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英傑煽動分裂國家、恐怖活動案

2025年06月25日
案情介紹:2020年7月1日,唐英傑在灣仔駕駛摩托車,車上插著寫有「光復香港,時代革命」「港獨」標語的旗幟, 衝越3道警方防線,導致3名警員重傷。唐英傑被控觸犯《香港國安法》規定的煽動分裂國家罪和恐怖活動罪。2021年7月30日,高等法院原訟法庭作出判決,唐英傑因犯煽動分裂國家罪、恐怖活動罪,判處監禁9年。
爭議焦點:本案爭議的焦點在於唐英傑的行為是否構成 《香港國安法》中規定的煽動分裂國家罪。
判詞介紹:原訟法庭認為,本案的案發時間具特殊政治敏感性,對於法律秩序而言有重要意義。7月1日不僅是特區成立的紀念日,也是《香港國安法》實施的首日,唐英傑選擇以「港獨」標語在公共場合進行展示,並以恐怖行為方式吸引公眾和媒體關注,具有直接和顯著的政治挑釁性和煽動性,是對特區憲制秩序和《香港國安法》法律權威的否定與蔑視。特別是「光復香港,時代革命」乃「修例風波」中黑暴勢力的主要口號,直接否定《基本法》,煽動將香港從國家中分離出去,其危害性與違法性質已得到「修例風波」的驗證。《香港國安法》的立法原意包括對類似言行的嚴厲法律定性和懲治預期。
原訟法庭判決,被告人構成煽動分裂國家罪和恐怖活動罪,量刑起點分別為六年半和八年,考慮總體量刑原則最終判處被告人監禁九年。
案例評析:該案是《香港國安法》生效之後,特區首宗被控涉嫌違反該法的刑事案件。判詞指出,唐英傑當天所持的政治口號「光復香港,時代革命」或「光時」具有將香港從國家分裂出去的意思;據此定罪量刑,對所謂「公民抗命、違法達義」的激進社會運動傳統及其對法治的破壞作出了有力的規範批判,有助於引導香港社會尤其是青少年形成正確觀念。作為特區國安首案的判決,對特區法院其後審理涉嫌違反《香港國安法》的同類案件,具有司法先例的約束力。
相關法條:《香港國安法》第20條、第21條