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男涉藏可製炸藥化學品並試爆實驗 待索律政司及專家意見 還押4.29再訊

2025年03月11日

兩名男子涉在黃竹坑山邊試做燃燒及爆破實驗,警方其後分別在他們的住所搜出化學物品。兩人被控串謀製造爆炸品等3罪,案件3月11日於東區裁判法院再提堂。裁判官蘇文隆應控方申請,將案件押後至4月29日再訊,以待索取律政司及專家意見,決定案件在何種級別的法院處理。兩人續還押。

案件於東區裁判法院提堂。巴士的報記者攝

控方申請,律政司需要與專家就涉案爆炸品報告,再作進一步釐清案件嚴重性,以決定案件在何種級別的法院處理。希望押至5月20日再訊,以等待律政司意見。

案件於東區裁判法院提堂。巴士的報記者攝

辯方反對押至5月,指押後時間太長。辯方稱案件不牽涉串謀引爆,只牽涉串謀製造。又質疑律政司在2月18日已收到控方提交報告,為何收到報告後不馬上澄清,故反對再押後。

辯方律師關文渭

裁判官詢問控方會否有提早的審期,控方建議4月尾。裁判官將審訊押後至4月29日,期間二人繼續還押。

案件於東區裁判法院提堂。巴士的報記者攝

33歲無業被告何志珩,及34歲電器技工伍子傑,同被控一項串謀製造爆炸品罪。控罪指, 他們被控於2023年11月1日至12月3日期間(首尾兩日包括在內),在香港一同串謀製造爆炸品,即硝酸銨混合物。

何志珩另被控一項管有爆炸品罪。控罪指,他被控於2023年12月3日,在鴨脷洲邨某單位,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爆炸品,即一包鹼性石灰粉、一包尿素粉、一包無水硫酸鈉、一包麵粉、一瓶稀釋劑、一瓶甘油、兩盒液態硝酸銨、一盒石灰粉、一盒點燃碳粉、兩盒粉狀硝酸銨、一瓶酒精及其他化學物品。

伍子傑另被控一項管有爆炸品罪。控罪指,他被控於2023年12月3日,在柴灣漁灣邨某單位,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爆炸品,即兩瓶乙醇、兩瓶酒精、一瓶甘油、8瓶甲醇、一瓶果凍狀甲醇、7瓶油、5瓶油渣、3瓶氨水、一瓶柴油、一瓶雙氧水、一瓶通渠劑、一瓶糖漿、一罐丙酮、一罐肥料、一包點燃碳粉、一包氫氧化鈉、一個燃燒罐及其他化學物品。

警方2023年簡報案情時提及,二人於網上相識,藏有政治宣傳單張,以及參與不同反政府社交媒體群組,相信他們立場反政府,亦認為案件反映仍有滋事分子死心不息企圖擾亂香港。

案件編號:ESCC2748/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