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擔保和法庭擔保

2025年04月30日
作者:李法言
當警察拘捕疑犯後,疑犯或被告人有權在被捕後要求保釋,一般人分不清保釋可分為警察擔保及法庭擔保兩大類別,只知道嫌疑人保釋外出了。
警察擔保是疑犯被捕後,在調查期間,根據《警察條例》所賦予的權力,疑犯在監管下得到擔保機會。換一個角度,任何人被拘捕後, 警方會在48 小時內,決定在法庭起訴嫌疑人,或容許嫌疑人擔保外出。
疑犯要獲得警察擔保,通常要滿足以下條件:
1.案件的性質,該案件通常不涉及嚴重罪行,例如謀殺、強姦。
2.疑犯的背景,疑犯是否以往有犯罪記錄或潛逃風險。
3.疑犯是否有固定居所、工作及家庭。
4.能否繳付保釋金。
若警方決定起訴疑犯,就會將疑犯押解法庭提堂,再由法庭決定是否容許疑犯擔保外出。警方決定將疑犯提堂,通常因為疑犯涉及夠嚴重的案件,而表面證據亦都比較充分。
法庭擔保是指在法庭程序中,法官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所賦予的權力,當被告被控以某項罪名時,法庭可以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是否批准擔保。法庭擔保的條件可能包括:
1. 遵守出庭命令,被告需確保在指定的日期出庭應訊。
2. 不可以干擾證人,被告不得接觸或干擾任何潛在證人。
3. 其他特定條件,可能包括定期報到、限制行動範圍,須交出旅遊證件。
4. 繳付保釋金,或有需要時附加人事擔保。
擔保的主要目的是在於:
1.保障被告的權利,在未經法庭判決的情況下,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得到維護。
2.避免不必要的羈押,減少因羈押而對被告生活及生計造成的影響。。
警察擔保與法庭擔保的主要分別在於,警察擔保條件較為寬鬆,而法庭擔保條件較為嚴謹。
另外,即使法庭拒絕讓被告保釋,根據《刑事訴訟條例》第9條的相關條文,允許被告人在羈留期間定期向法庭申請保釋,法庭會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及相關證據作出裁決。所以被告人在每8天便被帶上法庭的時候,可要求法庭准予保釋,這項安排旨在給予被告人有機會根據新情況或證據,重新提出保釋要求,在以往這種情況容許被告人獲法庭擔保外出的例子,屢見不鮮。
總括來說,警察擔保和法庭擔保都是香港法律制度中保障被告權益的重要機制,兩者在申請時間和條件上有所不同,但最終目的,都是為了維護司法公義及保障人身自由。
法律A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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