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安法5周年|陳虹秀灣仔暴動案重審罪成 判囚3年9個月 法官指情節嚴重

2025年06月24日
「陣地社工」成員陳虹秀在2019年8月31日灣仔暴動當日,涉在現場用揚聲器呼籲警員克制,被控暴動罪名,2020年10月原審被裁定表證不成立,當庭釋放。惟其後律政司上訴得直,案件發還重審,陳被裁定暴動罪成,另3人認罪,4名被告於2025年4月9日於區域法院判刑,陳虹秀被判囚3年9個月,另3名被告則囚2年5個月。
2020年10月,時任區域法院法官沈小民裁定陳虹秀和另3名被告罪名不成立,律政司不服上訴。上訴庭於2023年處理上訴申請時,因同案其中9名脫罪的被告已離港,上訴庭因控方無法送遞文件,撤銷控方對該9名被告的上訴。
至於陳和同案3名被告賴姵岐(27歲,補習老師)、鍾嘉能(32歲,電腦程式員)、龔梓舜(27歲,廚師),上訴庭裁定律政司上訴得直,案件需發還另一法官重審。
4名被告被控於 2019 年 8 月 31 日,在灣仔軒尼詩道及盧押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陳虹秀維持不認罪。
陳早前不認罪受審,暫委法官鍾明新今年3月11日於區域法院裁定被告一項暴動罪成立,即時還柙。至4月9日法官於區域法院裁定陳虹秀入獄3年9個月,另3人被判入獄2年5個月。
暫委法官鍾明新判刑時指,案中暴動情節極為嚴重,考慮對公眾滋擾、警民關係受損等因素,合適的量刑起點為監禁5年。惟原審至今亦已歷時5年,考慮到被告在5年來所承受的壓力,酌情扣減10個月刑期,因陳虹秀有良好背景及無案底,刑期下調至監禁3年9個月;另認罪的3名男女則因年輕獲減刑3個月,判囚2年5個月。
陳虹秀於今年5月7日就定罪和判刑向上訴庭提出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