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作不小心駕駛官司打得甩 皆因搵到裁判官用錯「事實自證原則」

2025年06月19日

作者:李法言

網紅林作在2022年一在中環長江中心的停車場駕駛一輛私家車時,疑因跣軚失控撞凹停車場鋼柱,事後被票控不小心駕駛,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原審裁判官在該案引用「事實自證」(Res Ipsa Loquitur)原則作為判决理據,林作不服提出上訴。

高院在6月2日就此宗上訴案宣判,裁定林作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及刑罰。

一、原審裁判官的定罪理由

事故發生時,林作的車輛在下坡時與停車場鋼柱相撞,林作指因道路潮溼而打滑所致。原審裁判官根據閉路電視錄像,認定林作必定是粗心駕駛,因爲沒有合理的辯解來解釋碰撞發生的原因,裁定林作犯有不小心駕駛罪。

原審裁判官的理據:

1. 閉路電視錄像:裁判官憑藉錄像觀察事故情況,認定被告未控制好車速,轉彎失誤,導致與柱子相撞。

2. 缺乏合理解釋:裁判官拒絕被告因道路潮濕造成打滑的解釋,認為無打滑跡象,應該減速避免碰撞。

3. 不合理駕駛:裁判官認為被告行為不是一個謹慎司機,應該可以避開柱子相撞完成轉彎。

基於以上理由,原審裁判官作出結論認定被告不小心駕駛。原審裁判認爲被告在駕駛過程中沒有適當地注意周圍環境,未能按照正常標準行事,導致了碰撞的發生。這些因素共同構成了法官對被告粗心駕駛定罪的依據。

二、「事實自證」原則,

裁判官在判決是採用了「事實自證」法律原則。「事實自證」是指在欠缺充分證據的情況下,讓事實本身作爲證據,令事實說明一切。但此原則一般適用於民事訴訟的疏忽案件中。因為民事訴訟中舉證責任(Burden of proof)往往落於原告人身上,例如人身傷亡案件中,行人因交通意外受傷而入禀索償,但要行人舉證去證明意外成因非常困難。這個時候「事實自證」法律原則便適用,讓法庭推論法律責任誰屬。

三、上訴得直理由

高院在判決書中詳細探討了在不小心駕駛這些刑事案件中「事實自證」法律原則不適用的問題。

如上所述,「事實自證」原則只適用於民事訴訟,而不小心駕駛案件屬於刑事案件,因此上述原則不適用於本案中。法庭解釋說,單純事故發生的事實並不意味著一定有疏忽的存在。控方負有舉證責任,必須提供充分證據,來證明被告的駕駛行為達到毫無合理疑點(beyond all reasonable doubts)地有不小心駕駛的行為,才能確定被告有罪。

原審裁判官錯誤地套用了「事實自證」原則,僅僅根據碰撞事故的事實,推斷出上訴人有不小心駕駛行為。法庭強調,需要證據來證明不小心駕駛行為,而不僅僅是依賴事故本身,因而得出不小心駕駛的結論。

法庭覆看該案閉路電視錄像,並沒發現上訴人有明顯不小心駕駛的行為。基於本案缺乏充分證據證明上訴人的不小心駕駛,法院判上訴得直,撤銷了原定的定罪和判決。判決書強調,在不小心駕駛案件中需要實質證據來證明不小心駕駛行為的重要性,並拒絕在該案件中使用「事實自證」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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