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院口岸爆炸案|專家:尚德停車場20公斤炸彈將造成無差別攻擊 2樓外牆玻璃會「冧落嚟」

2025年03月27日

2020年明愛醫院及羅湖口岸等炸彈案,8名男女涉案被控反恐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等罪,全部被告否認控罪於高院受審,星期四(3月27日)續由爆炸品專家作供。案中7名被告涉計劃將軍澳尚德停車場外放置20公斤炸彈,控方展示尚德停車場的街景相片,專家指,若20公斤炸彈在上址爆炸,會造成「無差別攻擊,全方位任何人都會受傷」,身處停車場地面的人士亦會受很大影響,而停車場2樓外牆的玻璃亦會「冧落嚟」。

據控方案情指,7名被告涉計劃於將軍澳尚德停車場外放置20公斤炸彈。(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爆炸品專家、署理高級警司兼高級炸彈處理主任李展超續作供。就李昨供稱硫磺是受管制品是,補充稱是2022年後修例之後,但在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3月8日期間,即案發時硫磺並不受管制。

控方展示涉案Telegram群組對話,顯示成員疑討論在將軍澳尚德停車場放20公斤炸彈,並展示尚德停車場的街景相片。李指,評估爆炸品時,須視乎地理環境,如附近有否遮擋等,以作出準確的破壞評估,從相中可見左方非常開揚,建築物前方無遮擋,指若有一個20公斤土製炸彈在上址爆炸,「係無差別攻擊,全方位任何人都會受傷」,而建築物一方的地面亦會受好大影響,而2樓以上因有建築物遮擋,建築物有石屎鋼筋,抗爆能力較強,威力會降低,但「2樓用玻璃外牆,爆炸時呢啲會冧落嚟,衝擊波會好大」。

宏創方CCTV片段顯示濃密白煙 專家:正測試爆炸品 

控方又展示2020年3月7日涉案Tg群組對話,顯示成員曾討論購買電子磅,用戶「流沙天堂」指要把共20公斤原材料分開及逐次混合。李指,20公斤的炸彈原材料要均衡地攪拌是非常困難,若一次性混合,便需要使用「石油氣罐咁大」的容器,但原料不能粗暴地攪拌,而是要慢慢攪,加上粗幼程度不一,如鋁粉較幼細,氧化劑和硫磺則較粗,故分散攪拌會更有效和均勻,舉例指外國恐怖份子如要攪拌大量炸藥,會購買小型混凝土機去處理。

據涉案Tg群組記錄,用戶「夠鐘改名」於3月7日晚上7時許曾稱「看更問我哋做乜咁大煙」,「William Wallace」則稱「你話我燒緊魚」。庭上展示相關時段的宏創方閉路電視片段,顯示5樓走廊有煙冒出。李指,閉路電視片段顯示當時有人行出單位後,煙霧「奪門而出」,煙呈白色,符合低性能炸藥和氧化劑燃燒的情況,認為煙的密度高和非常熱,相信是單位內有人在測試爆炸品。

503室檢獲行李箱內化學原材料可造32公斤以上爆炸品

警方在涉案宏創方503室內檢獲一個行李箱,內有多包粉末和引線。李指,行李箱內有16.2公斤硝酸鉀、5.2公斤鎂粉、3.4公斤硫磺和9.4公斤鋁粉,整個行李箱有35.2公斤總重量的不同化學原材料,可造成32.4公斤的爆炸品,「一個相當大嘅土製炸彈」,而行李箱內的引線亦有足夠長度去引爆主裝藥,若加上硫磺,燃燒時煙非常大,威力更大。

控方另展示一段行車記錄儀片段。控方曾指,次被告李嘉濱於2020年3月7日曾乘車與人到將軍澳「踩線」,期間在車上與人討論炸彈內加入螺絲和絲帽等。李確認,炸彈中加入絲帽等會加強威力。控方又指李嘉濱透過WeChat購買鋁粉和鎂粉等原材料,並展示相關對話記錄。李指,從對話看來,李嘉濱曾與供應商討論材料的效果,提及儲存細節。

宏創方涉案單位儲存硝酸鉀及鎂粉數量已超出法例規定 

李確認,多種涉案原材料受《危險品條例》監管,例如硝酸鉀不可管有多於50公斤、鎂粉不可儲存多於5公斤、硫酸不可管有多於10公升、硝酸銨不可無牌管有、氯酸鈉不可儲存多於5公斤、次氯酸鈣不可無牌管有250公斤以上等,且危險品應存放在危險品倉庫,應獨立儲存,不可與其他清潔劑、酸性物質同放。惟宏創方503室內行李箱的硝酸鉀和鎂,均已超出法例規管,亦不應與其他危險品放在一起;另管有爆竹、煙花在香港亦是違法,引線亦屬於管有爆炸品; 至於TATP(三過氧化三丙酮屬於高度危險性自製炸藥,故是干犯管有爆炸品。 

控方展示涉案Tg群組對話,當中提及「可能每次拿50公斤(硝酸鉀)而已」,李指是合法管有數量,指製作爆炸物必須要量度份量,認為對話顯示涉案群組成員對自製炸藥有認識。

被告張琸淇。

被告楊怡斯。

被告周皓文。

8名被告依次為37歲無業的何卓為、26歲裝修工李嘉濱、28歲金融從業員吳子樂、30歲程式工程師張家俊、29歲文員楊怡斯、25歲入境處登記主任張琸淇、23歲浸大學生何培欣及25歲測量員周皓文。其中被告楊怡斯、張琸淇、周皓文獲准保釋。

首7名被告被控「反恐條例」下「串謀犯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罪」,指他們於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3月8日期間,另7人亦被控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次被告李嘉濱另被控「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罪;第8被告周皓文則被控一項「企圖製造炸藥」罪。

高等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