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安法5周年|葡籍「獨立黨」主席煽動分裂國家判囚5年 官:煽動仇恨涉國際層面屬情節嚴重

2025年06月22日

被指為「香港獨立黨」主席的葡籍男子,2022 年入境時被捕,承認《國安法》「串謀煽動他人實施分裂國家」罪,於2024年4月11日在區域法院被判囚5年。惟因刑期下限未獲全數認罪扣減,不服刑期而申請上訴許可,2025年 4 月被上訴庭駁回,被告再向終審法院申請上訴許可。

被告黃煡聰於2024年4月11日在區域法院被判囚5年區域法院。

41歲葡萄牙籍被告黃煡聰,報稱為英國音樂學院教師,承認於2020年7月1日至2022年11月1日期間,與其他人串謀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參與實施旨在分裂國家和破壞國家統一的行為,不論是否使用武力或者以武力相威脅,即將香港或中國任何部分從中國分離出去;非法改變香港或中國任何部分的法律地位;或將香港或中國任何部分轉歸外國統治。

案情指,被告為「香港獨立黨」主席,呼籲香港成為獨立國家,重返英聯邦。涉案的 42 則帖文提及眾籌軍費、向僱傭兵索取報價「摧毀政府勢力」。帖文又呼籲,網上聯署要求「北約」進攻深圳,營救「12 港人」及佔領香港,亦要求英國終止《中英聯合聲明》等。

法官練錦鴻。

被告被捕前居於英國,原審法官練錦鴻指被告「隔岸觀火,喺香港惹起火頭⋯其心可誅」。練官指,案發期間,香港正值多事之秋,政府應付社會事件和疫情疲於奔命,涉案社交媒體的帖文令不少人以為有外國助勢並受影響,希望摧毀社會秩序。相關帖文牽涉國際層面,授人以柄,外國政客藉詞香港受壓迫及聲稱協助香港,抵制打壓中國。

法官批評,最令人百思不得其解的是,被告移民外地後,按理落地生根「效忠別國」、惟身在「安全之地」卻煽動港人對中央和香港的仇恨,鼓吹以暴力推翻香港政府和宣揚「港獨」。考慮到發布平台數目、可能受影響的人數及帖文內容牽涉國際層面,認為本案屬「情節嚴重」。

黃煡聰於2024年認罪,練官以78 個月為量刑起點,因應「呂世瑜案」,「情節嚴重」者刑期下限為 5 年監禁,故即使黃認罪,亦不獲全數減刑,最終被判囚 5 年。

被告就刑期提出上訴許可,但2025 年 4 月被上訴庭駁回。上訴方主張串謀罪不牽涉最低刑罰,上訴庭裁定煽動分裂國家罪及串謀煽動分裂國家罪均須依據《國安法》的量刑框架,萬一判刑規定不一致,則既不合理又不合邏緝。

上訴庭指出,黃犯案時間長達28個月,明顯是有計劃及有預謀犯案,嚴重加劇危害國家安全和破壞社會安寧的潛在風險,利用互聯網發表涉案42則帖文亦加強煽動的效果。黃在《國安法》生效後持續進行煽動行為,目無法紀,加劇激起分裂主義和其他不法行為的風險,故認為練官裁定本案為「情節嚴重」並把量刑起點訂於78 個月的決定正確,並非明顯過高,不涉原則上犯錯,綜合考慮本案適用的判刑原則和整體情況後,拒絕黃的上訴許可申請。

區域法院。資料圖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