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駕駛關乎「合格和謹慎」的標準

2025年04月22日

作者:李法言

在道路上安全駕駛,並不是一項選項,而是一項法律義務,相信沒有人有異議,原因是交通意外會造成傷亡,2024年香港發生18,355宗有人受傷交通意外,有88人死亡,因而「危險駕駛」罪行是交通法例中最嚴重的罪行。

根據香港法例第374章《道路交通條例》中明確界定了危險駕駛的定義,以保障行車安全和公共秩序。條件例開宗明義講述「危險駕駛」是指駕駛者的駕駛方式,遠低於一個「合格而謹慎的駕駛人士」應該達到的水平。而這種駕駛方式如果以另一個合格而謹慎的駕駛人角度來看,顯然是危險,便構成了危險駕駛的行為。這一法律條文的目的,是為了明確界定何種駕駛行為會對其他道路使用者造成潛在威脅,並為執法機構提供執法依據。

隨著道路交通的繁忙和車輛數量的增加,「危險駕駛」的問題越來越受到社會新重視。「危險駕駛」不僅會導致交通事故的發生,還可能造成無辜路人受傷或死亡。因此,了解危險駕駛的定義和相關法律條款,對於每位駕駛者來說,都是至關重要的。只有在清楚地認識到自己的駕駛行為是否符合「合格和謹慎」的標準後,駕駛者才能更好地保護自己及他人的安全。

可以用2018年2月10日在大埔公路大埔滘段發生的嚴重交通事故,作為一個例子。當晚一輛行走872線的九巴巴士,由沙田馬場前往大埔中心,巴士在駛經大埔公路馬料水段與大埔滘段交界期間,因轉彎時車速過快而翻側。事件造成19人死亡、67人受傷,為香港史上僅次於屯門公路雙層巴士墮坡事故第二嚴重的陸上交通意外。

肇事司機被拘捕及控以19項誤殺罪及19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合共38項控罪,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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