的其他訊息,顯示曾提及3D打印機。而相關群組中亦有人提及使用咖啡罐作為測試容器、炸到「渣都揾唔到」;控方庭上展示一段警方從涉案手機中擷取的懷疑測試炸藥片段,温指,片段中試用的容器正是一個咖啡金屬罐。

控方庭上播放2020年2月1日宏創方的閉路電視片段,顯示周皓文當日曾與何卓為一起從5樓搭升降前往10樓,其後由周開門進入1008室,兩人其後再返回503室;據控方案情,宏創方503室及1008室被人用作製造炸彈及儲存原料。

辯方盤問温文鏡指,香港不止一部3D打印機,而涉案Tg訊息並沒有提及周皓文家中的3D打印機、或與其有任何關係,温同意。

專家證人指涉案單位有人製造「土製炸彈」

控方傳召專家證人警司張立得作供。張供稱,他於2020年3月8日作為炸彈處理主任、前往宏創方503室、1008室及1009室,他先到503室內檢視現場,確保503室內無即時危險性,之後因1008室及1009室現場發現大量不明化學品,所以隨即到場作出「形態分析」,即先用肉眼觀察現場有否任何具即時危險的懷疑爆炸品,其後進行「焰色測試」,拿取少量懷疑爆炸品或炸藥,並用明火燃點並觀察其反應,從而判斷是否有危險性及其敏感度;若確定可疑炸藥的敏感度低,就用機器作測試,低敏感度是指有些炸藥要很大能量才會爆炸,若屬高敏感度則相反,即用低能量就會爆炸。

張立得的書面供詞提到,自己在1008室識別出懷疑炸藥後,把其放置到一旁並提醒同事;另於現場發現多塊電池和電路板,而案中有人使用過相關物品製造「土製炸彈」,故指示同事檢取。

張立得供稱,「土製炸彈」的意思,「即係自己做嘅一個炸彈」、並非軍火廠製造的商用或軍用;而「土製炸彈」一般主要分為4個結構,包括電池或能源、引發器、開關掣和炸藥,「電池提供一個足夠嘅能量畀個引發器,去引爆啲炸藥」,而「開關掣」是用作控制在特定時間或方法引爆。

專家證人指503室及1008室搜獲大量已組裝好的爆炸裝置原材料及配件

張立得供稱,他在503室內檢取了共57枝電子火柴,電子火柴一旦引入電流,其發熱線便會引發火柴頭,而屋內檢取的火柴中有28枝已使用過,亦有部份「扭埋一齊。張稱,以其經驗,使用電火柴去燃點敏感度較高的炸藥,一支就足夠,所以他當時懷疑現場可能有一些低敏感度的炸藥。

張立得亦在503室內檢取了兩支玻璃瓶,內有硫磺、鋁和硝酸鉀的混合粉末。張稱,他當時從兩個玻璃瓶內取出少量粉末,進行「焰色測試」時均猛烈燃燒,並產生亮光和火光,另進行「起爆測試」時亦能發生爆炸,認為兩者均屬「爆燃炸藥」。

張解釋,炸藥可分成「爆燃」和「爆轟」,「爆燃炸藥」的「爆速」低於音速,並不會產生衝擊波,須在密封情況下才能夠爆炸,如非密封情況則只會極速地和猛烈地燃燒,亦稱「低性能炸藥」;相反,「爆轟炸藥」或「高性能炸藥」則在非密封情況下仍會爆炸,「爆速」亦會高於音速。

張供稱,在1008室亦檢取了一支同款式的玻璃瓶,內含褐色、已硬化的混合物,並連接引信和電子火柴,相同的褐色混合物亦在503室一個平底鍋和小量杯內發現。張稱,該褐色混合物由硝酸鉀和糖混合及加熱後製成、俗稱為「火箭糖」(Rocket candy),燃燒後會產生猛烈的火焰和煙霧,能夠產生推力,常用於模型火箭的推進劑,「如果將佢密封嘅話,一樣有機會爆炸」。

張指,現場有糖、錫紙袋、爐正加熱,認為是製造低性能炸藥的初期模樣。張解釋,測試過程引證了現場搜獲的「火箭糖」,「搵火對住佢燒幾秒,rocket candy冷卻之後會變硬」,認為跟證物脗合。

張指,兩個單位內均有足夠組裝成爆炸裝置的動力源、引發器、開關和炸藥,兩支內有硫磺、鋁和硝酸鉀的玻璃瓶「有能力造成死亡或嚴重人身傷害」;而「火箭糖」雖不具備造成嚴重人身傷害的能力,但能產生大量煙霧和高温火焰,温度可高達攝氏1000度,加上1008室內有其他化學品,一旦燃點,火勢可快速蔓延,若果觸及單位內的硝酸氨,亦有機會爆炸。

被告張琸淇。

被告楊怡斯。

8名被告依次為37歲無業的何卓為、26歲裝修工李嘉濱、28歲金融從業員吳子樂、30歲程式工程師張家俊、29歲文員楊怡斯、25歲入境處登記主任張琸淇、23歲浸大學生何培欣及25歲測量員周皓文。其中被告楊怡斯、張琸淇、周皓文獲准保釋。

首7名被告被控「反恐條例」下「串謀犯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罪」,指他們於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3月8日期間,另7人亦被控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次被告李嘉濱另被控「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罪;第8被告周皓文則被控一項「企圖製造炸藥」罪。

高等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