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安公署首要求國安處協助 約談涉案者 高人:聯合行動顯示打擊嚴重案件的決心

2025年06月12日
特區政府晚上發布消息,國安公署與警務處國安處今日(6月12日)就一宗涉及「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的案件採取聯合行動,約談6人及1組織,獲得法庭手令搜查住所、辦公室。
今次聯合行動是根據《香港國安法》、《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及《維護國家安全(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公署)規例》進行。
案件涉及6名人士及1個組織,該等人士及組織涉嫌於2020年11月至2024年6月期間干犯《香港國安法》第29條「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經公署署長批准,公署根據《維護國家安全(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公署)規例》第3條,要求國安處協助和配合,包括為公署對涉案人士進行約談作出安排。
警方國安處根據《香港國安法第43條實施細則》附表1,獲得法庭手令搜查6名涉案人士的住所,及涉案組織位於葵涌區的商業大廈的辦公室,檢取了包括銀行文件及器材等證物作進一步調查。國安處亦對涉案人士進行會面,及根據《香港國安法第43條實施細則》附表2,按法庭發出的通知書,要求涉案人士交出所有旅行證件。案件仍在調查當中,國安處會繼續依法為公署提供協助和配合。
翻查《維護國家安全(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公署)規例》第3條規定,「特區政府須為公署確定有否《香港國安法》第55條所指的情形提供協助等」,如公署署長或任何副署長批准公署為確定有否《香港國安法》第55條所指的情形而採取某項措施,特區政府的任何部門或機關或任何公務人員須應公署的要求,為公署採取該項措施而依法及時提供一切所需和合理的協助、便利、配合、支持和保障。
而規例第3條中提及的《香港國安法》第55條列明,國安公署可在特別情形下介入國安案件,這3項特別情形分別是:(一)案件涉及外國或者境外勢力介入的複雜情況,香港特別行政區管轄確有困難的;(二)出現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無法有效執行本法的嚴重情況的;(三)出現國家安全面臨重大現實威脅的情況的。
今次《維護國家安全(國安公署)規例》實施後,公署和警方的首次聯合行動,相信都會引起外界的關注。不過,高人就提醒,根據《維護國家安全(國安公署)規例》第8條規定,在沒有合理辯解或合法權限下,不能向任何其他人披露駐港國安公署正採取的措施或進行的偵查的任何有關資料,包括涉及的人和組織的資料。
高人又話,目前香港表面平靜,但仍有一小撮人死心不息,勾結外部勢力,而有流亡分子涉及的行為對國家安全危險甚大,國安公署聯同國安處出手,是打擊案情嚴重之人和組織,亦是保障國家和香港根本利益的應有之義。
Ari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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