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縱毋枉

2025年03月24日

作者: 李法言

普通法在英國自1066年開始實施至今接近一千年,可以說是全世界最古老的司法制度,一直沿用到現在,因為普通法是與時並進,緣於法官除了引用法律條文審理案件外,亦可在法律空白的地方,在判案時形成案例,成為日後法庭需要遵從的案例法(Case law),所以在普通法體系下,亦有人稱法官可以立法(Judges make law)。

本港司法制度百多年來是跟從英國,亦是實施普通法制度。普通法其中一項為人樂道的精神是寧縱毋枉(Hundred escape rather than one suffer),特別在刑事案件訴訟中,凡事都講求證據,所以證據在被法庭接納前,都經由控辯雙方律師透過陳詞及盤問證人,最後,由主審法官裁定是否接納成為證據。

但在刑事案件中,舉證責任落在控方身上(lies on the prosecution), 這亦是普通法的其中一個特點,刑事案辯方無需證明自己清白,只是盡量提出疑點,而控方必須在毫無合理疑點下(beyond a reasonable doubt) 舉證證明被告有罪。因此,辯方要懂得怎樣去質疑控方提出的證據,令法官同意有合理疑點,最終在「疑點利益歸於被告」(benefit of doubt)情况下,被告人有可能會被判無罪(not guilty)。但無罪不一定等於無辜(innocent)。

例如在2019中西區爆發警民衝突,警方拘捕一對夫婦湯偉雄及杜依蘭,同案還有一名女學生李宛叡,3人否認暴動罪,是反修例事件中首宗在地方法院審訊的案件。

經聆訊後,法官郭啟安頒布書面裁決,3名被告暴動罪名不成立,在考慮案件呈堂的證據,基於普通法奉行的「疑點利益歸於被告」與及「寜縱毋枉」的原則,現場證據及3名被告的裝束,不一定能夠反映各被告當時事實有參與非法集結甚至暴動,所以判他們無罪。但無罪和無辜,就是兩碼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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